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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错位与剖析】权利和权力

    时间:2020-02-27 07:37: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现实中权利与权力存在着大量的错位现象。认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及二者在运行中如何产生错位是极其必要的。认清我国权利和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错位及其原因,并从现存的条件出发,沿着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论,探索权利和权力向本真关系回归的方向,促进社会法治建设与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权利;权力;错位;回归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必经之路,在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自然是热门的话题,在法治之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又是重中之重。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现实中权利与权力错位现象比比皆是。如何在法律、政治、文化的角度去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认识在我国现阶段权利和权力之间发生了那些错位,这种错位与权利和权力应有的真正关系的差距在哪里。如何能使权利和权力错位得到矫正,在现实的角度上寻求到回归权利和权力本真关系的方向,促进我国社会法治与现代化的进程。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权利和权力的含义与关系
      
      (一)权利和权力的含义
      “权利”最初的含义主要有“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 的意思。我们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也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的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的能力与资格,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与资格。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在权利结构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这无疑是深刻理解权利的基本视角,利益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承认人们拥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是维护人们权利的必要思想准备。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权利的自由在法治国家是由法固定下来的,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 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自由,都会化为乌有。权利这种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在现存的社会、文化、法律条件下强调保护这种自由是必要的。
      权力意为“能力或才能,力量”。 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权力是指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权力是“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1]可以把权力理解为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不具有私属性。权力对应的是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二)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本源。西方自然法学家们认为, 权利是“天赋”的, 权利让渡形成了权力, 因而权利的产生早于权力。卢梭认为, 公民相约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 造成了(政治国家的) 权力, 然后权力使权利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 并使权利主体获得与其献出的同样多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是社会所有成员, 同一种权利可以为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权力则不同, 它一般不能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 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 可见, 权力的配置范围是受到极大限制的。但是,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和腐败性, 因此, 权力的配置不能过分集中, 否则会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利和权力统一于社会整体利益。整体利益由两个相互区别的部分组成, 一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另一是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前者的法律表现是权利, 后者的法律表现是权力, 因此从根本上说, 权利和权力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 它们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中,二者又常常是分离的。权利与权力是互补的。权力的社会功能主要指向安全和秩序, 权利的社会功能主要指向自由。二者统一于社会正义,如果二者当中有一方被偏废,都会破坏社会正义。权利与权力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方面, 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权利的让渡形成权力, 在近代社会, 公民让渡其权利, 形成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 权力也可以容易地转化为权利。
      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二律背反,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作后盾;另一方面,为了真正实现权利,又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
      
      二、权利和权力关系错位分析
      
      (一)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双方对权利、权力认识的错位
      目前在我国存在着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双方对权利、权力认识上的错位。权利主体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权力主体对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很清楚或是很漠视。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没有去享用,权力主体没有为权利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除了根本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还没有更为全面、更为明确和详细的权利规定,在社会与公共服务方面,针对各个职能部门,对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还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全面地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集中体现在法律的不健全,法制的不完善。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关系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现象,办事难,没有关系就办不成事就是不平等的集中表现。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没有认识到这是不平等并在交往关系中顺应这种不平等、强化这种不平等,说明双方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认识存在错位。原因一是受社会的进步程度的影响。二是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个人素质的影响。三是受传统文化对权利认识的消极影响。我们是一个缺少宗教的民族,凡事讲中庸之道,讲适可而止,讲明哲保身,喜欢不了了之,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罗素访问中国时表示没有见过哪个国家的人这么没有原则,说话不算数。这是对中国文化传统的深刻批评,但几千年流传的痼疾,还是没有被明确批判,彻底改变。
      (二)权利与权力相互转化的错位
      按照权利与权力的含义与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为公共利益服务。现实中,人们的权利不是上升为法律转化为权力,而是人们过度让渡自己的权利,权利从人们手中转化到权力主体的手中。人们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换取全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换取个人一点特殊的利益。权利不再是权力的源泉,反而权力成为权利的源泉,权利趋向于权力。这是中国“家国同构”文化影响的结果,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天人合一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人们讲究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 界限模糊不清, 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家国同构”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 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所以权力大于权利,就会使权力权利化私,把权力的公益性变性为自利性, 其最惯常的表现就是现存的官场腐败。官本位意识使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退存在,社会上趋炎附势普遍盛行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文化传统没有被彻底清除,而且有借助各种名目复燃的可能。
      (三)权力的无制约,权力与责任的错位
      权利和责任的不统一表现在人治这个极端落后的传统和社会管理方式上。权力部门只是握有和运用权力,却不为此而负责。我国在政府管理中逐步开始的引咎辞职是一个好的现象,但达到比较彻底的问责制还是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的。走的快慢要看多种因素,要看我们能否找到纠正错位,恢复权利和权力关系的有效道路。
      在我国权力和责任的错位,有内在的社会根源。在经济领域, 由于权力在社会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方面具有很大的主导性, 社会制度不健全,掌权者很容易借机权力寻租,干预市场,而不必付出更大的代价。在政治领域中, 政府职能还存在缺位、越位现象。政府本是公共部门, 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但是由于官本位传统思想的深刻影响, 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很容易形成权力至上的思想。在公民社会领域中, 由于对权力的民主监督和制约还不完善, 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权利对权力的依赖、民众对权力的屈从。
      
      三、向权利和权力本真关系的回归之路
      
      两个思想前提。一个是根据我国的文化与社会现状,必须强调权利的自由性,而不应总是不忘强调权利不是绝对自由的,强调这样观点的人并不知道我国实际缺少的是什么,这实质上是在官本位的思想意识下不自觉得下跪行为,理论上说得过去,实际是有害的。另一个是必须时刻记得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必须使权利和权力回归自己的原来的位置,必须学会尊重个人和公众的利益,这个利益的地位是最高的。
      要恢复权利和权力的错位就需要在公共领域中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在经济领域中使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得以充分实现, 在公民社会中全面加强公民监督机制,这是最终实现权利和权力平衡关系的理想状态。影响权利与权力关系最为根源的因素是经济关系,经济的发展程度、社会的发展程度都是权利与权力错位的深层原因。[3]经济发展是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也是实现权利的基础,但不能认为经济发展自然会实现权利、权力关系合理化,权利、权力关系的合理化还需要人、政治、文化等更多的因素。
      (一)建立成熟的市民社会,促进个体的产生是实现权利和权力本真关系的主体条件
      这需要在教育、舆论宣传上开拓广阔的渠道,这里的教育主要是在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的思想启蒙教育,舆论宣传主要是防止文化的消费化、娱乐化、过度商业化,值得注意的是需要保护网络这一新兴的表达载体,发挥网络的优势,使其成为权利主体真实的思想表达场所。真正为自己负责、思想不封闭的个体的产生是新的社会关系建立的关键。最终要建立由成熟的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终极的目标。
      要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只有当人们充分意识到, 自己是各种权利的主体, 理应享有广泛的权利时, 才会自觉地去行使权利;只有在某项具体的法律活动中, 明白了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时, 其权利才会得到正确行使, 也才能做到以合法权利去对抗非法权力。
      (二)制度上广泛分配权利, 以权利广度对抗权力强度
      权利与权力相比, 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它难以与权力抗衡。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权力在谋求私利时有种种障碍,这是个渐进的过程,逐渐使得权力受到限制。只有广泛地分配权利于人民, 扩大权利的广度, 才能对抗权力的强度。[4]从制度上防止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斩断权利和权力错位的转换途径。分权是从制度上为权力的空间划界。
      (三)要构建完整的权利体系去对抗权力的侵害
      构建完整的权利体系可以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以程序化的明确规定来限制权力的运用,明确享有权利、明确保障权利,使这种体系、规定广泛被群众知晓,以权利体系整体优势去对抗权力的侵害,以明确的程序性使得权力的运用透明,以完备的程序性使得权力的运用受到牵制,以程序性消解权力的神秘性。程序性使得维护权利变得有可能,变得更容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具有本体的力量。值得说明的是这个程序是为公众知晓的操作规程,要防止权力运用不透明的程序制造实现权利的障碍。
      (四)防止权力的私有化,使权力向责任回归
      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通过各个国家机关来实现, 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个体身上, 所以, 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社会个体而言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当行使公权力时, 它是以国家的面目出现的,当行使私权利时, 它表现为私人身份。 限制权利拥有者的私人权利正是为了充分而有效的监督权力, 从而保障更多人的权利, 实现权力服务权利的目的。权力拥有者不再是为了谋求私利而更多的是负担责任。
      我们不寄希望在思想上来一次转换或下一个命令即能解决问题,这种人治的思想处处隐藏。几千年来堆积出来的问题的解决需要时日,需要方方面面的改变,需要更多人认识到这个问题,时刻警惕官本位和人治的危害,需要认清冠冕堂皇后面的不自觉流露出来的权力欲望。只有让权力就是责任才能将权力固定在它应该在的地方,才能让权力为权利服务,才能找到回归权利和权力的本真关系的路。
      
      【参考文献】
      [1]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美]亨廷顿著 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2]谈权利和权力,潘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27页。
      [3]政治视域下的权利与权力错位及矫正,吕艳红,福州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第62页。
      [4]论权利与权力,季秀平,淮阴师专学报,1996年第2期,第66页。
      
      作者简介:
      朱崇伦(1972--),男,吉林省农安县,现任教务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哲学、行政管理学
      
      责任编辑:王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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