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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若干研究及讨论

    时间:2021-02-27 16: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国际投资贸易的日益频繁,投资仲裁案件也随之增多,受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不透明、有关条款模糊不清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仲裁裁决结果面临着社会公众的质疑。本文从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差异入手,提出完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机制建议,期望对有效解决投资案件争端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上诉机制
      一、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差异
      根据仲裁的适用范围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即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分析,它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原则,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差异,致使实践运用中常常会引起各种问题,下面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
      1.主体地位的差异。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而言,当有争端案件发生时,案件中的主体通常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便其中某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也只会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问题,仲裁的结果基本上不会影响到第三方、东道国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国际商事仲裁争议事项的基本性质。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而言,当发生争端案件时,若某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时,国家出于对本土环境的保护、公共健康的维护以及经济的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所采取的一些司法措施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权益。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在主体地位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体如图1所示。
      2.仲裁请求权的差异。
      2.1性质差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请求权具体是指双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就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端事件向仲裁机构提交请求,以此为基础建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国际商事仲裁请求权的前提,只有在双方意见完全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够签立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呈现,此时仲裁请求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国家承担投资纠纷发生后被提起仲裁的义务,可将国家所承担的这种义务视作为一种要约,投资者所具备的申请仲裁的权利是对要约的承诺,此时仲裁请求权生效,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具有国际公法的性质,而国家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是出于自愿进行仲裁协议的签订,其与国际私法的性质相吻合,这是两者之间仲裁请求权方面最为显著的差异。
      2.2提请主体差异。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均具有提请仲裁的权利。而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基本不需要承担义务,相关的义务都是由东道国承担,并且只有投资者具有提出仲裁的权利,两者之间的提请主体不同。
      3.仲裁形式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有时案件中可能还会有一些商业性的机密,而且仲裁结果基本不会影响到第三方。出于这种原因,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是以秘密仲裁的形式进行,整个仲裁过程以及最终的仲裁结果都不会对外宣布。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东道国为确保本国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通常都会制定一些带有针对性的举措,虽然这些举措對东道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却有可能对投资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一旦此类问题发生,投资方便会起诉东道国,若是仲裁过程阻止公共利益介入其中,而最终的仲裁结果又对公共利益带来影响,对东道国公众有失公平。因此,当国际投资仲裁中不涉及当事双方的商业机密以及国家秘密时,仲裁程序可以透明化,如有必要,在仲裁过程中可引入法庭之友机制。
      二、完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建议
      1.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国际投资仲裁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做法,采取仲裁不对外公开的形式以保护商业机密。但是,如若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结果不利于东道国,那么则会影响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这种私密的仲裁程序会加剧争端的激化,剥夺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导致国际投资仲裁陷入被质疑的境地。为此,必须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向社会公众公开投资仲裁案件资料、涉案资料、仲裁结果等信息,并允许法庭之友提出仲裁建议,以保证仲裁裁决质量。此外,透明化的仲裁程序还有助于约束仲裁人员的行为,促使仲裁人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投资仲裁案件。尤其对于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投资仲裁案件,可允许社会公众参与仲裁,增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限制管辖权的范围。鉴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具有管辖权自我裁判的权利,若是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当事双方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将会导致对管辖权的解释有所扩大。为使ICSID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应对管辖权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首先,合理运用例外条款。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可将如下事项的争端作为例外划分在仲裁解决范围之外,具体包括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与环保和人权有关的事项等,由此可在仲裁程序上将这些事项归于本国管辖范围内。其次,完善有关条款。由于条款本身的模糊性,致使一些裁决存在争议,为此,在签订投资条约,各国应就存在分歧的词语用明确的意思进行解释,并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要在签约前进行明确,通过对有关条款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管辖权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3.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为解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中的不一致问题,建议建立起国际仲裁上诉机制,规范条约解释,消除国际社会对仲裁裁决的质疑,使上诉机制成为当事方应对不公平裁决结果的有力工具。仲裁上诉机制的建立应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明确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仲裁越权、仲裁庭违背程序、仲裁成员有受贿行为等带有重大实质性错误的理由。二是建立上诉程序,设立上诉机构,由ICSID的行政理事会选取上诉机构专家,要求专家必须是国际投资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权威人士,且各专家必须来自于不同国家,进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三是透明化上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决结果,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对外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四是针对上诉机构修改、推翻、撤销仲裁庭仲裁裁决的情况,若上诉结果可解决投资争端问题,则执行上诉裁决。若上诉结果未能解决投资争端,则将案件发回仲裁庭予以重新仲裁。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国际投资仲裁是国际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而来,但是又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一定差异。为了有效解决国际投资贸易自由度不断增强背景下的投资争端案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进而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赵骏,刘芸.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及我国的应对[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5):85-89.
      [2]刘天祺.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透明度的权衡[J].法制与经济,2016(11):102-105.
      [3]韩抒芮.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构建[J].法制博览, 2015(8):49-52.
      [4]赵传君.法经济学与国际商务融合下国际商法的内涵与滞后性研究[J].对外经贸,2013(3):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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