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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结构、政党危机与2009年大选前景

    时间:2021-06-28 04: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jgc/gjgc200905/gjgc20090506-1-l.jpg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导致德国政党体制变迁和政党危机的深层原因。作者指出,德国政党体制已经陷入困境,多重危机并发。各政党为了克服危机而进行变革,逐渐以中间化为长期趋向,但这一趋势弱化了政党作为不同阶层代表的存在意义,使得政党的先进性正在失去。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德国大选的前景,指出德国政党政治已经锐减为挑选和替换精英的机器,因政党越来越世俗化而陷入信仰危机,因党内争议越来越大而陷入组织危机,因越来越着眼于具体问题的应对而陷入功能危机,因越来越失去民众的认同而陷入信任危机。德国政党政治面临严峻挑战。
      关键词德国 社会结构 政党危机 大选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5-0037-44
      
      2009年是德国大选之年,联邦总统选举(5月31日)欧洲议会选举(6月4-7日)、州和地方议会选举(8月29日)、联邦议院选举(9月27日)接踵而至,德国政党政治正在围绕选举展开。
      现代性对人类社会产生冲击,个人、群体乃至国家被现代化所裹挟前行,个性化张扬、消费主义等潮流导致社会变迁进而影响政党政治,引致政党危机。政党危机集中体现在进入后工业社会的西欧各国。目前,德国政党体制正在陷入困境,意识形态混乱的信仰危机、党员人数日益减少且异质化严重的组织危机、着眼于具体问题的应对而陷入功能危机、民众支持度持续下降的信任危机并发。各政党为了克服危机而进行变革,逐渐以中间化为长期趋向,但这一趋势弱化了政党作为不同阶层代表的存在意义,使得政党的先进性正在失去。
      我们将在下文探讨这些问题:德国政党危机如何形成?其主要政党是否找到了摆脱和超越危机的路径?2009年德国大选的前景如何?德国政党变化趋势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一、德国政党政治的法律保障机制
      
      德国素有政党国家(Parteienstaat)之称。德国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来确保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对其政治活动进行规范:通过《基本法》对政党的地位、任务、政党内部制度、财务、违宪及其处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政党法》明确规定了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方法、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对政党的制约等,具体落实《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基本法》和《选举法》对政党制度进行有效规范,限制小党进入议会,以确保国家政治稳定。[1] 德国独具特色的政党政治模式就是在以上法律体系框架内形成的。
      《基本法》把德国政党置于国家民主政体运行的中心地位。[2]《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通过大选体现民众意志的社会民主体制,从而将政党的存在作为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第21条规定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决策的形成,从而确立了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枢地位。“参与人民政治意志决策的形成”的基本含义是:政党通过制定党的纲领将民众个别而分散的意见整合为统一的政治意志;参与选举并保证其顺利举行;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3] 这种规定意味着,参与选举并获得执政机会是政党政治的运转核心,人民借由选举和投票行为以行使政权并由此参与国家政治事务,选民通过选票托付政党成立议会、组织政府,同时赋予政党制定政策的权利和义务,以政党表达政见,反应民意;以政党(执政党)治理国政;以政党(反对党)监督政府。可以说,德国政治没有一个环节不是由政党起着主导作用。[4]
      在《基本法》的指导下,德国于1967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联邦德国政党法》。其核心内容是,政党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参与形成国民政治意愿,特别体现在:对形成公共意见施加影响;激发并加强政治教育;促进国民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培养有能力的人承担公共责任;通过提名候选人参加联邦、州和当地政府选举;将他们确定的政治目标与国家决策过程相结合;保证人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重要的联系。
      为落实和确保政党的宪法地位,德国1956年颁布《联邦德国选举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混合选举制度,即将联邦议院的全部议席一分为二,其中一半议席按照单名选区制分配,另一半议席按照比例代表制分配。每名选民在选举中要对这两部分分别投票,即直接投给所在选区候选人的第一张票和投给政党的第二张票。选举结束后,根据第二张票的得票率决定各个政党可以获得的总议席数,即联邦议院中的力量分配。[5] 同时,为了限制小党进入议会,避免选票过于分散,该法规定了5%的限制性条款。混合选举制使得一个政党难以仅靠自己赢得大选,不可避免地组成联合政府,5%的门槛条款也使得各政党在大选之前就优先考虑联合的问题,一党专政几乎不存在可能性。
      以上法律规定保证了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德国理论上实行三权分立,但政党在三权领域内均发挥作用,实际上政党竞争取代了三权分立,“政党国家”之称概源于此。法律规定使得政党运作成为德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核心,政党势力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推动政党作为公共意愿发言人、承载者和形成者等角色的集中,[6] 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最有权势的中介。尽管法律上政党属于公民组织,但相对于其他社团组织而言,政党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独特地位,也在长期运作中形成了巨大的权力资源。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规定也对政党的行为和发展路径构成了实质性的约束。政党在形成和影响人民意志方面没有垄断权,宗教团体、社团、协会和其他团体以及大众传播媒体皆可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充当沟通国家与社会的的桥梁。[7]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政党是强大的,其政治活动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互动的深入而密切意味着,政党并不仅仅具有引导作用,也深受经济社会生活变迁的影响,这正是导致德国政党体制变迁乃至政党危机的深层原因之所在。
      
      二、德国社会结构与政党政治变迁的历史考察(1949—2005年)
      
      政治意志形成中的国民是由不同阶层组成的各类群体,由于利益相互冲突、愿望各有不同,国民意志常常处于分散甚至对立的状态。政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纲领将分散的相互冲突的国民意志聚合起来形成一种统一的政治意志。政党要吸纳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在自己的周围,就必须将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聚合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以缓和乃至消除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政党的先进性体现于此。另一方面,政党为获得执政权,尽可能地向选民表示自己的亲合力,接近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接受选民各种要求,反映公民的政策选择和政治意愿,也需要吸纳公众意愿,适时调整政策,承担失落理想的现实风险。因此,政党基本纲领和竞选纲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性的张力。德国关于政党政治的法律规定意味着,政党必须通过选举寻求和调整定位,政党政治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张力,在社会结构、选民心态与行为、政党纲领之间存在着联动性,促使政党基本纲领与时俱进,趋于中间路线成为政党竞选的必然结果,而四年一度的竞选纲领更显灵活。实际上,中间位置是最决定选举结果之处,各政党在悄悄地和现实妥协,逐步向中间路线偏移,而不介意与其他政党的政治主张出现交叉乃至趋同,致使各政党之间的竞争更似一种“技巧”之争,而非一场“主义”的较量。[8] 如果说20年前德国存在特色鲜明的两大集团阵营的话,现在它们的政治主张更多的是围绕具体政策领域而非本党纲领而展开。[9] 与此同时,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来临,公民社会迅速发展,政党传统的群众基础遭到削弱,民众对政党的忠诚度发生变化,归属感下降,政党的信仰危机、信任危机、功能危机和组织危机不时交替乃至同时出现,政党危机逐渐成型,政党政治变迁亦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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