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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构建的系统论思考:冲突—准据双层体系

    时间:2021-02-27 20:0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ysd/sysd201611/sysd20161143-1-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ysd/sysd201611/sysd20161143-2-l.jpg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物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作为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物流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文章首先梳理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基于系统理论分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症结提出重建物流法律制度体系,即借鉴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的设计思路,制定出一部物流基础性法律,并设定物流基础性法律与物流领域的各分类法律制度的关系,根据物流基础性法律的指引来适用各分类法律制度。最后提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亟需构建“冲突-准据双层体系”。
      关键词:物流 法律制度 冲突规则 准据法 系统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作为“第三利润源”的物流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本应作为支持和促进物流业发展后盾的法律制度,却由于其制定和更新的滞后而成为了物流业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物流法律制度分散,缺乏具有协调作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散见于各部法律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中(见表1),并没有一部完整的统一的部门法发挥指导物流法律适用的引领作用。目前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铁路法》、《海商法》、《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此也有涉及。除此之外还有各个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的物流业而制定的地方性的规范,条块分割严重,例如我国公路法就各省都有一个(李学强,2010)。分散的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发挥整体优势,甚至一些规范条文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缺乏协调性。这不仅为司法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的物流法规范可能会为了保护本地物流业的发展而形成地方垄断势力,令跨省经营者无所适从,不利于我国物流业的整体发展。
      (二)物流法律制度部分缺失,出现真空地带
      现代物流已不单单是简单的运输和仓储,而是一个系统化集成化的产业。新的行业新的业务和新的操作规程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而对于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来说,还有许多法律的空白(见图1)。首先在物流企业的规范方面,物流主体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条件还未规定,目前还只是笼统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有关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和《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指标》(彭建安,2013),而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方面还没有规定(滕双春,2011);在物流合同规范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企业所提供的基础性服务、物流系统设计和规划服务、其他增值服务等的合同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中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运输合同等的规定。然而在物流行业的未来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测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在物流服务商提供全球性服务的过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Peter M.,et al.,2008);针对仓储运输服务方面,对装卸搬运环节和流通加工环节的规范比较齐全,但是对仓储环节的规范目前只是依照《合同法》中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没有针对物流仓储领域特点的法律规定;由于装卸和搬运环节的非独立性,只是仓储、配送和运输等环节的衔接,因此对装卸搬运环节的规定也只有简单的装卸搬运标准规定,而缺乏装卸搬运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机制,而与此相关的国际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也只是指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以自行订立合同的办法来规避或预先分配风险,但是在企业合同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纠纷如何解决还悬而未决。在运输配送环节,各种运输方式的规范相对较为完备,但是《海商法》对多式联运规范较为简单,无法解决诸如无单放货、无人提货、保函效力等问题。
      (三)物流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滞后,与时代脱节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中许多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过来或者制定年限较早,如表1所示,已经不适合当前经济大环境和物流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的内涵很丰富,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运输和仓储,而是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相关活动的有机结合,因此不能再拿过去的标准来规范现在的事务。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要发展国内物流,还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合作,由此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绿色物流成为全球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我国粗放型的物流发展方式已经不合时宜,发展绿色物流势在必行(Ali P.,et al.,2013)有的物流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经济的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物流业发展。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问题症结的系统论思考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缺乏系统性设计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对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目前在学界对物流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存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主张建立以物流基本法为中心的物流部门法;第二种主张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和汇编而不需要制定物流部门法。
      对于第一种观点—制定部门法,这是不现实的。根据部门法理论,部门法划分主要依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来确定。由于物流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有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有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也多种多样,不仅有民商法方法还有行政和刑事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如此复杂的物流领域企图用一部部门法调整的策略显然是不科学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对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汇编,这是一种修修补补的思路,由于缺乏系统性和整合性,最终导致无法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
      由此可见,制定物流部门法和对现行物流相关法律进行修补的思路都行不通,要完善我国现行物流法制需要运用系统论方法进行整体的系统分析与设计。
      (二)我国现代物流业的系统结构与运行机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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