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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的案例 浅议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界限

    时间:2019-04-12 03:15: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无因管理,即未受委托、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最早使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属于准契约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无因管理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的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行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此有肯定意见,文章对此并不赞同,着重论述了无因管理及侵占罪的界限,以期对两者起到辨析与梳理的作用。
      【关键词】 无因管理;侵占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83-01
      一、无因管理的概述
      所谓无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使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属于准契约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无因管理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的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弘扬社会互助道德,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此作为阻却管理行为违法性的情形,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有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当的无因管理两种类型,正当的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当的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我国法律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如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家雨天收被子,邻居家着火抢险等都属于无因管理的具体表现。无因管理区别于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特征之一就是行为人本身对该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二、侵占罪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侵占的定义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此二者所说的侵占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各种类型的财产,不仅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劫等财产犯罪,也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十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返还的。
      三、无因管理与侵占罪能否产生竞合情形
      无因管理行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此有肯定意见。如拾得遗失物中,肯定意见认为,对无因管理情形下行为人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适用刑法调整,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是统一的。但笔者对此并不能予以认同。无因管理调整的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范围较广;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上文所述的三种财物类型,对象特定。将无因管理在行为人拒不交出或返还的情形下认定为侵占罪,无疑混淆了侵占罪与无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对象,使刑法不当的侵入到了民法所调整的领域,模糊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
      四、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界限
      虽然正当的无因管理并不排斥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界限还是相对分明的。
      首先,主观方面而言无因管理是以为了他人的意思,帮助他人管理,最后归还给他人为前提的,本身是合法的。而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拒不返还原物主。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因管理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因此无因管理制度是阻却管理事由违法性的。且在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或悬赏承诺。但如果失主找来拒不返还失主,或者明知失主而不返还,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物品,完全看不出有返还的意思,那么就是侵占了。民事关系上,就不能要求找来的失主支付必要费用及悬赏承诺,还要就对失物的损坏赔偿。如果侵占数额较大,还会构成侵占罪。
      再次,无因管理是民法调整的领域,涉及的多是私法的当事人自治关系;侵占罪是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吞,虽然侵占罪本身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的亲告罪,但也需要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的可能。侵占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对有限,如在我国,侵占遗失物、漂流物、逸脱之家畜从刑法规定看,不构成侵占罪;刑法将遗忘物作为侵占罪对象而不是将遗失物作为侵占罪对象,是划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
      五、结论
      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占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制度,而侵占罪具有违法性。笔者认为类似阐述虽然指明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不同性质,但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区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无因管理确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同时又是社会互助行为,其管理有利于行为受益人,并不违反其意思,或者公众利益,此为与侵占罪最大的区别,也是法律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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