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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1-03-04 12: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据可能面临灭失、伪造、变造、藏匿或者事后难以再取得的各种风险,证据保全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潜在的风险而设计的一项预防性保护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但没有确立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公正。刑事证据保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促进司法活动高效运行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8-02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据可能面临灭失、伪造、变造、藏匿或者事后难以再取得的各种风险,证据保全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潜在的风险而设计的一项预防性保护措施。刑事证据保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促进司法活动高效运行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有利于弥补申请取证的不足和缺陷
      取证权是立法赋予被追诉方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大都进行了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也确立了申请取证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申请取证制度却形同虚设,案件当事人申请取证困难重重。有学者统计,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碰到的各种阻碍中,“调查取证基本无法进行、取证难”列居首位,有40%左右的律师认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取证,对律师后续的辩护工作形成了巨大的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还会碰到申请调查取证不被受理,对申请置之不理等问题。发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取证权仅是一种请求权,国家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不会受法律的任何约束,申请人对此也没有其他事后的救济促使。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不同,当证据保全申请被司法行政机关驳回,申请人可以对此提起复议,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给予答复。另外,如果证据灭失或者毁损是由于国家有关机关没有采取证据保全而发生的,那么人民法院理应作出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裁判。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检察官裁定驳回或者五日内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追诉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申请取证制度相比,证据保全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弥补了申请取证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对证据保全的申请国家有关机关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不能对此置之不理。另外,国家有关机关若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申请人还有多种救济渠道采取补救措施。
      二、有助于弥补辩护方取证手段的不足
      首先,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完善辩护律师的取证手段,防止涉案证据因毁损或灭失而致使辩护被动。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繁琐,周期较长,一些关键的涉案证据可能会毁损或者灭失,关键证据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关键证据的缺失最终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
      引入证据保全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降低涉案证据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有利于侦查阶段抗辩双方的对抗。从本质上看,刑事诉讼就是围绕起诉方和抗辩方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清楚何种证据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最可能意识到哪些涉案证据会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但通常情况下案件当事人缺少保护证据的意识和观念,若再缺乏国家强制力调取和保存证据的各种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出现有口难辩的窘况。如果被追诉方享有证据保全的权利,他就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对那些存在灭失或者毁损风险的证据采取措施预先予以固定,这有利于侦查机关客观、全面地取证。除此之外,相比一些西方法治国家而言,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取证手段受到了诸多的限制,进而限制了取证。
      其次,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牵制,从而保证其规范取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来收集证据,但由于被追诉者特殊的身份,侦查人员往往倾向于收集对被追诉不利的证据。我国也有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第3条也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在社会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常常倾向于收集对被诉者不利的证据。因为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工作习惯导致出现了很多的冤假错案。
      三、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证据保全制度有利于被追诉者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始终处于焦虑之中,比如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相关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或者查封,对个人信誉及名誉等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被追诉者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家庭带来很多消极影响,被追诉者如果被羁押,他就可能面临失业进而失去生活来源,也会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诚如贝卡里亚所言:刑事追诉“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了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因此,从被追诉者的角度考虑,最好的结果莫过于在侦查终结后免予起诉,而不是经过漫长的等待后,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也难怪乎有学者撰文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被追诉者若享有证据保全权,无疑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了一重保障,使确实无罪的被追诉者在侦查终结后即可获得解脱。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习惯性地收集对被追者不利的证据,而被追者也最清楚哪些证据对维护自身权益最为有利,也最为清楚哪些证据面临事后难以取得的风险,尤其是涉案关键证据,对案件性质及定罪量刑起着重要意义。如最近几年媒体报道的系列冤假错案中,绝大多数案件侦查时犯罪嫌疑人要求收集核实的证据均足以证明嫌疑人无罪,但是鉴于证据保全制度的缺失,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另外,即使是一些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如果被追诉者提出了保全申请,也可以削弱随着程序的推进而积累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不利判断,避免有罪预断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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