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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挝外资保护制度

    时间:2021-03-03 00: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最近几年来,随着老挝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投资,政府除了需要基础促进政策,还需要外资保护政策。因此,本文主要介绍老挝外国投资保护制度,还介绍了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以及争端解决途径。最后对老挝外资保护争端的解决途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老挝 外国投资 外资保护制度 外资纠纷
      作者简介:沙达拉,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82-02
      从老挝改革开放以来,老挝经济快速增长,海外企业进来投资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吸引更多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重要。因此为了加强外资保护制度,首先需要了解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介绍老挝外国投资保护制度细节,还解释了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以及争端解决途径。最后对老挝外资保护争端的解决途径提出了建议。
      一、 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
      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利益的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东道国应尽的法律义务,其中在法律上对下列事项进行保证,是东道国法律保护外国投资的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利益得到法律保护,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转移到国外;保证对外国投资及其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和类似措施或在依法国有化和征收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在上述这些事项中,非国有化或在国有化时给予补偿的保证是东道国保证的核心内容。老挝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这些保证和保护主要通过下列法律表现形式。
      (一) 宪法
      东道国用宪法的形式体现本国保护外国投资,表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外国投资的严肃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保证对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起着最高指导作用。老挝宪法明确规定了外商在老挝,其合法权利受老挝法律保护。老挝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外商在老挝共和国进行投资,为其资本注入、技术应用以及在制造、贸易、服务方面引进现代管理制度创造有利的条件。投资者的在老挝共和国的合法资产不被征用、侵占或国有化。
      (二) 外国投资法
      东道国通过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主要内容有: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本金与利润汇回。有的国家外国投资法同时保证上述内容,有的国家则对上述一两项内容予以保证,特别是对国有化的保证。老挝外国投资对上述保护事项都进行了规定。老挝 2009 年《投资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充分承认和保障投资者的投资,不以行政手段加以征收、侵占或转为国有。当政府有必要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形时,投资者将按移交时的市场价、实际金额以及共同商定的结算方式获得补偿。以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投资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投资自主权、投资经营中的行政管理权、聘劳务权、外国投资者的居住权、外国投资者把资金、资产、收益转出境外的权利。
      (三) 经济特许协议
      经济特许协议是当代国际投资中最常见的一种特殊保证行驶,它为外国投资提供的保证和保护更为直接、具体、有效、可靠的一种国家保证。这种法律形式的保证既可以对外国投资中的保证内容具体化,又可以对外国投资法保证内容进行补充或扩大,也可以在无外国投资法或无其他法律保护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独立的保护形式。这类保证的典型例子是 1953 年印度政府与美国美孚石油公司签订的“美方在印度投资建设炼油厂”的特许权经营协议中印度政府向美国石油公司提供的保证,如至少 25 年内不征用炼油厂,保证美国石油公司的海外开支、建设资金、设备、原有输出和利润、利息的汇出可利用外汇等。老挝 2009 年《投资促进法》对经济特许协议进行了约定,包括投资申请、投资者甄别、投资审批、编制、修改等。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在投资者和政府或省一级政府之间达成一致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特许经营合同必须规定标的、金额、期限、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特许经营合同,尤其是特许经营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合同,必须拿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目前,外国投资者在老挝从事矿产、水利等能源开发基本是通过与老挝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 老挝外国投资争端解决途径
      (一) 国际投资争端涵义
      目前关于国际投资争端在学术界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指投资争端是指在海外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国家之间或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因投资引起的各类争议的总和;狭义指国际上通常所指的海外投资争端是指国家(政府或机构)同海外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主要因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端。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国际投资争端,具体分为两种:一是海外投资活动中产生的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因投资引起的各类争议;二是海外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产生的各类争议。
      (二) 老挝外国投资纠纷解决方式
      1. 国内法规定的解决方式。根据老挝 2009 年《投资促进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有关投资的纠纷,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1. 以协商方式解决; 2. 以行政手段解决; 3. 通过经济纠纷解决委员会解决; 4. 起诉。”同时老挝 2010 年《经济纠纷解决法》也明确了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政府鼓励个人、国营和私营商业组织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和平解决经济纠纷,个人、法人或团体(国内或国外)有权依法选择经济纠纷解决方案。从事国际贸易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各方的合意, 从国外或国际机构中选择经济纠纷调解,包括有权选择仲裁员、仲裁庭、仲裁依据的法律、议事规则、仲裁地和仲裁使用的语言。
      2. 双边、多边纠纷方式。目前,老挝已与 52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BITs 不仅具有一种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功能,而且也具有充分发挥其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的功能,为海外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资本转移权提供了国际法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也为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解决机制。如《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就对争端解决机制做了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与老挝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也可以多边争端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老挝于1992年4月18日签署了《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并于1994年3月20日正式批准加入。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国民,且与老挝政府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将纠纷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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