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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中的“善”与“德”]

    时间:2019-03-29 03:23: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与“善”、“德性”、“城邦生活”紧密联系;是一种合乎德性的善(好)的生存状态。他一方面强调作为优秀品质的德性对于幸福的前提性意义,另一方面更崇尚人的“德性的实践”作为幸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善;德性;实践;幸福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5-0013-03
      
      一、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的逻辑起点:“善”
      幸福的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全部著作中都有涉及,但对之最系统的探讨则在其著名的伦理学著作《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在《尼克马可伦理学》开篇,以“万物都是向善的”假设为逻辑始点,亚里士多德论述了幸福就是至善。“至善”(幸福)的状态,作为自我的完善和生活的完满的一种最佳状态,包括人的健康、自由和才德潜能的充分实现。[1]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必然包含:身体的善(如健康、强壮、敏捷等)、外在的善(如财富、好运、友爱等)和灵魂的善(如节制、勇敢、公正、明智等)。这三者的和谐——“至善”,就是人的幸福生活。[2]其中,“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2],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思辨的生活能使人获得最高的快乐,因而是高于一切的。他说:“如若能够,人在有幸摆脱了物质需要的纷扰、拥有中等财富之后,应当争取过这样的生活。”[3]这是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核心之所在——揭示人的幸福的内在价值之真谛:人的幸福生活来源于精神生活的自由、安宁和充实。
      “善”的理念并不是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的,早在柏拉图那里就有对善的理念的表述。柏拉图认为善的理念是最高理念,是宇宙秩序的安排者、谋划人,其他理念和万事万物皆因其而存在,它是世界的目的;也正因此,善的理念同时是最高的善,是“善自身”,是“整体的善”,它决定着生活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论述了“善”,并对“善”进行了划分。他认为“善”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事物自身即善,其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善的手段的善。[4]诸种目的构成了诸多的善,在这个善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就是我们每个人所希冀的幸福。他说道,“作为幸福,我们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永远不是因为他物的目的才是最后的,而永远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5]现实中,我们往往不会对目的过多的深思,而是需要对达到目的的手段慎思。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幸福才是善的?梯利说,“像这样的一个人在实现至善——他的内心生活很有秩序并理智化了,较高的精神力量支配着较低的力量;他正处在一种心灵健康的状态;他的身体是灵魂的仆人;而且是一个做得最多而要求最少的好仆人;他的利己和利他的冲动和行动都很好地平衡着。一句话,当他是一个有德性的人的时候,他正在实现至善。”[6]即是说,善与德性是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二者能够很好地结合时,我们便不仅是个有德的人,同时我们也因此而在善(幸福)之中。
      二、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的逻辑中介:德性
      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德性视作是幸福生活的逻辑中介。所谓德性,是“一种能够做出明智选择的状态,是一种相对于我们的中间,由理性决定,就像一个明智的人所要求的那样。”“它是过度和不及的中间状态。同时这也正是人性区别于动物性的全部高贵品质——人的生命具有高于生命本身的目的意义。”“正是由于灵魂的德性,我们才生活得美好。”[7]作为一种品质,德性能够教会人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如何合理处理自己的激情、欲望和意志。但他又提出,“一个人可以具有某种善质却不做出好的结果,例如,一个睡着了的人,一个感觉迟钝的人。而现实活动却不能这样,它必然要行动,而且是美好的行动。正如在奥林匹克大赛上,桂冠并不授予貌美的人和健壮的人,而授予参加竞技的人(胜利者就在他们之中)一样,只有那些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2]德性,作为一种优秀的品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既自身就是被看做是目的的那种善,又同时作为实现目的——幸福的前提条件。因此,真正的幸福一定与人的德性活动相关。
      德性实践作为幸福的必要部分发挥作用,不同的实践活动养成不同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分为两类:道德德性(来源于习惯)和理智德性(即实践理性,依赖于教育而产生与增长)。一个充分意义上的人是一个向往有德性,并通过不断做合乎德性的事而成为有德性的人而实现或完成的。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探讨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8]他严肃批评了柏拉图所要寻求的涵盖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理念善”:那种“什么合乎德性的事情都不去做,躲避到道理空谈中,认为这就是哲学思考……这正像病人们,很认真地听医生所说的话,却不做医生吩咐做的事。正如言谈不能改善就医者的身体状况一样,这样的哲学也不能改善灵魂”[9](P33)。他所要研究的是人的善,并且,这种善(幸福)就意味着德性活动本身。所以,他认为只有“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才是幸福的主导,在各种人的业绩中,没有一种能与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相比”[10](P20)这个过程也就是一个人在德性上变得完善的过程,是对一个人作为人而言的那种善(好的)生活的实现过程。于是,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幸福决不仅仅是情感、欲望的满足,而是德性功能得到发挥的现实活动。一句话,幸福就在于符合德性品质的实践活动。
      三、践行德性的本体论前提
      亚里士多德从论述生活中的“具体善”出发,寻求他的完满且自足的“至善”。 遵循“德性——实践——幸福”的理路,他明确指出幸福是一种善,并且是一种实践善。所以,他一方面强调作为优秀品质的德性,另一方面更崇尚人的“德性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首要的出发点。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主体的人,是从事具体实践活动的人,人的幸福就在于实现人的善。人的善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善就在于人的理性的良好发挥,即德性的实现。幸福就是理性灵魂体现德性的现实活动。德性,就是让人的功能得到完善发挥的东西,而人的功能的完善发挥本身就是幸福之所在。作为幸福生活的一种品质,德性不仅将有助于个人因实践而获得利益和欲望的满足,并且必将有助于我们克服在追求善(幸福)过程中的各种畏缩与懈怠、焦虑与不安,从而达至自身的完满。由此,我们认为,幸福的践行必然是以人的德性实践为中心环节的。换句话说,德性品质乃是幸福生活的核心部分,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不仅是个体自足与完满的表达,从整体上来看,德性能够增进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与共同善的获取密切相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作为公民整体利益代表的是“城邦善”。这种城邦的善并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各种“善德”的计量,而必须体现在对城邦集体目标的追求中,是对城邦共同利益的关注,是将城邦的整体幸福作为公民个人追求的最终目标。面对希腊各城邦社会政治斗争不断产生的种种危机,亚里士多德试图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种至善,一种德性,这就是在社会关系中自然产生的公正原则。“公正就是幸福的给予和维护”[4],是践行德性的本体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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