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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时间:2021-02-27 20: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包头空难案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国的空难事故,本文通过对该案案情的介绍,对美国法院据以管辖作出中止审理裁决的依据“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分析和阐述,旨在结合案情和我国具体国情,探寻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涉外诉讼 长臂管辖权 不方便原则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一架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飞机起飞后,不到一分钟即爆炸起火,坠入距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成员全部遇难。此后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对该案提起诉讼,使得该案转化为涉外特殊侵权案件,随后又转回国内,几近周折,于2012年10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对该案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
      (一)美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从航班航线、遇难者国籍、发生空难的航空公司等各方面来看,似乎和美国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美国法院基于长臂管辖权行使了管辖。
      1.“长臂管辖权”的定义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萌生于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但是美国的法律词典中并没有长臂管辖权这一概念,对其也并无严格的界定。通常认为,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2.“长臂管辖权”在该案中的适用
      “长臂管辖权”起源于美国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的,在当时就其适用就已确立了“最低联系、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原则。所谓“最低联系”,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并未下过确切的定义。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最低联系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结合本案来说,发生空难的飞机安装的是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发动机,该飞机是由加拿大庞巴迪航天公司组装的,事故发生不能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据此受害者家属以产品设计缺陷为由在美国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另从2003年开始,东航和加拿大庞巴迪航天公司与加州保持着有计划和持续的商业接触,所以都能满足“最低联系”的要求。因此,在美国法院起诉后,美国根据“长臂管辖权”是可以受理的。
      (二)美国法院裁定作出的理由。
      在本案中,在原告向美国加州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东航以不方便诉讼为由提出动议,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法院审理。法院于次年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不支持中国遇难者家属在美国诉讼的裁定,下达了中止审理此案的中止令。
      1.“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定义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其本身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如果法院发现其审理案件不适当且另有适当的法院时,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该原则始于19世纪的英格兰,后来在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行,在荷兰、日本、以色列等国也有类似的制度。
      2.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实际上,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国家对该原则的适用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美国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最早为1947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案,其后的一系列案件和判决确认和进一步发展了该原则,细化出数个适用的具体考虑步骤。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中的原告的住所地都不在美国境内,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是中国法人,航班为国内航班,空难发生地为中国,调查取证明显是中国法院更为容易,另从美国加州洛杉矶郡的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定理由来看,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这一案件,美国法院根本无需管辖。最后要权衡法院选择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明显可以看出,美国法院认为在美国诉讼对原告、被告和法院都极不方便,包括应诉和举证。而且,让美国公民为微乎其微的美国利益负担陪审义务,也是不公平的。
      二、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国内赔偿问题。
      在司法诉讼受挫后,部分遇难者家属联名写信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国内社会各方合力的作用下,国家民航总局于2006年2月28号正式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我国国内航班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包头空难的遇难者不能适用该标准。这反应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落后,同时也体现了在这种航空承运合同中对弱势一方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加强保护,必须再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细化分级。
      (二)国内的国际法立法问题。
      从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于“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中国是有所启示的,国内一些学者对长臂管辖权全盘否定是不理智的。长臂管辖权在很多方面可以灵活和有弹性的适用,能够更好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次长臂管辖权的大部分内容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管辖权主张并无太大的差异,只不过这类管辖权的名称不同而已。
      另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也是有其客观理性价值的。它刚好能弥补长臂管辖权可能带来的大量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它的价值还表现在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中国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未来不方便法律原则在中国一定会有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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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齐湘泉.“11.21”空难案件性质转化的法律思考[J].中国律师与法学家,2007,(3).
      [4]苏惠芳.“东边不亮,西边亮”—“11.21”包头空难在美国[J].阴山学刊,2010(4).
      [5]董立坤.国际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8.
      [6]覃华平.包头空难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1(3).
      [7]赵相林.中国国际司法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2,28.
      [8]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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