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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问题研究

    时间:2021-06-15 20: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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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虽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总则中,但因在法律规制上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现象仍屡禁不止,导致延滞诉讼进程情况愈演愈烈,为此,本文以广东省某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通过对该院2013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现象的实证分析,以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为着眼点,提出完善立法、能动司法、诚信建设等应对措施,着力破解延滞诉讼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诚信诉讼;诉讼促进义务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2-0079-08
      近年来,随着国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权利行使和滥用权利就像是一对孪生姐妹,共存于我们的法制生活之中,在民事诉讼领域亦不例外”[1],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诉讼、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且呈愈演愈烈之势。2013年1月1日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虽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总则中,但因在法律规制上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现象仍屡禁不止,导致延滞诉讼进程,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为此,本文以广东省某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在2013年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进行实证分析,以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为着眼点,提出完善立法、能动司法、诚信建设等应对措施,着力破解延滞诉讼难题。
      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现象之考察
      (一)研究范围界定
      “滥用”在《现代汉语辞海》中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出于恶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2]
      结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关于虚假诉讼之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本课题研究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同属于恶意诉讼范畴,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为避免出现研究范围的模糊,有必要先对其予以区分:第一,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本身没有诉权,通过虚构纠纷事实等非法创设诉权,以使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有诉权,但是对诉权的行使存在胡乱行使、过度行使的行为。第二,虚假诉讼以从裁判结果中牟取不法的实体利益为目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通过拖延诉讼,以牟取不合理的程序期间利益为目的。第三,新民诉法修改后,通过第112、113条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虚假诉讼设置了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在新民诉法修订后,仍面临法律规制欠缺的局面,为理论、实务界所诟病,亟待解决。
      综上,本文研究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以当事人享有某种或某些诉讼权利为前提;第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即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3]、背离诉讼目的或超越了诉讼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第三,滥用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第四,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导致诉讼延滞,滥用者从中获得期间利益,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带来损害。
      根据当事人是主动启动还是被动应对,滥用诉讼权利行可为分为滥用程序启动权和滥用程序异议。滥用程序启动权包括滥用起诉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权、申请鉴定权、申请证据保全等权利。程序异议权包括滥用管辖异议权、复议权、执行异议等权利。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特点
      通过对广东省某基层法院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及数据资料的实证分析,总结该类案件呈现下列特点:
      1.案件呈上升趋势。与2012年相比,该院审结案件中涉及到的诉讼权利滥用情况增加明显(见表1)。以滥用上诉权为例,2012年,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1 194件,提出上诉的287件,维持原判258件,发改率2.43%;2013年,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1 785件,提出上诉的555件,维持原判528件,发改率2.24%。2013年上诉且维持原判案件数同比上升90%,是2012年同类案件的2倍。
      2.延滞诉讼目的明显。在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案件中,当事人恶意通过滥用程序性救济制度达到延滞诉讼成为其主要目的。以该法院2012年12月先后受理的51件劳动争议案件为例①
      ,该系列案被告人从化市某印染厂为了达到通过二审程序延长审理期限、延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目的,对判决结案的51件案件未加区分全部提起上诉,且未列明不服一审判决的具体事由和提供相关有力证据。2013年9月,二审法院对51件上诉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各类型案件均有涉及。该院2013年1 064件/次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涉及到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纠纷,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7类一级案由。滥用民事诉讼权利高发案由依次为(见图1):劳动争议纠纷(31%)、侵权纠纷(26%)、合同纠纷(19%)、婚姻家庭纠纷(9%)、与公司有关的纠纷(7%)、其他纠纷(8%)。
      4.律师参与比例高。该院2013年民商事案件共计4 315件,其中涉及各类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案件有1 064件/次,其中代理律师参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案件有649件,占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总数的61%(见表1)。
      5.渗透到各诉讼阶段。如图2所示,该基层法院2013年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有1 064件/次,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现象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其中,起诉阶段300件,占总数的28.2%;案件审理阶段172件,占总数的17.1%;案件判后阶段528件,占总数的49.6%;执行阶段54件,占总数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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