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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及案例] 委托加工税务处理案例

    时间:2019-03-30 03:24: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收回后连续加工和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结合案例进行 分析探讨,以规范处理方法。   关键词: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对外销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108-02
      0引言
      社会分工细化导致专业化协作越来越强。企业由于受到设备、技术、人力等许多外部条件限制,常常要求那些具有技术优势或设备优势的企业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销售或进一步连续加工。本文试就收回已加工好应税消费品帐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1范围限制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都看作是受托方或委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行为。只所以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是因为受托方在委托加工业务时,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受托方只就加工劳务交纳增值税。如果不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由受托方提供,那就成为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失真”现象。同时由于受托方只就加工劳务费收取增值税,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的责任,因此这也是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
      2会计业务处理方法
      2.1 受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例:某酒厂委托A厂加工粮食白酒,酒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酒厂提供原材料大麦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厂代扣代缴消费税。
      本案例中A厂应交纳增值税20000×17%=3400
      受托方A厂按本行业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款;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税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本案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25%,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55000+20000)÷(1-25%)]×25%=25000
      委托方某酒厂业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
      贷:原材料55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③支付代扣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④加工白酒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受托方A厂业务处理如下:
      ①收取加工费时: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
      ②收取代扣税金时: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0
      ③上交代扣税金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不太妥当。因为:1)消费税同关税、营业税、资源税一样,都是价内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就是用来核算价内税的。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后销售,与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应当将税款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将这部分税款记入委托加工材料,也就意味着对外销售时,转入了“营业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使“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消费税记到了“营业销售成本”中,将会导致销售成本资料失真,销售利润失实,使会计报表不可比。因此,应该将这部分销售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收回应税消费品到销售有一段时间,先通过“待摊费用”帐户,
      收回时: 借:待摊费用—待计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对外销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待计消费税
      2.2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在计算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需要说明的是在〔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规定》及〔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通知》中,规定委托人以下列七种原材料为委托加工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它们是:生产卷烟的已税烟丝、生产化妆品已税原料、已税护肤护发品原料、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贵重首饰、已税鞭炮焰火原料、已税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但由于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这一抵扣过程,笔者认为可设“待扣税金”科目,以反映其发生和抵扣过程。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仍以上案例为例,委托加工后尚需再加工后勾兑。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同前)
      2)支付代扣消费税时;借:待扣税金—代扣消费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3)加工白酒入库时:借:库存商品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5000
      4)上述加工白酒经加香,降低度数后对外销售,获收入40000元。假设当月销售额为4000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已纳消费税19880元。
      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6800
      ②计提消费税时:40000×25%=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③当月准予低扣消费税:2580+25000-19880=7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7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7700
      ④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300
      贷:银行存款 2300
      受托方会计处理同前。设“待扣税金”优越性在于既可以在支付消费税反映交纳的消费税,又可以在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反映前一环节已交纳消费税抵扣的金额,比直接在销售时将代收代缴消费税计入“应交消费税—应交增值税”更能反映修改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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