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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销售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问题研究

    时间:2021-02-19 16: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为自己买份保险成了很多人的愿望,借此新的保险销售方式也出现了——电话销售保险,该方式与传统的登门销售不同,客户与保险人无需面对面接触,仅通过一个电话,就可以做完买保险的整个流程,很多人不禁产生疑问,这个电话销售保险靠谱吗,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疑问,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对保险人的责任规制不完善,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阐述,以期为解决这个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说明义务 违约金 损害赔偿
      随着现代社会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各项事务的办理都追求快捷、效率,在这样的经济运行背景下,电话营销的保险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营销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电话服务基础之上的,以电话为主要的交流方法,同时综合其他的一系列辅助方法,在电话宣传服务的同时,还结合网络、传真、短信、邮寄、快递等方式,从保险业务的介绍、咨询、报价、到到保险业务的办理、保单条件的确认,都有专门的电话营销号码负责,公司业务人员仅需通过专门营销电话与客户联系办理这些业务或者想要办理业务的客户通过拨打专门的号码咨询办理即可。
      这样的经营模式免却了传统的保险业务办理需要面临的保险员亲自去客户家里进行业务介绍和宣传的麻烦,一方面节省了业务员的路费,另一方面也节省了他们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为一些不需要办理保险业务的居民造成生活上的打扰。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刚结束,从网络上了解到消费者投诉的“电话保险销售陷阱”不在少数,这种现象的发生使得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倍加关注。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的内容以及免责条款等内容的义务。
      但是电话销售保险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销售具有区别,由于主要通过电话的形式进行沟通,双方交流起来的时间一般来说都没有直接面对面交谈的充裕,而且如果恰巧碰到客户在忙自己的事情,也许草草几句就结束了通话,很多事情无法及时有效的沟通,而且最主要的是电话销售保险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般来说,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是看不懂保险合同的,很多保险条款具体什么意思需要通过代理人的解释才会弄懂,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和理赔条款,这些在电话销售中是不可能也没办法完全解释清楚的,消费者很难了解产品的全部信息并马上作出判断。
      那么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就需要对保险人的责任规制更加严苛,从而才能更好的规范电话销售保险公司的行为,防止电话陷阱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只有这样,电话销售保险业务才能更好更诚信的展开,才能为更多的民众所接受。
      笔者认为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作为法人,它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由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未对被保险人明确提供说明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说明义务,而双方之后签订了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由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履行不明确,导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有损失,这时保险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合同解除的话,其实不利于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除了可以行使解除权外,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进行损害赔偿。
      其次,拿交通保险为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及时的与保险人取得联系,保险人也需及时派相关人员去现场取证,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计算好需要赔偿的数额,并且及时将赔偿额交给投保人,这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
      之所以,在许多民众眼里,电话销售保险都是骗人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有很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没有诚信经营的理念,投保人买保险时,保险人说的好处多多,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需要支付保险额的时候,就成了另一套说辞,其实这属于一种诈骗的行为,情节严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此外,关于电话销售中保险人的免责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保险人的免责内容可以包括哪些,不是由保险人来任意设定的,而一般由法律规定,不同的保险种类面临的免责事由也不同,例如海上保险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就有很大的区别,一般的人身保险免责事由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以及2年内自杀行为等法律规定的条款。因此,保险人真实详细的告知投保人免责事由,是对投保人的负责任,也能更好的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电话销售保险的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推销方式不同,只有对于保险人的责任要求需要更加严苛,才能更妥善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仅仅通过电话将一系列事情办妥是完全不够的,电话沟通仅仅是一种联系方式,具体到保险单据的操作上,还是需要有文本形式,亲笔签名等形式,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
      此外,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设立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除了需要基于合同对向对方承担合同要求的义务外,作为一个法人,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的成立需要符合财力,规模等各方面的要求,公司成立当然想要更好的经营,更好的获利,那么鉴于电话销售保险模式目前属于新兴产业,人们对它还比较模式甚至还存有一定的偏见,如何更好的让自己发展下去,归根结底就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无论从推销到业务办理,甚至到售后服务,都要秉承为客户着想的理念,在理赔时做到公平、公正、迅速,不投机取巧,既要承担起合同涉及到的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才是电话销售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途径。
      参考文献:
      [1]许谨良:《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乔治·E·瑞达:《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刘金章, 刘连生, 张晔:《责任保险》,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邓大松:《保险经营与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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