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2018遗产继承要公证 论办理继承权公证中遗产范围的界定

    时间:2019-01-20 03:29: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是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前提条件,因此分层次的讨论遗产范围界定的意义、遗产范围界定的内容及遗产范围界定应注意的问题有现实的意义,有利于公证员在办证中准确把握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键词:遗产范围;界定;公证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68-01
      
      从《公证暂行条例》到《公证法》的实施,继承权公证都列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首要任务就是审查死者的遗产,即死者哪些财产才是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贯彻意见)来看,该相关规定的遗产范围条文简洁,公证员在实务中又会遇到五花八门的遗产事项,故笔者从遗产范围界定的意义、遗产范围的内容及界定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同行在办证中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界定遗产范围的意义
      
      首先,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二十多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日益增多,公民不仅需要国家对其生前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对死后财产的保护要求也日渐强烈。特别是遗产的处理上,小则关系到家庭和睦,大则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遗产,首要的是对公民遗产范围的界定,这也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已走过了四个五年普法的历程,如今五五普法也开展的如火如荼,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增强,保护公民遗产的呼声越来越高。仅靠上世纪八十年代所实施的《继承法》及《最高院贯彻实施意见》去界定公民的遗产范围,已显得有些滞后。需要结合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去界定遗产范围,已成为民心所向。第三,作为公证员,熟知国家法律法规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但遗产规定的条文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公证员若平时研读法律书籍时不去总结,那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就无轻车路熟之说了。因此,对公民遗产范围的界定是公证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必然要求。
      
      二、遗产范围的内容
      
      遗产范围在继承中需要最先明确的问题,只有明确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才能进行遗产继承和遗产分割。因此,界定死者的遗产范围,是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先决条件。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遗产范围作分类,一类为财产类,一类为权益类。依《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可知,遗产只有财产,故笔者称含有财产的遗产为财产类。随社会经济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遗产也是如此。在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合法企业法》等相关条文也体现出来,公民可继承有关公司、企业中股东资格,因目前法律界对此还未命名,故笔者暂且称该类遗产为权益类。(一)财产类遗产: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遗产范围“财产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是指公民个人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文物的收藏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但应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公民的图书资料主要指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书籍、手稿、笔记等,这些属于遗产范围。但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但这些权利有一定的期限。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还与人身密切相关人身权利,如著作权中的作品署名权,这类只能由公民个人专有,不能继承。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根据《最高院贯彻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提单、债券等等。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主要包括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引起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二)权益类遗产:突破《继承法》遗产范围的立法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依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款中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不仅仅是财产权的体现,还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一种混合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权利形态,故笔者称之为遗产范围的“权益类”。
      
      三、遗产范围界定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在公证岗位上工作多年,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将死者的遗产与他人财产相混淆等情况,现结合自身的办证实践,谈谈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遗产范围界定过程应注意的问题。(一)死者遗留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公民在其生前取得的财产方式要合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死者在生前通过抢劫、贪污等手段取得的财产,在其死后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二)死者遗留的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还是共有的。死者的遗产只限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等共同共有财产,还有合伙等按份共有财产。因此,继承死者的遗产时,应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死者生前共有财产分割后,再将分给死者个人的财产份额划为遗产范围进行继承。(三)死者生前占有的财产是享有所有权还是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遗产是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承包的集体土地、租借的他人财物,对此只享有使用权,故不能将它当作死者遗产来继承。(四)与死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指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该权利不得让与与继承,如公民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都不属于遗产范围。(五)死者的遗产与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等关系。保险金可分为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财产保险金一般可列为遗产范围,人身保险金依我国保险法规有关精神,是否可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可作为遗产进行处理。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公伤、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泰县公证处
      
      参考文献:
      [1]朱代恒,陈天元主编.《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6.p56

    推荐访问:继承权 公证 界定 遗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