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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的节点

    时间:2021-03-05 08: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2年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而言是转折之年。“重庆事件”使人们有感法治的沉沦,但痛定思痛之后,从执政党到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都开始反思法治精神的本质内涵,更加尊重宪法权威。同时,公民意识的全面觉醒,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热情的提高也促进了这一年法治的回暖。
      关键词:法治;法治中国;公民意识;宪法权威;公众参与;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5?0095?06
      “如果没有一种对过去的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过往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路线。” [1]
      ——[美]伯尔曼
      2012年,玛雅人所预测的末世之年已然过去,但人类文明方兴未艾,时代的末日只赐予落后者。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即是法治文明,法治跟随历史而来,发展变化于历史之中,或出现迂回,但依然在砥砺中寻求进步。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治也经历着嬗变,这其中必然有艰难的阵痛期。“薄熙来、王立军案”无疑给这一年的法治进程蒙上了阴影,强权重压之下所谓法治竟然如此不堪一击,足以见中国法治建设之多艰。但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的法治是“摸着石头过河”[2],千年的儒家教化,强权政治的传统,使得法律人在探索我国的法治之路时,竭力揭开历史的帷幕,去探索法治精神的本质内涵,在迂回之中重塑法律信仰,在倒退之中寻求进步方向。多年的法治建设虽然踯躅难行,但并非徒劳无功。2012年中国的法治进程在历经挫折过后重回正轨,成为承先启后的历史节点,一扫阴霾而呈现诸多亮色。
      一、人权发展和公民意识
      在我国,人权发展历经了一个由政策保障到法律保障,由部分保障到全部保障的渐进过程[3]。2012年,人权事业无疑取得了跨越性的发展。6月11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对今后四年我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划。这是我国政府制定的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我国人权事业的新起点。但人权的时代浪潮不止于此,2012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更值得欣喜的是立法上的牵引。正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言,法律之德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故而法律为了能被良好地遵循,必须具备某些品德[4]。良好的法律制度是人权的保障,只有让法治理念演变成制度,法治社会才能成为现实[5]。是年,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尽显人权亮点:《刑事诉讼法》历经变革性的大修,“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原则写入总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多处完善更是凸显人权保障;《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公益诉讼入法为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托;《精神卫生法》踟蹰27年终于酝酿出台,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亦消解了公民“被精神病”的隐忧······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深远,形式立法的重要性毋庸置言,自2004年“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注重对私权的保护,“人权入法”的逐渐渗透可见其清晰的历史脉络。
      更为重要的是,人权的发展更在于民众本身对于这一观念的理解和要求,在于公民权利意识自身的觉醒,由臣民意识到市民意识再到公民意识,这一观念的转变才是我国人权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内在驱动力。公民社会的快速发育是近年来中国政治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取向之一,人权保护,公民在行动:2012年6月,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强制引产案在公众一片口诛笔伐中被定性为违规,这是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进宪法后,首例被广泛报道的计划生育管理行为违法案例;2012年多起公众群体性事件也惹人侧目,7月发生在四川什邡的反对钼铜项目事件,发生在江苏启东的反对排污入海项目事件,以及10月发生在宁波镇海区的反对PX项目事件,俱都迫使当地政府紧急叫停;2012年12月14日,陈平福发帖被捕案以检方撤诉而告终,使得宪法第41条①避免沦为一纸空文。这些维权成功的案例,正是人权意识在我国的社会土壤上不断滋生的佐证。随着侵犯人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主体不断扩大,人权意识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的血脉之中,由当初少数人的呼吁成为全体公民的诉求。可以说,也正是这种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和权利需求促进了我国人权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公权之威还是良法之治?
      即使在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今日,“我就是王法”的心态在一些当权者心中也未见衰减。上至高官,下到城管,只要有一丝公权力握至手中,便能被其无限膨胀。这一年自新春伊始持续发酵的“薄熙来、王立军案”可谓检验了当代中国的法治成色,处于强权笼罩下的重庆,司法受控,法学学界万马齐喑,“唱红”“打黑”的虚荣假象背后尽显法治的落寞。
      法律沦为当权者玩弄政治的工具,使人不禁质疑和担忧中国的“宪政”图景。但我们亦看到在此案抽丝剥茧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律师界对“李庄案”三年不懈的努力,对司法公正的顽强追求,逐渐揭露出重庆“打黑”背后的重重内幕;传媒界自“王立军事件”爆发后的持续关注,不惧强权进行真实的报道,并迅速传播于大众;公众的法治呼唤之声更促进了薄、王势力的倒台,这种内在驱动力也正是强权政治难以长存的本源。可以说,“薄熙来、王立军案”正体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人治型法律秩序向法治型法律秩序的转折。
      之所以公权力仍高高在上,肆无忌惮,也在于一个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即现代国家管理活动是由行政权来主导,公权力的行使者的确掌握着能左右他人的力量。而我国更有着根深蒂固的儒家传统,传统的伦理道德对现代法治精神有一定的消解和化 约[6],十年文革期间高度社会化的“极权政治”对民主法制的粗暴践踏,在一定程度上亦是这种意识的反射。“无权者服从有权者”的宗法观念虽与现代法治南辕北辙,但仍依附在国人的“权力敬畏”意识中借尸还魂。可以说,在维系千年的封建传统中,法律始终在主权之下发挥其御用的工具性价值,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这种法律文化沉淀为潜在的社会意识,从而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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