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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兰经降示的作用是什么_《古兰经》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作用

    时间:2019-01-10 03:28: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古兰经》是部经典,其中用了不少的篇幅来记述关于女性的行为准则、各种权利和义务。《古兰经》的许多条文对于女性穆斯林而言,从保护她们婚姻、财产继承等基本权利,到道德、教育等更高的层次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这种对女性的保护在中世纪时代无疑是具有超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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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兰经》是部经典,其中用了不少的篇幅来记述关于女性的行为准则、各种权利和义务。《古兰经》的许多条文对于女性而言,从保护她们婚姻、财产继承等基本权利,到道德、教育等更高的层次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这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中世纪时代无疑是具有超前性的。
      一、蒙昧时代阿拉伯妇女的社会地位
      《古兰经》对女性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不了解《古兰经》出现之前阿拉伯女性的社会和经济状况,我们很难想象这些保护的作用。因此,我们须对这种情况作历史性的考察。
      回顾公元6世纪前后阿拉伯半岛上的社会状况,有助于了解妇女在当时的社会地位。当时,盛行杀戮新生女婴的野蛮习俗,即使有幸躲过这一关的女婴也难免终生受到社会各方的不公正待遇,如可以随意被父亲或者其他家里的男性当作商品一样“嫁给”男方,在婚后还有被丈夫随意抛弃的可能,妇女甚至被喻为“魔鬼的鞭子”。
      先知穆罕默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以“安拉的使者”的名义和毕生传导的《古兰经》以惊人的速度(约23年的时间内)对阿拉伯半岛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场改革,使妇女获得真正的人格。[1]
      二、《古兰经》的意义
      有人认为《古兰经》是安拉“神圣的语言”,是一部“永久法典”。人们以《古兰经》为立法的渊源和首要依据,以此来约束穆斯林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道德行为,并且根据它来建立起伊斯兰教各学科和各派别学说的理论基础。所以《古兰经》对于整个伊斯兰世界而言,发挥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一部如此重要的法典,它所囊括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本文难以一一叙述。但是,相比世界上其他很多民族,这部历经千年的经典有着超越历史时代限制的妇女观。在男权社会里,《古兰经》却用了不少的篇幅来关注女性、保护女性。在《古兰经》所有的章节中,有五章是专门用来记载女性的。其中还有一章是以《妇女》来命名的,却没有一章是以男性命名的,因而我们不难看出《古兰经》对于保护女性十分重视。这种重视的程度在当时世界上的各个民族当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三、《古兰经》对女性穆斯林权益的保护作用
      尽管在男权社会里,难以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但是《古兰经》却为妇女的身心及其他权益提供了道德和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在广度上包括妇女的人身、日常生活、婚姻、财产、教育和道德等方面,从时间上看则是贯穿妇女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乃至死后遗产的继承都有所规定。
      (一)《古兰经》对于女性的保护体现在保护人身的生命安全方面。我们从前一部分内容可知,在《古兰经》尚未出现前,阿拉伯半岛盛行随意杀死女婴的习俗,但是《古兰经》明确地表明安拉对于那些杀死女婴的父亲和协助者都会施以惩罚:“他们把他们所厌恶的安排给安拉,他们妄言他们将得到最佳的报酬。无疑的,他们将受到火刑的报酬。他们是被遗弃的。”(16:62)[2]除此之外,《古兰经》还通过宣扬“男女平等”的观念来劝导世人要爱护女性。它明告世人,男人和女人的起源、生存和归宿都是一样的:“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49:13)这些启示说明男女都是从一个地方来的,并没有优劣之分,对待女孩应该像对待男孩一样的平等。在《古兰经》的指引下,这些愚昧落后的思想和行为得到了纠正,女婴的生命安全也得到了必要的保护。
      (二)《古兰经》对女性的婚姻进行了改革。在《古兰经》作为律例前,阿拉伯半岛上的婚姻是很混乱的,即使通奸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已婚妇女被抛弃的现象比比皆是。“男子可以随心所欲地娶妻寻情妇,并让她们为自己生养后代”。[3]这对于妇女来说,明显是非常不公平的。作为妻子的,不仅在家庭得不到丈夫的爱抚,而且没有任何抗议的权利;作为情妇的,尤其是不止和一个男人通奸的话,如果她们所生的孩子得不到男人的确认,就会引来无休止的亲子鉴定的麻烦,甚至是打架斗殴。因此,《古兰经》规定,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通奸要处以重刑,对过去无限多妻现象加以限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愉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4:3)虽然《古兰经》为男性可以多妻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却也严格限制了他们出现“外遇”的机会,而且伊斯兰男人娶多妻也是在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所以并非每个男人都有多妻的机会,再者,即使是在多妻的家庭,妇女们的生活条件也有经济上的保障。
      在《古兰经》中,女性是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的。父母不能逼迫女孩嫁给任何人,除非征得女孩的同意,否则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女孩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任由家庭的男性成员买卖。她们有婚姻自主权,男方的聘礼是给她们而不是她们的父母。英国法学者诺・库尔森认为:“《古兰经》这一规定效力,使妻子从出售的对象变为买卖契约的一方,妻子以出让同她共同生活为交换条件,取得应得的聘礼的权利。这样,妻子便被授予了她从前不曾有的法定资格。”[4]而对丈夫,这部经典也有所规定,那就是要求丈夫要善待妻子:“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做一件事情,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4:19)男人和女人相比,女人不仅在体力上不如男人,而且对抗心理相对较弱,因此,如果男人一旦对女人施以压力,很容易就会使女人屈服。所以这样的劝谏不仅使妇女可以保护她们应有的财产,而且让男人以“善”的态度来对待女人,并劝慰男人对于自己并不喜欢的妻子要忍耐,以争取真主安置下的额外的福利。这是一种维护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完整的良药,中国有句古话:“宁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与《古兰经》这样的规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伊斯兰教允许男女双方提出离婚,而古代的中国律令只允许男性休妻,女性没有“休夫”的权利,这一点相比古代的中国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是遇到男女双方不和的情况下,《古兰经》主张的不是立即离婚,而是请第三方来进行调解:“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出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是全知,确是彻知的。”(4:35)通过外界的介入而使夫妻关系和睦,避免出现离婚现象,这对于挽救一段还有感情的婚姻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如果两个人在外界的调解下无法和好,那么,《古兰经》倡导的还是自由离异,即“好聚好散”,这些人还将会得到真主的祝福:“如果他们俩离婚,那么,真主将借其洪恩而使他们俩互不相求。真主是宽大的、至睿的。”(4:130)如果是男方主动休妻的话,必须有一个待婚期,并且要在待婚期之前休。即使男方要离异,也不能随意地驱赶自己的妻子:“你们不要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她们也不得自己出门,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这是真主的法度,谁超越真主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65:1)而且伊斯兰人特别注重女性的月经期和怀孕期,对于那些没有来月经的妇女,至少要给三个月的待婚期,对于孕妇,则以分娩为满期。而且在待婚期内,妻子仍可住在丈夫的家里,并且由丈夫提供一切的食宿。对于那些生下孩子的产妇,《古兰经》也有优待:“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以正义而相商。如果你们的意见不合,就让别的妇人为他哺乳。”(65:6)这些律例都使伊斯兰妇女在离异后仍然可以享受到男方在经济上的照顾,而待婚期则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对于孕妇来说,在生活和经济上也可以得到公正的对待。因此,我们可以说《古兰经》在婚姻方面所做的努力对于保护女性而言绝对是一个质的提升。
      (三)对于财产权《古兰经》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父母的遗产,男女都有法定的继承权。尽管这种继承方式女性得到的份额只是男性的一半,但是女性毕竟拥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受到《古兰经》这样律法式的经典承认:“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的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妇女经济的独立,而不需在经济上依赖丈夫。并且这些财产,包括丈夫在娶亲时所给的聘仪在离婚的时候也只属于妻子一个人,丈夫无权分割妻子的这部分财产。此外,按照伊斯兰法律,女子不幸丧夫后,不必向姻亲乞怜,离婚后的女子可以体面地回到父母身边,重新获得未婚女子享有的一切权利,直至建立新的家庭。[5]此外,女性的亡者也具有独立立遗嘱的权利,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任何一个人而不受限制。这一系列经济上的保护,也使得阿拉伯女性在社会地位和家庭中的作用受到更多的重视,从而让她们在婚姻方面更加有话语权,而不至于在经济方面受制于丈夫。这一点,即使在现代的中国,也是难以做到的。一些家庭的夫妻关系已然名存实亡,但是由于妻子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与丈夫对抗,只好忍气吞声地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如此看来,《古兰经》关于财产的规定给阿拉伯妇女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权益,而更多的是尊严和地位。
      (四)《古兰经》还强调男女受教育的平等。穆罕默德在圣训中明确指出:“求知是男女穆斯林的天职。”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将受教育视为穆斯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无论男人还是女子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在公元7世纪初,伊斯兰教刚刚传播的时候,就率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女子和男子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这与中国“女子无才便是德”和西方“女人是罪恶之源”教育伦理观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穆斯林认为,女子是整个家庭中孩子的主要教育者,母亲的文化水平与孩子的成长直接相关。因此,在女孩没有出嫁之前,父母只要有条件便会请家庭教师教授宗教学、文学和作诗法等。所以在伊斯兰历史上,出现许多著名的女诗人、作家和科学家。当然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在穆斯林的教育实践中,女子教育还是很薄弱的,但由于先知圣训的法律效力,女子教育从没有中断过。[6]
      综上,《古兰经》在妇女的人身、婚姻、财产和教育这几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通过这些改革,对妇女的权益有了极大的保护作用。不仅这几方面,在社会道德和其他方面也都有了很大的改观。
      四、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古兰经》对妇女权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
      虽然《古兰经》规定男人最多可以娶四个妻子,但是一定要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才可以这么做。此外,即便娶回四个妻子后,对于丈夫还是有要求的,那就是对每个妻子都要关怀,偏心难免,但是不能够过度:“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如果你们加以和解,而且防备虐待,那末,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129)
      在古代中国,男人三妻四妾是极为正常的,甚至有些有钱人娶妻的数量几乎可以说是无限制的,而那些不受宠的妻子往往是在深宅老院里孤苦伶仃地度过余生,终其一生,也难以得到丈夫的爱抚。在中国,已婚的女子在娘家没有任何继承权,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回到娘家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个“外人”。而那些被丈夫休了的女子地位更是尴尬,备受世人的责难不说,还会被看成是娘家的累赘。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女子地位极为低下,几乎是男人的附属品,既没有经济能力,更无从谈经济地位。究其根源,这就是有无财产权的差别。此外,在典型的男权主义的古代中国,女子还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虽然说中国也出了不少才女,但是更多的女子是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梁祝》中的祝英台要女扮男装才能到书院和男子一起读书,就是这种教育制度下的产物。
      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几乎覆盖当时整个欧洲,宗教成为欧洲人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和维护男权社会的权威,基督教逐渐抛弃了耶稣创教时平等、博爱的观念,对女性进行了肆意的践踏和侮辱。基督教对妇女发起的第一轮攻击就是无端地漫骂与指责。妇女往往被视为人类的罪人和人类救赎道路上的障碍。首先他们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被赶出伊甸园主要是因为夏娃禁不住诱惑而首先吃了禁果,而且让亚当也吃了。其次,当时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女性是罪恶之源,莱基在其《欧洲道德史》中作了很好的概括:“女人被视为地狱之门和人类罪恶之本。她只要想到她是一个女人,她就应当感到有愧。她应当在不断地忏悔中生活,因为她给这个世界带来了灾祸。她应当为她的服饰而羞愧,因为这是她堕落的象征。她尤其应当为她的美貌而内疚,因为这是魔鬼最有威力的武器。”[7]在中世纪基督教的世界里,女性是诱惑男子走向罪恶深渊的罪魁祸首。女性对于整个社会毫无作用可言,只是低级的生物,甚至还有人质疑女性是否有灵魂。这一切明显地显示出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对女性是极度歧视的。
      此外,在占有世界人口很大份额的印度,女性的地位也不尽如人意。自从婆罗门教的兴起,女性便在宗教生活和家庭生活当中逐渐失去地位。首先,宗教祭祀完全变成了男人的专利,而女性则逐渐从宗教领域中退出。其次,在家庭中,女孩只是被视为生育的工具,从一出生就受到歧视。《阿达婆吠陀》记载了“由祭司施行的祈求母亲腹中的女胎被男胎所代替的专门仪式”。[8]由此可想而知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多低下了。生女孩只会被认为是家庭的不幸,所以女性在长大以后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也是在意料之内的。
      总体而言,《古兰经》中尽管有对女性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些局限也是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的。尤其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古兰经》中的精神很容易被人为地歪曲,从而造成一些对女性的不公平待遇。但是这部经典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对女性的各种权益还是起到了保护作用的。对女性穆斯林的保护大大提高了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让她们拥有更多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自由,所以,她们相对于古代其他国家的女性而言,确实是幸运很多。这部经典为她们驱散了蒙昧时代的黑暗,迎来了文明社会的曙光,可以这么说,《古兰经》是一部让女性穆斯林重生的经典。
      参考文献:
      [1]马东平.论伊斯兰教法之妇女观.甘肃社会科学,2001,(05).
      [2]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4,第1版.
      [3]汝信总主编.秦惠彬主编.伊斯兰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0,第1版:257.
      [4][英]诺・库尔森著.吴云贵译.伊斯兰教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第1版,转引自马东平.论伊斯兰教法之妇女观.甘肃社会科学,2001,(05).
      [5]龚俭青.妇女与伊斯兰社会法律制度.阿拉伯世界研究,1989,(4).
      [6]李艳枝.浅析伊斯兰教育观.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0).
      [7]莱基.西洋道德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转引自肖菲莉.试论基督教妇女观的演变.宜宾学院学报,2004,(3).
      [8]S.C.克劳福.印度教徒种族观念的演变户:29.转引自钟有为.试论宗教对古代印度妇女地位的影响.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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