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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

    时间:2021-06-09 08: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行政问责是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国外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府责任、问责内容、问责主题、问责方式等方面,其特征是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趋向全面化、复合化,趋向于不同政体背景下的问责研究等。而国内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程序问责、分类问责、综合问责、异体问责等方面,其特征是从多学科的视角注重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及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研究, 趋向于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结合。诸多学者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助于进一步升华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进而推动行政问责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
      〔关键词〕 行政问责;行政责任;异体问责;同体问责;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009-1203(2016)05-0077-05
      行政问责是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是公共管理的基石,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随着学者们对行政问责制研究进程的加快,笔者也对目前国内外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总结,以期对建设责任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有所裨益。
      一、国外行政问责研究综述
      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当时的问责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其实,古希腊雅典时期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智者们早就对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文艺复兴以后,西方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进行权力制约、如何问责等问题。资本主义产生以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问责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成为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理论不断发展,法治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一)政府责任研究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和重要价值就是“责任”。罗伯特·格瑞指出,责任在西方政治哲学和民主政治体制中具有中心地位 〔1 〕。在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看来,责任是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的问题 〔2 〕。
      邓正来在他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责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在政治领域,责任就是与某个特定的机构或者特定的职位相联系的职责,它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一定职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职能 〔3 〕。英国学者A.H.Birch认为,“责任”有三层含义:其一,指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体制;其二,指义务和道德责任;其三,指政府的整体责任 〔4 〕。B.盖伊·彼得斯提出,“责任”不仅包含道德责任,还包含民主责任、管理责任,责任要求公职人员不仅要对外部机构负责任,还必须遵守一般法律,遵守特定的法律,遵守行政系统内部的各种行为规则 〔5 〕。
      “责任”这一概念与职责、透明、负责、义务等相近,政府责任则是政府的义务、法律责任、回应性的整体概念。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履行其职能,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只有正确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才是民主政府、责任政府。斯塔林认为,衡量政府责任的完善程度,主要看政府是否具备了六个因素,即回应性、公正性、诚实性、效率、法定程序、承担主体 〔6 〕。
      西方学者还对政府责任进行了分类研究。罗伯特·本恩将政府责任分为财政责任、公平责任和绩效责任 〔7 〕。罗姆瑞克认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职业责任等四种 〔8 〕。龙通、罗斯把责任分为政治责任、管理责任、顾客责任、职业责任等四种 〔9 〕。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则把政府责任分为财政责任、项目责任、程序责任等三种。
      (二)行政问责制内涵研究
      欧文·E.休斯在其著作《公共管理导论》中提出,责任机制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民主制度。行政问责制的最基本含义,就是政府的任何行动都是代表公民所进行的行动,而且要对公民汇报和承担责任 〔10 〕。也就是说,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责任机制。问责制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世界银行专家认为,行政问责是一个前瞻性的话题,要求公职人员对其公共行政决策、公共行政行为及结果负责,并接受失责的惩罚 〔11 〕。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认为,问责制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政府官员为什么负责,二是政府官员对谁负责,三是政府官员实现责任需要什么手段 〔12 〕。罗伯特·佩尔则回答了为什么负责、向谁负责、通过什么机制负责等问题。他认为,行政责任与角色责任相关联,不同的职位有不同的角色责任和行政责任,也有不同的负责对象,问责制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系统、预算系统、财政审计、选举等机制实施 〔13 〕。
      古德诺率先提出了责任理论和责任体系构建两个方面的设想 〔14 〕。查尔斯·吉尔伯特也从不同的层面和途径上,构建了行政责任机制的模型 〔15 〕。罗斯(S.Ross)和休斯(Owen Hughes)在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方面作了较大的贡献。1985年,杰·M.谢菲尔茨在他的著作《公共行政实用词典》中,对行政问责的含义进行了阐释,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根据民主、道德的基本概念和特别法律的要求,行政官员被要求对其行政责任给予回应” 〔16 〕。Robert D·Behn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他认为行政问责实际上是一种单一直线的关系,问责的主要原因在于政策制定者对自身制定的政策负有监督责任,同时由于自身的职位关系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受选民的监督 〔17 〕。
      (三)行政问责制的主题研究
      国外学者重点关注的是“谁对谁问责”和“对什么问责”两大研究主题。根据“谁对谁问责”这一主题,有的学者将问责划分为专业问责、等级问责、法律问责、政治问责四种类型。根据“对什么问责”这一主题,学者们拓展了奥多纳提出的分类模型,将问责划分为垂直问责和平行问责两种类型,并侧重于财政问责、绩效问责、审计问责等研究 〔18 〕。罗美泽克在 《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中指出,行政问责主要有四种实现机制,即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管理问责、职业道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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