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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逻辑的中国阐释:政治与学术的视角

    时间:2021-07-05 08: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合法性”逐渐成为国内政治与学术领域关注度很高的议题。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虽然很少主动对接学术意义上的“合法性”话语,但合法性问题从未逸出执政党的视野,在其重要论述中以党建、科学社会主义等主流政治话语的形式呈现出来。当前中国的合法性机制呈现出以意识形态为主,以政绩、法理为辅的复合型结构特征。执政党与学术界关于绩效合法性的共识度较高,而对意识形态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的功能定位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关系存在一些认知分歧。在各类合法性机制的表象之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遵循的是以先进性和纯洁性获致合法性的独到逻辑。
      [关键词]
      合法性;意识形态;政绩;法治-参与;先进性;纯洁性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3004408
      2015年9月9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会见出席“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方代表时,阐述了对执政党“合法性”的理解。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1]由于党内最高层领导鲜有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公开论述,王岐山的谈话引起了媒体和学术界的浓厚兴趣。有评论称之为话语体系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从理论发展的层面看,这一论述无疑是探索思考的深化,彰显的是党执政的自信;从执政党的角度提出“合法性”的问题,背后是对长治久安、生死存亡的现实的、理性的体认与警醒,蕴含着深刻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2]。尽管王岐山是从历史选择、执政绩效等维度正面解读党的执政合法性的,但也释放了三点信号:一是历史选择,并不等于现实选择,因时间而变化;二是区域选择,并不等于整体选择,因空间而变化;三是人民选择,并不等于一次选择,因合法而变化[3]。这类解读强调的是合法性机制的可变性。
      党的领导人首次对接“合法性”话语的确引人关注。过往一部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讨论是以自由主义作为学理支撑的,乃至默示选举政治为获得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因而执政党对这一概念表述向来态度谨慎、存而不论,也自有其道理。其实,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虽未明确使用过“合法性”话语,但他们在不同时期的重要论述显示,合法性的逻辑从未逸出党的视野,王岐山的破题正是执政党对合法性的理解因时而变、不断深化且更为自信的表现。本文拟在政治和学术的视角切换中探讨对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功能等重要问题的理解,进而阐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获得合法性的独到逻辑。
      一、合法性的概念阐释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忠诚[4](P440)。换言之,合法性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合法律性——(统治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运行即可,合法性的要义指涉统治权力获得统治对象认可的权威性根据,或者说通过怎样的机制来向统治对象证明权力自身的正当性,因而合法性并非掌权者的自我评价,它主要涉及统治对象的认可。统治权力能否得到逻辑自洽的“合法性”证明,历来就是政权稳固的必要条件。
      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这些根本原则包括: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合理规则的制度、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对非日常性事物的依归、对卡里斯玛的信仰。韦伯据此对合法性做出经典的范型划分,包括: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5](P1920)。施米特亦指出:“所有国家政权行使的普遍合法性就包含着对这样一种国家体制的辩护。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说明了要求服从的理由,并且表明排除任何抵制的权利是正确的。……对国家强制的特殊辩解就是合法性。”[6](P248)李普塞特对合法性议题做了开创性研究,将合法性定义为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7](P55)。可见,“合法性”是一个受多学科重点关注的概念,多与对政治权力的合理性、正当性论证有关。
      国内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重启政治合法性研究。周光辉较早关注合法性的功能,将其概括为:有利于政治权力关系的稳定和持续;有利于实现社会动员, 使政治权力的效能达到最大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8]。对于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持,有学者认为必须通过政策绩效和政治社会化这两种途径。鉴于合法性更多地基于道义和信念的力量,因而政治社会化的手段更为重要[9]。关于统治合法性的理由,有学者归纳了现代化、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民生幸福(福利化)等主要指标[10](P282)。另有学者在韦伯范型的基础上提炼出“法治选举”、“意识形态”“政绩”等要素作为政权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并且形成了新的分析框架。即当一个政权将法律作为全体社会群体包括国家精英的约束原则,以及高层领导是通过定期选举而产生时,它就是构建在法治选举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统治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于某种价值体系,如传统、宗教、政治理念。政绩合法性则来自于该政权经济绩效和/或者道德功绩以及捍卫领土的能力[11]。显然,“意识形态型”是对韦伯“传统型”的部分替代,“法治选举型”源出于“法理型”,这一新框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以“政绩型”替换了“魅力型”:一方面,“魅力型”往往产生在革命或重大历史变迁的背景下,而“政绩”对于秩序稳定时期的政治合法性更具有解释力;另一方面,“魅力型”只能说明掌权者个人获得拥护的缘由,而“政績型”可以延伸解释政党、政权、体制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至关重要在古今的政治实践中不断得到证明,党的历任领导人曾从不同的角度触及和解读过合法性的内涵。例如,在革命战争年代,刘少奇就论述过“政府合法和不合法”问题[12](P175176),并已深刻认识到“保护民族利益”、“大多数人民承认”、“人民选举”等要素对合法性的基础意义。新时期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13]。“人民的拥护”就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合法性表述,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关系是执政党获得人民拥护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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