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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馆合一体制下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若干问题的思考] 局队合一体制什么意思

    时间:2019-04-30 03:28: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广义的执法概念来讲,档案局与档案馆,都是执法必严的主体,都有执法必严的责任。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内容,可分为守法、合规、贯标三个层面。综合档案馆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接收开放不及时、鉴定销毁不落实、馆室标准混淆、标准执行不到位。改进措施:改同级监督为上级监督、树立执法守法观念、强化严格执法意识、积极推进标准化。
      关键词:局馆合一;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执法必严
      1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问题的提出
      执法必严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事、严格执行法律。一句话: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同样,也是档案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关键。
      执法,在通常情况下,有“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1]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在档案行政管理语境下所讲的“执法”多是狭义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即档案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而忽视了在局馆合一的体制下,档案执法应当是广义的执法,既包括档案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档案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局馆合一的情况下,县以上地方档案局(馆),一方面,是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行政管理任务。另一方面,又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2]从档案局的视角看,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即常说的“执法者”;从档案馆的视角看,则又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客体,即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但在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视角下,无论是档案局,还是档案馆;无论是档案行政管理者,还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无论是档案行政“执法者”,还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都是执法必严的主体,都有执法必严的要求。本文着重从综合档案馆的视角,对局馆合一体制下,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2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内容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内容“就是档案法体系或档案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一切规范,即档案法律规范。通俗地说,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3]中与档案馆工作所相关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守法、合规、贯标三个层面。
      2.1 守法。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4]综合档案馆的守法是指国家各级综合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这里所要遵守的法律,主要是指《档案法》,同时,包括作为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法律,如《保密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等。
      2.2 合规。通常所说的“合规”,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必须符合行业及部门制定的规章与制度。这里所说的“合规”的“规”是指:一切涉及档案馆工作的法规规章。这些规章依内容“可划分为:档案收集法律规范、档案整理法律规范、档案鉴定法律规范、档案保管法律规范、档案利用公布法律规范,等等”。[5]依颁布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目前,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有20件;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地方政府颁布的档案规章有59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50余件。”[6]其中,题目中涉及档案馆的由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发,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16件,地方政府颁布的档案规章14件。
      2.3 贯标。本文所说的“贯标”,是指贯彻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各种档案工作标准。“档案工作标准,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定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7]档案工作标准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各种相关的标准文件(或称“标准文献”),是指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制定,经公认权威机构(主管机关)批准的一整套在文件与档案工作范围内必须执行的规格、规则、技术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档案工作标准的种类按照标准的性质,可以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实际法定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相关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参照标准。档案工作标准体系则是由若干档案工作基础标准和业务技术标准构成的互有联系、互相制约的一个动态性、指导性的文件整体。“自1985年5月10日,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了我国档案工作的第一个国家标准(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之后,与之相配套的《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出版,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分类标准的基木框架已经确立。”[8]到目前为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国家标准有13项,档案工作行业标准56项,强制性标准2项”。[9]这些标准中,大部分与档案馆建设和日常工作相关。档案工作标准已经为档案馆建设与日常工作制定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并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档案工作标准已经成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综合档案馆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接收开放不及时。接收与开放到期档案是档案馆的主要职能,也是档案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各级综合档案馆在接收与开放到期档案上做得并不尽如人意。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80.34%至86.12%的到期开放率,各省、市、自治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71.36%的到期开放率,意味着当年到期的档案几乎没有开放1卷。当年到期档案的开放工作还没有成为众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常规性工作,开放档案工作在不少档案馆仍然只是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10]
      3.2 鉴定销毁不落实。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是档案馆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多数综合档案馆没有将档案鉴定与销毁的工作落实到位,不是不开展,就是“鉴”而“不定”,说“销”而“不毁”。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中长期存在着下述问题:“一是一些档案馆(室)以为档案的鉴定是一项后续性的工作,时间上可迟可早,工作上可松可紧,只要档案在,对保管期满档案任何时候鉴定销毁都可以。二是认为对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是‘替人作嫁衣’——以前档案管理人员立的卷、管理的档案,却要现在的档案人员做这项工作,是替别人忙,所以,行动上拖拖拉拉。三是‘上行下效’,一任交一任。以前的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未进行鉴定就移交给下任档案管理人员,而现在的档案管理人员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任时,也不进行鉴定,和以前所有的档案一起向下一任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四是认为档案还有库房和装具可放,何必急于鉴定销毁!五是怕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鉴定销毁后,馆(室)藏档案数量减少,影响目标管理达标评审认定得分或本人岗位责任书的鉴定与考核。六是有些地方以前曾鉴定并销毁过一些期满档案,由于经验不足,程序不熟,以及受一些客观原因的制约,曾出现过一些这样那样的失误和问题,因而,做这项工作的同志及后来接手档案工作的同志,消极地从中吸取了一些反面教训,不敢再鉴定销毁档案。七是档案鉴定小组对保存期满档案鉴定之后,向主管领导写出鉴定报告,提出了存毁意见,而主管领导怕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没有勇气和胆量审查、批准鉴定结果,更不敢拍板批准销毁应销毁的那部分档案,结果,形成‘鉴’而‘不销’的‘半截子工程’。”[11]
      3.3 馆室标准混淆。档案馆与档案室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两者都是保存与保管档案的地方,不同的是,档案馆保存的是其所属行政辖区内应当进馆的档案,而档案室则只保存本单位需要保存的档案。因此,档案馆与档案室所执行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不少综合档案馆却将档案馆与档案室的标准混为一谈,甚至强迫档案室执行档案馆的标准。就以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为例,档案馆接收进馆档案,往往都制定有接收标准或规定、办法,如《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规定》。据了解,上海、四川以及其他一些地方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要求按照馆藏档案整理的标准整理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不予接收。“最不可理喻的是,《档案馆进馆档案接收标准》都是在接收档案进馆时才制定印发,而需要进馆的都是10至20年前的档案。按照现制定的标准对10至20年前整理的档案进行接收。”“按照这个标准重新整理,就与档案室的保管和利用没有一点关系了。”“档案室有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但没有义务必须按照进馆管理的标准整理档案。”“至于接收进馆后档案馆如何管理这些档案,那应该是档案馆的事。不能把档案室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当做积累按档案馆的管理要求规范整理档案的义务。”[12]如果把档案室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当做积累按档案馆的管理要求规范整理档案的义务,那就不仅是混淆标准的问题了,而且有混淆职责的问题。
      3.4 标准执行不到位。档案标准化工作已经开展20多年了,但是档案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很一般,许多档案工作标准执行不到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档案标准化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二是对档案工作标准有多少不清楚,具体内容也不清楚。三是只关注落实某些个别档案工作标准,而对大多数标准或是只是说说落实或是置之不理。例如,只对贯彻《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关注,而对《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等标准的执行就很一般。四是只关注落实档案工作标准的某些细枝末节,而对档案工作标准的重点却不关注。五是档案标准化工作既没有列入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也没有纳入到档案馆的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之中,而只是必须用时才安排贯彻落实。六是对档案工作“标准化缺乏监督,以制度代标准,没有监督,使得一些偏离标准化的做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13]
      4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措施
      4.1 改同级监督为上级监督。在局馆合一体制下,由于档案馆实际上成为档案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同级档案局对档案馆的监督已经形同虚设。有必要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馆的监督改为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综合档案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得到严格而有效的监督。
      4.2 树立执法守法观念。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如何,直接关系到档案馆管理工作的效果,必须加强对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教育。重点是强化执法守法的意识,普及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工作标准的知识。要让每一个档案馆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在档案馆管理工作中执行各项档案法规的要求,既是档案工作者的法律职责,又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些工作的任何失职和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3 强化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是各级综合档案馆执法中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专题培训学习,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各级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档案局馆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强化严格执法意识。只有各级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具备了内在、自觉的法治理念,执法不严的现象才可能得到根除,执法必严才能够得以实现。
      4.4 积极推进标准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是指在档案工作领域内,由档案事业主管机关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方法、概念、原则、质量、设施等制定出科学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规范,克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以获得最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效益。”[14]综合档案馆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也是执法必严的主体,而档案工作标准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因此,档案工作,特别是综合档案馆的执法必严应当从积极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入手。“只有很好地贯彻实施标准,档案工作才能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由繁变简,由杂乱走向统一规范,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档案工作效率。”[15]   在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语境下,档案工作与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具体内容与具体要求的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涉及档案馆的有关法律法规,又要严格执行各类档案工作标准。更具体的就是要积极推进实施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只有将档案工作标准视为档案法规规章的一部分,将实施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标准才有可能在综合档案馆得到全面认真的执行,综合档案馆的工作质量才有可能得到提升与保障。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立法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5。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执法.http://baike.省略/view/2151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陈忠海. 依法治档所依之“法”是什么?——是《档案法》还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J]. 档案管理,2011(3).
      [4]百度百科.守法. http://baike.省略/view/1612656.htm.
      [5]杨立人.档案法体系的特点和分类原则[J].档案学研究,2003(3).
      [6]小普.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J].中国档案,2009(2).
      [7][14]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5.
      [8]刘芳.浅谈标准化在档案工作中的意义[J].黑龙江史志,2005(5).
      [9]中国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http:/www.saac.省略/,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目录,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10]李云平,吴雁平.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业务现状定量分析[J].档案管理,2009(1).
      [11]米彩云,赵浩勇.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陕西档案,1999(4).
      [12]张志敏.档案室应该为谁整理档案?[J].档案,2011(4).
      [13]郑花岚,马艳华.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水利,2001(6).
      [15]陈忠海,吴大海.档案工作标准和标准化研究综述[J].档案管理,2009(6).
      (刘东斌组稿 作者单位:开封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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