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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政府对孙中山宪政思想的背离

    时间:2021-06-29 08: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开始实行宪政,从形式上看继承了孙中山的宪政主张,但从实质上看完全背离了孙中山实现宪政的途径、政权组织形式、党政关系、三民主义等宪政主张,结果没能挽救其失败命运。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宪政;孙中山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5-0090-05
      [收稿日期]2014-06-30
      1946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违背政协决议,于11月召开国民大会,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这部宪法。南京国民政府标榜是遵循孙中山宪政思想,从形式上看,南京国民政府是按照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形式组织中央政府的,但在宪政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却背离了中山思想。
      一、与孙中山实现宪政途径的大相径庭
      孙中山对于宪政实施途径有独特设计。政实施前,必须经过军政、训政阶段。该程序设计是经过长期探索形成的。同盟会成立不久,孙中山于1906年制定了革命方略,将革命次序分为三期: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1914年中华革命党成立时,又进一步演化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在破坏时则行军政,在建设时期则行训政。”[1](p.89)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通过孙中山起草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再次确认了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是实施地方自治,孙中山在革命方略中提出的约法之治,明确规定了地方自治是革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2](p.297)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3](p.327)《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也强调:“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4](p.27)
      孙中山宪政实施途径是以训政来完成宪政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在此阶段完成地方自治,并在地方自治中培育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由地方自治达成宪政基础,自下而上顺利步入宪政阶段。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实施过程表面上按照孙中山设计的途径经历了训政,但实际上在训政阶段并未实现地方自治,即使如此,仍宣布进入宪政,背离了孙中山宪政思想。1928年8月,南京政府宣布进入训政。训政之初,南京国民政府以遵循总理遗教为名开始实施地方自治,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背离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地方自治不但没有成为宪政的基础,地方自治的实施反而异化为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基层控制的工具。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分年进行程序表》《县组织法实施法》《乡镇自治施行法》等一系列地方自治法令、条例,并提出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以下地方自治的体系为区乡(镇)闾邻制,试图造成完全遵循孙中山地方自治设想的假象。在地方自治推行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绩惨淡。至1934年,全国没有一个省完成了规定的自治内容,“能达到预期的成绩者,却百不一见”,即使是自治稍有进展的省市,亦不过做到充分自治区域和筹设自治机关两步功夫,关于自治精神和民众福利所寄托的自治事业,绝未举办。”[5]在地方自治进展不利的同时,保甲制作为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工具得到大力推广。训政开始不久,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保卫团法》和《清乡条例》,到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压制革命在“剿匪区”推行保甲制,并逐渐推向全国。保甲与地方自治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本质上不相兼容。当时就有人敏锐地看到:“保甲制度与国府奠都南京后所订立的一套地方自治制度,精神上是不协调的。” [6](pp.278-279)1939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县制,提出乡镇以下为保甲,实质上将保甲制改造成自治的基础单位,对于新县制实施的效果,时人认为:“县各级组织纲要实行了三年余后,中国地方自治的实施的情况最大的特点是国家行政占据了县各级组织最大部分的力量,以致自治行政没有方法切实推动。”[7](p.123)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进入宪政,此时全国没有一个县完成了孙中山要求的地方自治,恰恰相反的是保甲制托自治之名普遍建立,选举、复决、创制、罢免四大民权毫无进展。由此可见,京国民政府虽然经历了训政阶段,但却没有按照孙中山设想完成地方自治,待地方自治完成之后才能开始宪政的途径,在地方却始终没有形成自治局面下,宣布进入宪政,当时就有评论指出,孙中山的遗教的宪政是“由下而上,由县而省,最后及于中央,即是先有基础而后有大厦的,合于科学的道里与政治原理;今天的宪政是自上而下,由中央而省最后才到县,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的,是本末倒置有名无实。”[8]国民党在获得政权后,既要标榜继承孙中山遗教获取合法性,又企图维持一党专政,因此,对于地方自治采取了表面实施,实际上推行保甲制的策略,并巧妙地将保甲与自治糅合在一起,因为推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也正是民众民权意识觉醒的过程,显然是与国民党企图维持一党专政不一致,所以,训政十几年后地方自治仍然没有成效,民众更是无法享有四大民权,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实质上是无源之水,毫无基础可言。这种地方自治实施过程是对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严重背离。
      二、与孙中山宪政政权组织形式迥然有异
      孙中山在规划未来政体时,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五权宪法论。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提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2](p.319)12月2日在《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表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的主义,叫做‘五权分立’。”[2](p.331)孙中山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真正实现民权。考察了欧美各国政治后,孙中山认为:“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4](p.321)英、法、美等国实行民权上百年,但现在所实行的民权与百年前没有多大区别,“如果仿效欧美,一定是办不通的。欧美既无从仿效,我们自己便应该想一种新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4](p.324)中国要实行民权,必须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重新想出一个新的办法,避免欧美代议民主制的弊端,改变人民对政府的态度,这个新的方法就是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1924年,《建国大纲》中明确指出:“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9](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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