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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抗争中的“法院不受理”现象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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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公民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提升,环境抗争事件时有发生,底层社会日益重视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身权益,但时常遭遇“法院不受理”困境。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二是鉴于案件的敏感性等因素,法院不愿受理或不敢受理。其中,后一种类型的“法院不受理”源自利益链条或行政干预,主要存在于环境受损者的抗争维权、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环节。“法院不受理”产生了深刻的社会效应,导致环境公正受阻、司法认同危机、信访洪峰压力增大,并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不受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为破解“法院不受理”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契机,但关键还在于推动司法独立。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环境抗争 依法抗争 环境诉讼 法院不受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海洋污染事件中渔民的环境抗争研究”(陈涛主持,编号为13CSH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涛(1983-),男,安徽霍邱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农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5)01-0001-09
      在抗争政治中,底层社会日益重视依据法律开展活动,这对于规避政治风险和促进抗争目标的达成具有重要意义。李连江与欧博文(Kevin O’Brien)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这一经典的解释框架——“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 (policy-based resistance) ,所依据的法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或政策,它处于“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正是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当运用,使得他们的抗争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他们总是依据中央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起抗争并提出他们的政治要求。”①随着环境问题的严峻化以及公众环境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底层社会日益娴熟于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在依法抗争时常遭遇“法院不受理”,从而导致底层社会的环境抗争变得更加复杂而深刻。
      一、 研究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致力于推动法治社会与法制国家建设。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之后,中国加快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步伐,其成效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有法可依”已经得到解决。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另一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没有全面落实。当前,法律执行中的“打折扣”现象突出,法律执行不力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要困境。
      就环境法制建设与实施成效而言,同样存在上述矛盾。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我国近40年来已经制定了30余部环保方面的法律和90余部行政法规,环保法律法规多达120余部,“各项重大环保制度依法建立,环境立法速度居各部门法之首”。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国家环境标准近1500项。但是,70%左右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得到遵守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十分严峻。“三十年来形式上越来越完善的环保立法似乎并没有在实质上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相反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重”。②关于环境法制建设和执法绩效评估,学术界已经展开了大量研究,其成果不一而足。本文从环境受损者难以获得“立案机会”或曰“告状难”的角度切入,对“法院不受理”这一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展开研究。
      环境问题的频发性与复杂性,导致中国的环境抗争事件频频发生。解决这一纠纷,司法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终的效力,即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它所具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吸引各类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最大魅力所在。③但是,如果说社会纠纷是一个整体,那么,进入法院的纠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④据统计,从1989年到2008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万件,平均每年不到10万件,而“民”的胜诉率不到 17%。相比之下,德国人口只有 8000 万,而每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达到30 万件左右。在这种巨大反差背后,并非民众的维权意识与法制意识薄弱,而是横亘在诉讼人面前的“告状难”。⑤当前,环保、征地与拆迁纠纷是遭遇“法院不受理”的主要场域,其中,环保纠纷中的“法院不受理”现象尤甚。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达到10多万件,但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其中,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更是屈指可数,而胜诉的则微乎其徽。⑥杨解君认为,环境法成为得不到执行的“软法”,中国法治表现出了“怯场”现象⑦,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法院不受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种并不正常的“中国特色”,亟待解决。
      吕忠梅指出,在环境民事诉讼方面,有些环境受损者起诉到法院后被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予受理,有些即使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会因地方保护和地方经济利益等原因被法院拒之门外。在环境行政诉讼方面,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与法院不愿理、不敢理、不会理的现象十分普遍。⑧在“法院不受理”议题中,法院常以三种方式与抗争维权者进行对话。一是直接告知不予立案,这种方式可能有法律依据;二是以“沉默”方式应对,这是以“不予答复”的方式让诉讼搁浅;三是通过晓以利害等方式劝告维权者放弃诉讼。由此,环境诉讼中,法院似乎存在“筛选机制”。本文对“法院不受理”的主要环节展开研究,并分析它所引发的社会效应,进而探讨“法院不受理”的困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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