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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时间:2018-12-25 03:25: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周公姓姬名旦,周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是西周时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的思想对后来的孔子及儒家学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法的观念和主张的思想家。有关周公思想和言论的文献主要记载在《尚书》中的《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多士》、《无逸》、《多方》、《立政》和《诗经・大雅・文王》等篇。周公在这些文献中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等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其中“明德慎刑”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明德慎罚”思想的由来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并非偶然,它是周公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的。商朝末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残酷的统治激起广大奴隶和平民的反抗。据《尚书・微子》载,当时是“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商纣王荒淫暴虐,“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重刑辟,有炮烙之法”。[1]以致牧野之战,商军溃败,纣王自焚,商朝灭亡。周灭商以后,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仍然利用天命思想作为维护其统治的思想工具。《尚书・大诰》:“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尚书・康诰》:“天亦大命文王殪戎殷。”《诗经・大雅・文王》:“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但商的灭亡证明单纯的天命迷信无所维系其统治,周公一再说:“我不可不监于有殷。”[2]“宜监于殷,骏命不易。”[3]从中还认识到了人民的力量不可轻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4]“人无监于水,当于民监”,[5]“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6]于是,周公便在继续宣扬天命迷信的同时,吸取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一个“德”字来。因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7]先前“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8]后来殷王“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9]所以要想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这也就是周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以德配天”说。因此周公在《尚书・召诰》中说:“王其疾敬德……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在《诗经・大雅・文王》中说:“无念尔祖,聿修厥德。”同时,周公也意识到天不可信,事在人为。他说:“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又说:“我民罔尤违,惟人。”[10]正是从这种见解出发,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在中国法学史上,第一次把道德和刑罚结合起来。
      
      二、“明德慎刑”思想的主要内容
      
      明德慎罚有推行德政和慎用刑罚两重含义。从德政看主要内容有:勤政、惠民、裕民、任贤。所谓勤政就是告诫西周统治者要勤于政事,力戒淫逸。所谓惠民就是要给小民们一些实惠,要爱惜人力和物力,不可过度压榨,才能保持国运长久。裕民就是要宽以待民,“彼裕我民,无远用戾”。[11]周公认为,产生民怨的根源,在官不在民。如果掌权者“变乱先王之正刑”,[12]民众无所适从,民怨就会产生。因此,掌权者听到民众的怨言,应该像古圣先王那样,“不啻不敢含怒”,“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13]以此来实现“平易近民,民必归之”。[14]所谓任贤,周公强调任贤的重要性,认为只有有德者当权,才能勤政、惠民和裕民。
      明德慎刑的第二层意思,就是主张慎用刑罚。为此,周公提出了以下几项刑罚原则:一是刑罪相称。周公在《尚书・立政》中说:“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中罚,就是说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其罪。这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出现的刑罪相称思想。二是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然犯罪。《尚书・康诰》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不,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三是慎重断案。周公在《尚书・康诰》中提出:“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不蔽要囚。”四是对狱讼之事,最高当权者不可乱加干涉。《尚书・立政》篇:“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是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五是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尚书・多方》说:“明德慎罪,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尚书・酒诰》说:“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毋庸杀之,姑惟教之”。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统治者基本的政治观点,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政治生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当时的统治阶层在政治上已趋于成熟。这种主张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后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律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观念。
      
      参考文献:
      [1]史记・殷本纪.
      [2]尚书・召诰.
      [3]诗经・大雅・文王.
      [4]《左传・襄公三十年》引《尚书・泰誓》.
      [5]尚书・酒诰.
      [6]尚书・梓材.
      [7]左传僖公五年.
      [8]诗经・大雅・文王.
      [9]尚书・召诰.
      [10]尚书・君�.
      [11]尚书・洛诰.
      [12]尚书・无逸.
      [13]尚书・无逸.
      [14]史记・鲁周公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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