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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日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置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时间:2021-06-29 04: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结构设置、职责权限、地位等级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其设置体系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否能够顺利推行。本文通过对美国和日本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调查分析,更清楚认识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置的利弊,并据此提出对我国改进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措施。
      关键词:美国;日本;公务员;管理机构
      1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进行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总称。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文化历史的差异,各国在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地位等各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本文下面将介绍美日两国的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状况来分析我国所存在的问题。
      2 美、日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情况
      2.1 美国
      美国联邦公务员管理主要有人事管理总局(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功绩制保护委员会(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和联邦劳工关系局(federal labor relations authority)。
      人事管理总局是联邦政府管理公务员的中心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局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为4年。其主要的职责:制定有关的公务员管理政策;负责有关考试、任用以及各机关的编制,负责考核人员的培训,负责整理和规定工资、退休金、福利和奖励等事宜;负责检测各部和机构公务员的工作;负责政府各部人事管理机构同总局的关系等。
      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是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公务员工作的独立机构,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有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期7年,可交叉任职。3名委员属于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主要职责是监督各部门的人事工作,受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员个人在人事的诉讼案件。
      联邦劳工关系局是1979年根据《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公务员可以成立工会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该局由3名委员组成,3人中属于同一政党的不得超过2人。该局下设总顾问和行政法官若干人,委员和顾问均由总统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同意和任命,任期5年,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邦集体谈判法的执行,并负责工会组织的管理和劳工争议的解决。
      2.2 日本
      日本的最高人事行政机构为“人事院”,它成立于1948年。人事院有人事官3人组成,人事官由内阁提名,议院两院任命,天皇认证,总理大臣不得随意罢免。人事官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最多只能连任三次,3名人事官中,内阁任命一人为人事院总裁,总理院务,但重大问题必须由人事院最高会议共同决定。三名人事官中不能有两人同属同一政党或同一大学毕业。
      日本人事院,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人事院预算独立,该机构不受《国家组织法》的约束,它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和政府各部门提出建议。它的主要权限有:1、制定、修改和废止人事院规则;2、实施人事法规的行政职能;3、审查最后裁决对公职人员的不当处分的半司法职能。
      人事院内设事务总局,由事务长主持,协助总裁工作,事务总局下设五个局:(1)管理局,负责编写人事院的工作报告书,审查和解释有关公务员法令草案,制定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文件,掌管人事院财务和内外联络,负责召开政府部门人事管理会议。(2)任用局,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任用。(3)给予局,负责公务员的待遇和报酬事项,并每年就这方面的问题向国会和内阁提出报告和建议书。(4)公平局,负责处理对公务员不当处分的申诉,关于改善工作条件的要求等。(5)职员局,负责公务员的劳动时间,休假,勤务评定,保健安全以及关于职员的团体事务。
      3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现状
      根据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从本法我们很难知道具体主管公务员工作的机构名称。它的含义很模糊。
      2008年7月22日,我国成立“国家公务员局”主管全国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它隶属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的二级局。国家公务员局内设5个机构:综合司、职位管理司、考试录用司、考核奖励司、培训与监督司。它主要承担的职责有七项:1、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3、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4、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5、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7、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我国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与美日两国的对比分析
      4.1 职责权限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总的来说,应该具有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管理职能、监督和仲裁职能。决策职能,主要表现为制定具体规则和解释人事法规等。执行职能就是指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监督职能主要表现为监督公务员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纠正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等。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公务员的录用选拔、考核晋升、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进行管理。仲裁职能是指受理公务员投诉、对公务员的处罚进行依法裁定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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