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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时间:2021-03-04 20: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先以比较法的视角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上探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历史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联系,力图捋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重实体轻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缠史”
      (一)纵向
      二者的关系经历了程序工具论、程序本位论和程序实体并重三个阶段。法律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的一般规律。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即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汇编。虽然二者被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中,但仍能看出其中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思想,诉讼程序规定在前三表,分别是传唤、审理和执行,实体权利则规定在后面。且这一时期是以实体为重,主导思想仍是将民事诉讼规则视为民事实体规则的实现工具。
      18、19世纪的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向封建等级森严的身份制度发起了有力冲击,欧洲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人生而平等。这些社会变化反应到法律中就是诉讼程序的重要性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事人平等的拥有辩论权和处分权;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判案,就被认为实现了正义,即使最终结果不公正。这种对正当程序的极度崇拜虽然打打促进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但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分离,法庭成为了律师表演、玩弄法律技巧的最佳舞台,弱势群体虽然拥有抽象、平等的人格,但其实质权益却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妇女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等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让人们反思社会天平是否应向弱者适度倾斜,实现实质正义,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形式、抽象的平等。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官不再如从前那般消极、被动,而是负有释明法律的义务;民事诉讼程序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改变管辖规则,增加诉讼形态,变更证明责任,减少诉讼费用等。“程序利益保护论白被视为试图知道民事诉讼法修正走向实务运作的一项法理。”形式与实质平等随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并行发展而得到统一。
      (二)横向
      英美法受历史与习惯的影响,奉行当事人主义,即在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位,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审理;而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以法官为中心,主导整个审判的进行,即英美法系更加主张“程序本位主义”,大陆法系更加主张“程序工具主义”。
      二、透析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区别
      1.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法律部门的分类中,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是最常见的。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因诉讼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实体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各有独立价值。首先民法,现代民法在一个动荡变化、各种矛盾激化和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条件下,民法的价值取向转向社会妥当性,以实质正义为理念,情势变更和公序良俗原则由此确立。即民事实体法更加强调实质正义、社会公平。
      其次,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主要包括A、程序自由价值(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B、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C、程序效益价值。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性,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秩序价值主要包括和平和安定两个方面,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束缚性。
      从中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有其区别于民事实体法的独立价值。
      3.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适当分离。主要体现在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各国均规定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其却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诉法48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团体。B、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分离。我国曾长期坚持利害当事人的理论,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是民事实体权利人。显然这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无法救济,或者难以施以有力的救济,于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对无人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相分离。
      (二)联系
      主要体现在1、民事诉讼法能够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现代社会纷繁复杂,民事纠纷也多种多样,诚然当民事纠纷出现后,我们可以用ADR来解决纠纷,但是所有民事纠纷原则上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即民事诉讼是最正规、最有效、最终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诸如法院管辖、证据制度、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则,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如果实体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那么实体法上权利也就成了镜中月、水中花,虽美丽却不真实。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渗透。由于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实体法主要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保护民事权利三个环节,因而两法的结合部也必然存于其中,而不能游离其外。主要表现在当事人、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等几个方面。拿证据规则来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实体法则主要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但这并非绝对,如实体法也有证明标准的规定,而诉讼法也包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参考文献:
      [1]刘秀明.比较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比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52-155.
      [2]李浩.走向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J].法学研究,2012(5):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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