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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宪忠:连续四年推动民法典编纂

    时间:2021-02-27 16: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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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整整30周年的日子。
      民法通则颁布的30年,正值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30年,其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让民法通则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盏明灯,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进入实质性阶段,在制定之初就被定位为“承前启后”、兼具“光荣与梦想”的民法通则即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在我国民法史上留下绚丽的一页。
      30年,已经足够让一个意气风发、胸怀豪情的莘莘学子变为一个鬓添华发、满腹经纶的法学教授,从这方面讲,民法通则已经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承载了我国一大批民法学家的青春与梦想。
      近日,我们专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一方面是为了纪念民法通则,另一方面也是与孙宪忠一起,追忆逝去的似水年华。
      与民法通则制定同悲喜
      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孙宪忠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攻读硕士研究生,师从我国民法学界三位泰斗级人物谢怀栻、陈汉章和王家福。
      孙宪忠至今还记得,在民法通则编制之前,曾经得知了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消息:“1985年,在沈阳召开的一个关于中国经济法的会议上,一位身份很高、资格很老的人士宣布说:中国的经济生活从此以后就要靠经济法调整了,民法就要走向消亡了。”
      “可以想象,在民法与经济法之争持续数年后,那位人士的宣布,对我这样一个青年学生的刺激有多大!如果民法真的消亡了,我们这群一直学习民法的学生怎么办?步入社会该怎么生存?学不能致用的话,可以想象当时的心情有多么失望和消沉。”孙宪忠说。
      而更让孙宪忠担忧的是,民法作为规范公民各种社会行为、保障公民各种权利的基本法律,如果被摒弃,那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将会成为什么样子?‘“同样在1985年大概七八月份吧,经济法学界在广州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说,要和苏联一样编制一个经济法大纲,以抗衡民法学界正在着手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情况很紧急。”孙宪忠说。
      万幸的是,孙宪忠当时的担忧最终并没有成为现实。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民法经济法之争最激烈的时候一锤定音,决定不搞经济法大纲。但彭真也同时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应该“变批发为零售”,先制定一部民法通则。
      亲历民法通则30年被“掏空”
      “民法通则制定之后,我当时的心情有些无法形容,振奋和高兴谈不上,只觉得制定这部法律太不容易了,压在心中数年的一块巨石终于落地了,或者说闷在心里的一股积郁终于散去了。”孙宪忠说。
      但孙宪忠表示,这部法律也有一些遗憾:“当时谢怀拭老师给我们讲西方的民法原理,陈汉章老师给我们讲苏联的民法原理,所以我们了解和学到的东西要比民法通则包含的内容多得多。民法通则颁布后,相比于整个社会对它的肯定,我们专门从事民法学习的还有着自己的一些想法。”
      孙宪忠表示,当时来看,经济合同领域是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有着非常核心的作用,但是它从民法中被抽走单独成为一部法律,即1981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此外,婚姻和继承两部分也被单独拿出制定了法律,民法通则虽然名义上作为民商法的基础法律,但从体系上一下子显得有些单薄,只是一些剩余规则的拼凑,虽然这么说对民法通则显得有些不尊重,但确实是有很多遗憾的。
      但孙宪忠同时表示,这些缺憾不管怎么说都难以掩盖民法通则闪耀的理性光芒,也无法否定它的伟大成就。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确立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其对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联营等的市场主体制度,法律行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规则,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基本权利救济制度’等的规定,为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孙宪忠说。
      以民法通则对“平等主体”的规定为例,孙宪忠表示,计划经济的概念中,一个公有制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在执行国家计划,根本就没有“平等主体”一说,而且有观点认为“平等主体”是资产阶级的提法,社会主义民法怎么能写这个?但是民法通则顶住很大的压力写入了“平等主体”,使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有一个平等的地位,这才有了今后我国经济30多年的蓬勃发展,这对突破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束缚具有重大意义。
      “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十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说。
      随着时间推移,民法通则作为一部承前启后的过渡性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民法学界的宏心大愿,编纂民法典在新世纪的头一年再次被提上日程。
      坚持多年推动民法典编纂
      “当时梁慧星教授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提出民法典编纂的建议,到了2002年,即九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年发生了一件大事,这就是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加入文件上有一项内容,要求完善国内法制环境。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孙宪忠说。
      而在这之前的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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