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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对策探析

    时间:2021-06-16 04: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民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的公民意识相对欠缺。这不仅影响着妇女自身的发展,更制约着整个边远山区的社会进步。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提出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的对策。
      关  键  词: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66-08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李雪彦(1981—),女,云南大理人,安顺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西北民族地区贫困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ZZ026。
      在我国,有关公民意识的研究成果很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笔者发现,学界研究的焦点往往集中于中小学生、大学生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对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的学术研究却极少涉及。为此,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与结构
      何谓公民意识,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进行了阐述。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公民意识乃“公民个体从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出发,对个人同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即对公民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法制原则等的知识、认识、观念和心理活动的总和”。[1]有的学者则试图在政治学、社会学的学科框架内界定公民意识的概念。姜涌认为,公民意识是社会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2]另外,还有部分学者从公民道德建设的角度对公民意识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如金生鋐认为,“公民意识其实是在社会良好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中养成的公民品质,这种品质就是公民个人的道德”。[3]
      当然,随着学界对公民意识问题研究的深入,对公民意识内涵的解释也远不止上述内容。随着研究的推进,有关公民意识内涵的诠释还会不断增多。笔者认为,由于公民意识是一个合成词,即由“公民”和“意识”这两部分组成,因此在对公民意识进行界定之前,必须首先给“公民”一词以合理的解释,否则,公民意识的外延部分将难以限定。学界最基本的观点是,“公民”主要对应的是“私民”。这里的“私”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指“私有”的“私”;另一个是指“私人”的“私”。前者意味着人生依附,意味着平等性的缺失,主要形式是臣民;后者则指那些缺少公共精神的人。由此可以断定,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家天下的社会政治结构”结束,现代民主社会到来之后才产生的社会个体。公民意识则是与这些个体身份相适应的理性而自觉的思想观念体系。
      为了升华对这一抽象诠释的认识,必须进一步厘清公民意识的结构要素。对此,目前学术界大概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三结构说。如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的内容包括合理性、合法性意识及积极守法之精神;叶飞认为,公民意识包括主体与权利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公共与私人道德意识三个方面。二是四结构说。如童怀宇主张将公民意识的内容概括为主人翁意识、义务、平等意识及法制观念四个层面。三是张积家的“五结构”和李龙的“八结构”说。除此以外,有人甚至还提出“多元”的观点。在此种观念体系架构下,公民意识成为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大概念,人文、公德意识、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对资源与生态的保护与珍惜等统统被纳入其中。一时间,学界对公民意识的解构进入了异彩纷呈的状态。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认知公民意识这一概念的时候,有必要将各种构成要素进行一定的层次划分,以凸显它们在整个公民意识结构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具体说来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基础层,即公民的主体意识。第二是核心层,即权利和义务意识。第三是外显层,即多元的意识构成,包括公德意识、公共精神、包容共享等。在这三个层次中,前两项基本是固定的,是公民意识结构体系的支柱。第三项则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产生极大的变化。
      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
      意识不足之表现
      (一) 基础维度:主体意识
      要正确理解公民主体意识这一概念,首先要对主体意识和公民主体意识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前者没有任何的领域限制,既可以体现在私人领域,也可以体现在公共领域。而后者则更加侧重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强调人们作为“社会、国家”的一部分,应该具备影响、制约政治系统及参与各种公共生活的内心期望。概括起来,这种内心期望大概包括独立意识、主动意识和创造意识三个层面。其中,独立意识表明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众能够认识到个体对自身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虽然自己的行为、价值判断会受到他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衡各种因素之后的“自愿接受”;主动意识则意味着人们能够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创造意识则比主动意识更深一个层次,意指人们能够关心、参与公共生活,并敢于突破陈规陋习,就某些公共问题形成具有一定合理性、创新性的意见或解决办法。
      就公民主体意识而言,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具备了那些呢?笔者在贵州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候场镇进行调研时,设置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对本村的村容进行整顿,您愿意在其中负主要责任吗?”在接受调研采访的1000名布依族、苗族妇女中,有250人表示会负责,有460人表示假若没有其他事情、或者有补贴、或者有硬性规定,才会负责。有200人表示因为自己没有文化知识,参加了也没用,所以,不负责。还有90人表示不知道。此外,笔者还围绕“如果发现某个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您会检举吗?”这一问题展开了调研。在上述1000名妇女中,有320人表示害怕遭到报复,或者官员的权力比较大而自己又不认识上面的人,因此,即便自身的利益被侵犯,除非到了活不下去的地步,否则不会轻易去检举。有570人表示如果相关人员没有直接侵犯到她们的权益,即便发现也会装作不知道。另有100人表示她们会去揭露,但却不知道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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