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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化背景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03-06 16: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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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犯罪突破传统载体和原始形态的限制,给刑法治理带来不少困难。整理分析我国近10年247个著作权犯罪案例,发现网络文化发展中著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保护范围局限、规制手段滞后、刑罚适用混乱、“运动式”司法痕迹明显等问题。顺应网络文化发展,我国有必要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加大治理力度、完善相关刑罚制度、建立刑事司法长效运行机制等措施,不断强化刑法对著作权犯罪的规制,健全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文化;著作权犯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1-0088-06
      作者简介:程莹(1984-),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刑法学博士,东吴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刑法学、网络文化;孟文玲(1992-),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知识产权。
      数字网络时代,文化的生产、传播与载体等呈现新的特点。网络文化应运而生,且形式多样、传播便捷、影响广泛。网络文化的兴起为著作权提供了数字化创新发展路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著作权犯罪形态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犯罪的可能性与危害性不断提高,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文通过搜集整理2008年至2017年间我国著作权犯罪案例,对近10年网络文化发展中的著作权犯罪特点和趋势以及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进行梳理和归纳,力求从中找出规律和共性,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与路径。
      一、网络文化与著作权犯罪概述
      (一)网络文化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文化是网络与文化的有机结合,是由网络信息整合、汇集的一种智力成果,是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意识载体。网络文化是时代发展的成果,反映了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社会变革[1],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的生产生活方式。2011年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指出,网络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文化形态,其具体样态表现为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文化产品。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提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重点在于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大众喜闻乐见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已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除文化的一般特征外,网络文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网络文化的商品性、经济性显著[2]。网络文化以传统文化为依托,表现形式丰富,相关产品多样,例如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短视频、网络符号、有声读物等。网络文学作为网络文化发展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网络传播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等特性广泛吸引读者,然后改编成影视、游戏等以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3]。其次,网络文化的生产、传播和反馈方式独特。网络文化以信息技术为生产基础,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互动传播,通过大数据、云平台等实现信息反馈。常见的网络文化产品为网络游戏、微博等。最后,网络文化是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力。AI、VR等新一代网络文化成果的推出,自媒体等新兴网络文化传播方式的发展,带动了相关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传统文化产业积极贴合互联网需求向数字化转型,推动了新型文化消费热点,如游戏直播、体育赛事、内容聚合平台等的兴盛。
      (二)著作权犯罪的内涵与治理
      著作权犯罪是指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其合法权益,违法收益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罪名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认定。除传统罪名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方式进一步规制著作权犯罪。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分别对“以营利为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等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细化。根据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开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即“亮剑”行动,每年工作重点是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提出加大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加强对网络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升犯罪侦办力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以上举措,我们不难发现,加强网络文化中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已成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网络文化背景下著作权犯罪的演变
      网络文化突破了传统文化载体和生产传播方式的束缚,成为发展最迅速、内容最丰富、创造最具活力的领域。网络文化主要经历了单向传递、交互式和“三网融合”等发展时期。其阶段性发展的同时也对著作权犯罪产生了一定影响,使之呈现不同的犯罪类型。
      第一,传统型犯罪。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网络文化逐渐走入公众视野。1996年,商业网络服务商崛起,公众开始具有网络意识,“网上冲浪”成为时尚。网络文化进入单向传递时期。该阶段的网络文化主要以网络论坛、电子邮件为中心,以网站为单方信息传递平台,由各大门户网站信息控制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这个时期的著作权犯罪以传统型为主利用网络文化进行犯罪,具体包括系统入侵行为、网络复制行为等。犯罪技术低,涉及范围小,案件数量少,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力度不大。
      第二,扩张型犯罪。2002年博客兴起并成为网络文化发展的转折点。网络文化从单方传输转化为交互式传播,其平民化、草根性不断增强。该阶段著作权犯罪进入快速扩张期,犯罪形式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数字化复制,犯罪手法逐渐专业化、科技化,架设游戏私服、盗取复制软件数据库、截取网络音频等犯罪不断出现,引发司法实践对刑法定罪量刑标准和“营利为目的”等要件的质疑。
      第三,终端型犯罪。从2008年“三网融合”开始,网络文化的商业化规模不断扩大,娱乐化和互动性逐渐增强。例如:2009年网购市场达400亿,2010年电商大规模上市,阿里巴巴、百度等在国际数字广告中位居前列[4]。微博、微信等成为网络文化的发源地和聚集平台。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成为网络文化的主要消费对象。该阶段围绕手机端的著作权犯罪大幅增多。《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我国网络文学盗版规模巨大,如果以正版计价,2014年电脑端和移动端的阅读收益损失共计79.8億元。著作权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增强,且具有损害难以控制,成本低廉,经济收益易获取等特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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