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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

    时间:2021-03-08 16:01: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国际社会金融体系中,经过多年反洗钱实践表明,洗钱主要渠道就是现代金融体系。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构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本文主要分析我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现状,阐述反洗钱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进对策。
      关键词:金融结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构建
      一、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分析
      首先,洗钱活动特点。随着金融的网络化与全球化发展,金融一体化趋势正在逐渐增强,尤其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洗钱活动主要包含三个特点:其一,隐蔽性。对于洗钱活动而言,洗钱犯罪的受害者缺乏可识别性,洗钱行为的可谴责性较低,因此,很难受到人们关注;其二,洗钱手段多样化。我国的洗钱活动,主要包含金融票证、化名存款、空壳洗钱、进出口贸易等洗钱方式,洗钱手段呈现多样化特点;其三,洗钱专业化。由于洗钱活动、犯罪活动的分工较为明确,出现了许多专业洗钱机构,部分专业人士参与到洗钱活动中,例如私人投资家、律师与会计师等。
      其次,我国反洗钱体系构建的急需性。自我国入世以来,传统金融体系的封闭性必然得以改变,许多国际犯罪分子投机活动猖獗,对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冲击。另外,由于我国非法资金较多,为洗钱提供了客观环境。由于内外因素,使得我国打击、预防洗钱活动的需求极为迫切。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具有许多问题,使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同时,由于民间的非法借贷活动较为猖獗,为洗钱拓展了第二渠道。由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较为缓慢,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法律保障,使得反洗钱效率明显降低。这些现状,使得我国金融结构迫切需要构建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制定诸多控制制度,采取诸多控制措施,加大反洗钱的控制与处理力度,获得了许多成果。然而和国家金融业比较,我国反洗钱措施局限性较大,具有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金融环境较为混乱,为洗钱活动创造“空隙”。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储蓄存在超范围存款问题,很难杜绝公款私存问题。由于储蓄单位对于单位存款超范围吸收,待客办理与收受票据问题十分普遍,实行实名制以后,仍然存在公款私存等问题。许多商业银行存在身份不明客户、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不限制,极大便利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违规开设账户与使用账户,大额现金可任意提取,许多商业银行不遵守账户管理规范,一味追求存款增加,在无贷款条件下,为客户违规开设账户,不仔细审查客户资料,不认真履行银行申报制度;同时,票据承兑与票据贴现违规问题严重,现阶段,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不够成熟,各个银行的上级银行向下级银行的汇票承兑权力较低,主要为个别国有企业服务,签发环节集中过度,各银行为了获得票源,而大力开展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业务,随意将利率降低,对持票人与交易行为不进行严格审查,无商品交易票据的转让极为容易,甚至部分商业银行存在非现金票据也可提现。另外,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为保持客源与增加存款,甚至牺牲内控要求,不遵守金融法规要求、控制原则,经常出现超越制度的金融行为。
      其次,民间的非法借贷十分猖獗,为洗钱开展了第二渠道。现阶段,因为我国的信用认证体系尚未完善,各银行为防止信用损失,通常要求贷款对象提供抵押、担保,而民间借贷则无需抵押、担保,非法侵入金融市场,使得民间借贷势力日益增长。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主要是熟人与熟人的借贷,口头约定、借条即可实现借贷。这些不完善漏洞,为洗钱提供了渠道。根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洗钱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数额中约占14.1%,使得大量非法经济资金、非法经济组织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大量流动,某些腐败官员、黑社会势力将大量资金交由民间借贷者管理与经营,某些非法地下钱庄是专业洗钱机构,使得民间的非法借贷逐渐成为洗钱的第二渠道。
      第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与反洗钱经验,对洗钱活动无法及时识别与防范。由于洗钱活动属于一种知识型与智力型犯罪,为有效遏制洗钱犯罪,除构建反洗钱制度外,还需提升金融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增加他们的反洗钱经验。然而就我国金融工作者而言,未强化反洗钱教育,综合素质整体较低,和反洗钱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反洗钱意识淡薄,未深入认识到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重要作用,不清楚金融运作机理,对于反洗钱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够。金融机构缺乏一套装严密性、科学性的职员考核机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金融工作者的法制观念与政策水平不高,许多工作人员凭经验去开展金融工作,对于业务处理存在较大随意性,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现象十分严重,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对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强有力法律保障。对于反洗钱,为制定专项法规,缺乏反洗钱的专门条例、专门规则。反洗钱的法规建设不匹配,对反洗钱效果造成影响。我国2000年即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对于单位账户交易,未作金融报告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即可存单;在银行体系中,对于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存在缺项。对于我国银行存款制度而言,属于开放式存款,存款人持工商营业执照、部门审批文件与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开户,只要与结算法规相符合,就可以签发票据、办理委托支付,对于客户交易不审查,缺乏法定义务。在实际交易活动中,许多金融机构由于制定交易审查,经常被控越权。另外,由于金融法规建设较为滞后。近些年来,随着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金融服务系统中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由于洗钱犯罪活动呈高科技化特点,银行管理较为滞后,对于反洗钱管理,金融机构缺乏网络立法。
      第五,监管力度不足。对于反洗钱,法律尚未赋予银行法定义务,许多银行为建立针对反洗钱的专项防范机制,反洗钱监督力度较低。同时,由于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监管人员素质整体较低,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监管工作存在较大局限性。
      三、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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