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分权与制衡: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职权配置研究

    时间:2021-07-01 08: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基于所管辖犯罪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国际刑事法院并无专门的警察部门,而是将一般意义上的犯罪侦查和起诉职能都赋予检察官,属于最为彻底的检警一体化体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罗马规约”授权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将相关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但是否启动案件调查的决定权在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另一方面,检察官可以无需缔约国同意或授权,自行决定是否调查某一情势中涉及的犯罪和個人。“罗马规约”同时授权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某一案件或某一嫌疑人。检察官是否调查、是否起诉的裁量权要接受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审查。这种复杂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有助于保障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公正无偏地履行职责,防止国际干涉和权利滥用。这一机制是否能切实发挥效用,仍有待于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关键词:罗马规约; 检察官职权; 预审分庭; 制衡
      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1-0097-07
      作者简介:苏敏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201620)
      “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结束了国际犯罪“有罪不罚”的历史,开启了现代意义上的,通过国际刑事审判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序幕,二者在国际刑事审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也被质疑是“胜利者的审判”和“胜利者的正义”。基于此,国际社会尝试通过多边条约,确立国际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使国际刑事审判更加“有法可依”。经过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于1998年开放签署,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从‘乌托邦变为了现实’,国际社会的长久努力终于有了结果。”①成立国际常设刑事法院,从机构上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惩治核心国际犯罪的一种新的尝试,是惩治和防范危害人类基本利益的国际罪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人类刑事审判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截至2017年10月,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有155个,批准的已有124个。②
      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在核心国际犯罪的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案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复杂性,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区域及国家冲突紧密相关,并非单纯涉及法律问题。那么,检察官的职权与国内法中检察官的职能有何区别?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做到既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调查与起诉权保障其履职,又能有效防止权力被滥用,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这需要国际刑事法院的缔造者们发挥集体智慧,在充分赋权的同时实现有效制衡。目前,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关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地位并介绍其职能,如龙宗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地位与功能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魏武:《国际检察官的独立性及其保障》,《人民检察》2008年第6期;陈钢:《“罗马规约”中的检察官制度及其借鉴和启示》,《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6期;曲涛:《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杨柳:《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实践策略》,《法制研究》2013年第11期;金晓宇《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案件的制度分析——以肯尼亚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8期。
      但从规范和比较研究的视角出发,通过保障和制约的双重视野来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调查与起诉职权,尚属首次。
      一、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检警一体化及缘由
      刑事诉讼的进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起诉均由检察官负责,审判由法官主持。但在侦查权的配置及检察官的具体职能上,当今两大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其中,英美法国家强调个人自由,注重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和相互对抗,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就侦查而言,英美法国家侦查活动主要由警察负责,特殊情况下检察官在警察侦查的基础上继续调查或独立进行调查。英美法国家采取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有很大的起诉裁量权。大陆法国家则强调职权主义,实行检警一体化,由检察官指挥、协调警察开展侦查活动,保障国家追诉权的顺利行使。大陆法实行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较小。究竟是“检警分离”还是“检警一体”更好,与每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法制传统紧密相关,难以一概而论。
      国际刑事法院的内设机构包括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其中,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包括对犯罪的侦查英文原文为“investigation”,“罗马规约”中文版译为调查。、起诉,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等。 详见“罗马规约”第13条、第53条、第54条。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的内设机构中,并无专门的警察部门,由检察官办公室承担国内法意义上的警察与检察官承担的侦查与起诉职能,是最为彻底的检警一体化。
      国际法院为何采用检警一体化,而未对侦查和起诉权进行分离,是由国际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从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纽伦堡、东京审判,还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卢旺达法庭),均由检察官负责侦查与起诉工作,并未单独设立警察部门。从必要性与可行性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四类国际犯罪,无论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还是侵略罪,都发生在一个或几个主权国家的领域内,由于司法活动涉及国家主权,故国际刑事法院越过一国边境,直接进入一国领土进行调查的可能性较小,无论证据的收集、逮捕令的执行,还是财物的扣押主要都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机构,或者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来执行,因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在侦查、起诉中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国际刑事法院并无单设警察部门的必要性,“罗马规约”也因此并未设立专门的警察部门,而是授权检察官全面负责犯罪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推荐访问:分权 制衡 检察官 职权 法院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