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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保代泄密,妻子内幕交易被罚没38万元

    时间:2021-02-21 04: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余洋在亿阳信通重大资产期间,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妻子叶仁敏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的行径。
      国信证券协助亿阳集团进行市值管理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3月17日,国信证券员工石某成前往北京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与亿阳集团执行董事邓某会面,提及可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提高亿阳集团持有亿阳信通股份比例。
      同年4月20日,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余洋给石某成邮箱发送名为“亿阳信通非公开发行方案重要时间节点”的邮件。4月22日,石某成给邓某邮箱发送了名为“亿阳集团市值管理项目计划”的邮件。此后,双方多次邮件往来,修改市值管理计划。
      2015年5月5日至8日,石某成、余洋等前往亿阳集团北京总部,与亿阳集团总裁助理、亿阳信通总裁田某文见面,洽谈并确定非公开发行事宜。同年5月11日,余某給邓某、石某成等邮箱发送名为“亿阳信通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邮件。该方案交亿阳集团执行董事邓某后,向亿阳集团总裁助理肖某曲、田某文以及亿阳集团董事长曲某征求意见,大家表示同意。
      2015年5月13日,亿阳信通股票停牌。5月27日,亿阳信通股票复牌,并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对象为亿阳集团、方略亿阳2号基金和亿阳信通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鉴于通过此次非公开发行,亿阳集团持股比例将由23.16%上升至30.15%,触发上市公司收购披露条款,亿阳信通于5月30日公告了《收购报告书》。
      证监会指出,亿阳信通上述非公开发行及相关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4月22日至5月2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石某成、余洋、邓清等。
      证券代表向妻子泄漏内幕信息
      证监会指出,据调查,“江某”账户于2009年3月18日在招商证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自开户以来,该账户共转入交易资金37.8万元,其中来自余洋妻子叶仁敏及相关银行账户共计12.9万元,另有现金存入23.9万元;该账户共转出交易资金16.44万元,其中去向为叶仁敏及相关银行账户共计10.16万元。
      证监会认定,根据开户及交易流水等证据,“江某”账户系由叶仁敏实际控制使用,“江某”账户资金来源于叶仁敏。
      2015年5月11日,叶仁敏与余洋频繁通话,随即使用“江某”账户买入“亿阳信通”1.29万股,成交金额30.96万元;同年6月1日,将前述“亿阳信通”1.29万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0.76万元,获利共计9.68万元。
      证监会认为,叶仁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叶仁敏辩称,亿阳信通2015年5月13日增发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应为亿阳信通召开董事会议之日(5月12日),“江某”账户买入时间为5月11日,早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对此,证监会复核后认为,亿阳集团董事长邓清为亿阳信通的实际控制人,亿阳信通5月13日增发这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应始于动议时期(2015年4月下旬),因此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叶仁敏违法所得9.68万元,并处以29.0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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