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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年审断一桩命案] 车主断保太久影响年审吗

    时间:2019-04-15 03:16: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惊动高层的“血泪书”  1982年3月17日早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柳广堤刚进办公室不久,就接到电话,要他立刻到院里的小会议室去一下。  坐定后,复查工作的法院领导韩述之首先向柳广堤讲明了请他来的目的。院里接到了从最高法院批复下来要求复查的案子,这个案子便是几年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张荣之死的案件。现在保外就医的李明哲对几年前法院做出的判决提出申诉,并惊动了中央上层。
      韩述之说:“现在这件案子的复查工作就由你来负责,另外再派陈金水同志配合你,你们共同完成对于此案的复查工作。”
      接着,复查办公室主任许辉均从皮包内抽出一沓资料来,交到柳广堤手中,并对柳广堤说:“这是李明哲的申诉书及有关方面的批复文件,你拿回去仔细研究一下,再去查找以前的卷宗。很久的案子了,查起来不是那么容易,所以院里才派你们两个做这个事情。”
      韩述之强调说:“这是个在中央都挂了号的案子,李明哲被捕前是一位有着特殊背景身份的老干部,参加过抗日战争,是一位对革命和建设都有贡献的高级干部。他为自己在‘四清’和‘文革’中被认定的投毒杀妻一案进行申诉,说是被人诬陷,要求给予平反纠正,恢复名誉。现在,国家最高法院将这件案子交由我们高院复查,要求彻底查明真相,实事求是定案。此事责任重大,你身上的担子很重,得有个思想准备。”
      回到办公室,柳广堤有种临危受命的使命感,他明白接手这项工作的重大和重要。他打开复查办主任许辉均交给的资料,厚厚的一大文件袋,并从中抽出了一封信,眼睛扫了下上面写着的标题——《千古奇冤血泪书》。
      这是一封李明哲直接写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信中写道:
      ……我是一九三八年参加革命的老党员,在“四清”和“文革”中受到残酷迫害。您曾亲笔批示过我的冤案,迄近(今)六七年了仍未平反,再含泪向您倾诉我的冤枉。
      我原是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一九六四年奉科学院之命率长春、北京两个从事激光研究的科技队伍到上海组建上海光机所,任党委书记。因做出成绩受到国务院的嘉奖。在“四清”和“文革”运动一开始就把我打成“死不悔改的走资派”、“三反分子”、“反党集团”、“刘邓路线的黑干将”,后来又强加给我杀害前妻的罪名,于一九六六年把我关入上海看守所,刑讯逼供十年后,于一九七五年判处我“死缓”,后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长期坐牢身心受到摧残,患高血压……
      在极“左”思潮和“四人帮”路线的左右下,用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在)生命完全没有保障的严酷形势下,大搞逼供信,被打成“投毒杀妻”、“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派”。在关押了十年以后,竟不顾我一再辩护(申辩),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当场即表示,“历史将宣布我无罪”。党对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处理,给我这个长期负冤含屈的人带来了曙光和希望,我请求党赶快把我从水深火热的冤狱中拯救出来!
      我前妻因病五年未上班,身体极端虚弱,因长期失眠,一向服用安眠药镇静,习以为常。她死时经过中医王乙修、西医关崇文和吉林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均未发现意外,尸体解剖没有发现任何中毒现象。我因问心无愧,所以不愿尸体火化,否则,何必留此后患?做梦也未想到时过境迁,又会有人利用亡妻尸体大做文章,制造这起天大冤案。试问,根据什么确凿的科学事实定我投毒杀人?凭什么证据说我投放安眠药置她于死地?凭哪种科学鉴定得出这样的一个生死攸关的结论?
      这个案子完全是一桩典型的“炼狱”。某些人出于阶级仇恨和忌(嫉)贤妒能的报复心理,正当我带领全体职工轰轰烈烈大搞“死光”试验时将我靠边站,与我党有杀兄之仇、政治品质一贯恶劣的医生关崇文乘机对我进行陷害,以他被镇压的汉奸哥哥换取对共产党党委书记的仇恨,硬逼我承认是杀妻凶手,否则就要粉身碎骨。这种急风暴雨式的残酷斗争,我迄今思之仍不寒而栗。真是“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捶楚之下,何患无辞”?我只好忍辱贪生,承认他们的诬陷。当我请求重审时,他们把我从看守所拉出去,跪在带木螺丝的箱子上,双膝破裂,鼻子被打得出血不止,戴着两副手铐和沉重的脚镣被施以残暴的肉刑,一站就是五六小时,这样残酷折磨之下承认的口供能有几分真实性!
      我根本没有给死者吃过任何安眠药,否则我七点给她吃安眠药,她九点就不可能与党委(副)书记贾力夫通电话,我确实是清白无辜的。
      我与现在的妻子过去有过接触,后来结为夫妻,这是正常现象,说我因喜新厌旧而投毒杀人,试问捉奸要捉双,有哪个人在哪里又在什么时间看到我们有不良行为?这只能叫武断,对党对同志极不负责,拿一个没有死在敌人手里的老党员的生命当儿戏。我这里最强烈地申明,宁死,也不愿作自己同志刀下的冤鬼……
      为了写这封信,李明哲认真地研读了大量的报刊文章,分析了当时全国的形势,调动了自己所有的“社会资源”,同时在写作上颇下了一番工夫,凝平生之学力,挥生花之笔,用了大量令人心颤的语言来诉说自己的“血泪”。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字字可透窦娥之冤,句句能令六月飞雪。
      李明哲的这番工夫没有白下,这一封又一封的“血泪书”,的确换得了同情。不久,李明哲的申诉信就从上层批复下来,要求法院根据案情重新复查,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如果错了,就要纠正”。
      关于李明哲这封《血泪书》的具体批转过程,我们从复查法官柳广堤时隔十年后所写的回忆文章《两次劈棺验尸奇案》中可以了解个大概意思:
      这份“血泪书”经市科研局王焕宇转送邓力群,由邓力群再转给中央领导同志办公室的秘书,请他转送江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报告中央负责抓平反冤假错案的领导处。信转到江华同志处,再由最高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交刑二庭(申诉庭)庭长彭树华处,彭庭长批复:“这是大案中的大案,要案中的要案……不能轻易驳回。”交华东组张敏复查。张又交上海组复查。
      与此同时,李明哲又通过廖冰同志转申诉信给另一位中央领导的秘书。由此批转中纪委处理,又通过中科院秘书长先后四次转信给负责抓平反冤假错案的领导处。领导在信上亲笔作了批示,要求实事求是抓紧复查,如果确属错案,应立即平反。   读者从柳广堤的回忆中可看出,李明哲的申诉书都送到了当时平反冤假错案的最高层,由此可见李明哲的能量之大。当时各地都在落实中组部下发的《关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几点意见》,李明哲是以科技干部被迫害的案例向上反映的,其杀妻案立即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江华当时正在主持全国法院系统冤假错案的复查与纠正工作,江华将这封申诉书批转到主要分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曾汉周处。
      按照案件的复查程序,应该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方面深入了解具体的案情,然后再作结论。
      于是,此案被批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复查。
      这案子被认为是“大案中的大案,要案中的要案……不能轻易驳回”。不但在全国法律界引起了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上海市委相关领导的重视,据柳广堤在《两次劈棺验尸奇案》一文中回忆,“上海几届市委书记、市长都过问过此案”。
      安眠药的规格
      1987年5月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会同联合调查组的人员,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顺着一个土坡爬上墓地,对张荣之墓进行第二次开棺。
      工人们抡起铁镐,小心翼翼地挖开墓穴。
      根据公安部编写的《苯巴比妥酸类安眠药中毒检验的研究》一书记载,新中国成立以来此类案件,只有乌鲁木齐市有一成年女尸,经过十年,尸体已经腐烂,提取接近各脏器部位泥土,曾检验出含有苯巴比妥药物的实例。
      此案已远远超过前者——深埋地下四分之一个世纪之久,尽管如专家们分析所说,苯巴比妥这种药物分子比较稳定,但能不能从中发现这种药物,对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所有参加过此案的侦查、判决、复查及现场监督挖掘的人来说,心都是一直悬在空中的……
      法官和专家及联合调查组对此次开棺都抱有很大的希望——可以一下子解决历次鉴定中存在的矛盾和不明之谜,使这件长达二十五年之久的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开棺验尸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寻找本案中所一再提到的那种极其普通而又十分神秘的药物苯巴比妥。
      为了使这次开棺验尸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行动之前,法官林家举将有关案件的药量及服用情况进行了再次认定,并将有关事实记入案卷。
      这份案卷中的内容包括:
      长春光机所医务室医生关崇文证明,在张荣死亡之前,李明哲曾利用职权,向其要过安眠药100片。
      但是,关崇文说了还不能算数,法官们又在医务室查得医生于1962年9月3日所开的处方一张,上面写着安眠药100片、全鹿丸1瓶,计价一元一角。
      除了关崇文的证明与处方之外,林家举等三名法官还找到了长春光机所的司药韩东红,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李明哲曾向他们索要苯巴比妥。
      司药韩东红证明,1962年张荣死前李明哲来拿过两次安眠药,一次有处方,为100片,此证言能与上面关崇文证言相印证。另一次是李明哲从党校打来电话给韩东红,说是失眠,要安眠药,因李明哲是这个单位的领导,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韩东红违规给他取了这种药。对于这次的数量,韩东红作了四次陈述,分别为100片、140片、120片、200片,即使就低认定为100片,也证明李明哲曾经获得了足以使人致死的安眠药量。
      因为当时光机所医务室发出的安眠药有单位含量0.1克和0.03克两种规格。前一规格的药效是后一规格的3倍,李明哲所得的药究竟是哪种规格,对于能否导致前妻张荣死亡关系重大。
      对此,在开棺之前,林、唐、王三位复查法官进行了认真调查。
      因李明哲当时购买了安眠药和全鹿丸,总价为一元一角,当时判案的承办法官曾致函吉林省医药公司,查找1962年此两种药品的价格,并据此推算出李明哲所购药单位含量为0.03克,因此法院最初认定单位为0.03克。
      但复查中了解到的情况却与此完全不同。
      经长春光机所医务室负责批价的工作人员证明,他们对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价格比较马虎,单位含量为0.1克的很可能是按照0.03克的价格给李明哲的,因此,按照批价来推算药品含量的方法并不可靠。
      那么,到底以哪种最为可信呢?
      0.1克与0.03克两种安眠药药片剂量的大小不同,当时的司药韩东红最为清楚,于是,林家举等复查法官们立刻再次找到韩东红。
      韩东红说这些药都是由她经手给李明哲的,并肯定药片均为0.1克。
      此外,林家举等法官在复查中又了解到,长春光机所1962年库存的安眠药,绝大部分是从机械研究所移交过来的。据查,两所合并中,机械研究所仅在1959年进过一批安眠药,共200瓶,每瓶100片,片剂含量是0.1克,这些药只用了很少一部分,余下的均移交给了光机所医务室了。
      综合以上证言内容,应当认定李明哲取走的安眠药单位含量为0.1克,而非0.03克。
      这个结果让正在准备二次开棺的林家举吃惊。
      李明哲的投毒数量为40-50片,以单位含量为0.1克计算,则投毒量应为4000-5000毫克,结合药物在体内的排泄,可以断定,虽然苯巴比妥的分子很稳定,经过二十多年后必定有一小部分已经分解,这说明李明哲此前供述的四五十片安眠药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其供述的数量与法医鉴定的数量能够相互印证。苯巴比妥的单位含量这个看似很小、很不起眼的证据,却对案件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法官们认为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才能获得扎实的证据,不能轻易、草率地单靠分析或主观臆测下结论。
      揭开谜底
      第二次开棺,不能不说是冒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开棺之后,发现死者体内的药物已经与泥土里的酸碱发生了化学反应,或者开棺之后死者体内根本就不存在苯巴比妥这种药物,那么案子怎么下结论?会不会因此引起更加复杂与激烈的争论呢?这都是他必须得考虑的问题,也是最令人感到头痛的事情。
      为了将开棺前的工作做得更细,林家举在翻阅案卷中还专门记录了各方对于死者服用苯巴比妥的不同认识与理解,就是李明哲和联合调查组都提出,张荣体内的苯巴比妥是其长期服用安眠药的结果。此前林家举等复查的法官专门从东北几家大医院调张荣的病历,均未记录她曾经服用过苯巴比妥。张荣患有肝炎,而肝炎是禁止服用安眠药的。因此确定,张荣体内的安眠药不是长期服用的积存所留,而是一次进入人体内的。   林家举在阅卷和梳理中发现,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李明哲在交代材料中对于自己心理状态的叙述,也能说明他的作案动机——这一点也是柳广堤之前为此案与自己争论时所反复强调的一点,现在看来,柳广堤对于这方面的分析是完全正确的。
      在李明哲的交代里,这些内在的思想状况,合情合理,绝非逼供信的产物。例如:李明哲交代“在凉药的过程中,由于我心怀鬼胎,脸上发热,她(指张荣)说你怎么脸发红啊?我说坐在暖气包上很热,实际上是我心里发慌”。
      又如,当张荣“端起杯子来喝,这时我心里打了个冷战,想把碗夺下来或故意碰撞出意外,当时想到夫妻这些年,就这样对待她,确实于心不忍”。
      又如,在张荣发出可怕的鼾声后,李交代“我心情既怕又矛盾。也想到赶快送医院抢救,但又想抢救过来后,我也没命了”。又说:“当时心情很乱……坐卧不宁……听着她的鼾声,毛发耸立……胡思乱想,想到被发觉之后将来的下场,想到救活了不行,不救活还可能闯过这一关去,就听天由命了。”随后又写道:“如果万一检查发现是吃安眠药……可说她是自杀……别人根本不会怀疑我能陷害她,因为别人都知道我俩好。同时我又是党委第一书记,老革命,过去又没有不良作为……”
      以上种种内心思想状况的描述,完全符合李明哲这样一个特定人物。没有真实的经历,是断然不能胡编乱造得如此逼真。
      林家举分析后认为,还有更值得在第二次开棺之前进行研究的证据,那就是李明哲交代的张荣服药到死亡的过程。
      李明哲对此交代得非常具体,其中有以下情节对于进一步确定此案也是有价值的。例如,他交代将苯巴比妥投入药汁时,“上面浮着一层白色的东西”,“安眠药沉淀在杯底,药浓度太大”,这些均符合苯巴比妥不易溶解于水会沉淀的特性。
      李明哲交代,张荣服药后就说:“怎么这药这么苦啊!”立即躺下睡了。“不多时就听她打呼噜,声音很大”,“到下半夜两点钟,我再趴在她头边细听,虽然还在打呼,但声音很小”,“早上六点钟,揭开被看她,头发凉发硬,听不到呼吸,基本上已经死了”。
      上述过程均符合苯巴比妥中毒症状,如药性发作时间,中毒后有强烈的鼾声,五六小时后呼吸微弱,十小时左右死亡,这些均与后来的动物实验完全一样。
      李明哲如果不是作案者,怎能讲得如此具体!
      综述本案,尽管直接证据只有李明哲的供述,但该份供述的各个方面,包括犯罪起因、动机、方法、手段、结果等几处关键环节都得到了其他证据的证明与印证。本案在间接证据方面,环环相扣,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在是只等开棺的结果,来证实这一切。
      林家举在二次开棺前的工作做得非常细,他综合以上各方面的分析判断,认为李的供词是有价值的,其中经核实的部分,可作为直接证据,无法核实的,也可以供参考。本案如果撇开这些直接证据,必然会陷入对间接证据永无休止的争论中去。
      现在,林家举与大家一起,都将目光停在了这座正在挖掘的墓穴上。
      在得到所有在场工作人员认可后,根据事先的安排,在联合调查组监督下,由法医对死者进行取样。
      法医从棺材中的尸体上取出死者各部位腐败物、骨头、骨头上用刀片轻轻刮下的腐败物、棺木旁边的泥土等检材21件。
      对这21件准备化验的样本,在联合调查组的监督下,分成了两堆,然后进行当场封闭。
      加封后一部分于5月8日送交公安部刑事技术研究所。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避免出现新的疑虑,同时将另一部分检材交联合调查组保存。
      化验的结果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曾经参与承办此案的法官们感到欣慰——在21件从墓穴中取出的检材中,有19件检见苯巴比妥,并全部拍摄了苯巴比妥晶体的照片!
      至此,张荣死于苯巴比妥中毒已毫无疑问。
      整整二十五年反复复查,终于揭开了谜底,二次开棺检尸找到了最有力的证据!当听到这个消息时,经过无数个日夜而熬红了眼睛的法官们终于如释重负,感到欣慰无比。
      看到化验报告的林家举,眼睛一下子闪出兴奋的光亮,额头上时常都紧皱着的深深的皱纹舒展开来,使他顿时显得年轻了许多。他长出一口气轻轻地掩上了厚厚的案卷。
      本案虽然反反复复长达二十五年,但它对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对新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
      事实说明,在大义凛然的中国法官面前,面对科学实证,无论你拥有再大的能量,再多的“人脉”,再高超的辩解口才,再会假借巧用形势,你都别想蒙混过关逃脱应有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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