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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如何健康持续发展

    时间:2021-06-04 20: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江苏省宗教公益慈善发展态势良好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宗教公益慈善,活动主体多样化。江苏宗教公益慈善的活动主体覆盖社会各个层面,主要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教群众四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至为重要,其中又以省市宗教团体、城市宗教活动场所为主。江苏宗教界成立的具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是宗教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目前全国有宗教背景的基金会35个,江苏就有7个,占20%。这些慈善组织不仅是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途径。信教群众是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又一主体,他们通过奉献力所能及的钱物、担任慈善义工、参与宗教背景慈善组织的活动、创办宗教公益慈善实体等形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例如淮安市基督教堂信徒许明春夫妻退休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开办敬老院。
      宗教公益慈善初具规模,并逐渐扩大。近年来,江苏宗教公益慈善的募捐数额不断增长、募捐形式逐渐丰富,规模化的慈善活动增多。一方面,募捐数额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善款来源多元化。过去,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信徒捐赠。近年来,江苏省内资金来源的多元趋势明显,出现海外捐赠、社会企业捐赠、“宗教慈善周”捐款、房产租金、慈善义卖等多种善款来源途径。此外,为实现宗教公益慈善的规模发展,各地成立了一些宗教慈善的专业组织或专项基金。
      宗教公益慈善活动出现知名品牌,效应凸显。目前,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已形成一些知名品牌,以爱德基金会和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为代表。爱德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家具有基督教背景的基金会,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之一,如今爱德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不仅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甚至走出国门,涉及南非、缅甸等国际区域。
      各教公益慈善侧重不同,特色鲜明。江苏佛、道教界公益慈善的特色体现在日常救助、赈灾、助学三方面。伊斯兰教公益慈善的特色在于救助居苏、来苏的穆斯林群众。2007年淮安伊协使用“就地入学,免交择校费”的方法,解决了外来穆斯林子女在淮安上学难的问题。基于江苏巨大的养老需求,基督教公益慈善的特色在于安老养老、扶助残障人士、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目前江苏省内基督教所兴办的慈善实体机构中,已有20家养老机构,1家智障人士的机构,2家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发展面临的问题
      宗教公益慈善整体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及五大教发展不平衡三个方面。第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即苏南和苏北发展不平衡。相对而言,苏南地区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经济条件较好,慈善规模更大;苏北的宗教公益慈善尚处于起步阶段,慈善规模偏小。以2013年江苏“宗教慈善周”期间所筹善款为例,苏南5个市募集到的善款占2013年全部善款的56.9%,而苏北8个市的善款占43.1%;第二,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江苏城市宗教公益慈善的开展情况也比农村地区更有优势,农村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无固定收入,信徒捐赠有限,对公益慈善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五大宗教发展不平衡。目前,江苏佛教、基督教的经济条件较其他宗教好,更有实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大多自养困难,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较大限制。
      宗教公益慈善的发展缺乏长期规划。虽然目前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由于发展缺乏长期规划,宗教公益慈善呈现出一定的分散性、临时性和随意性。第一,分散性是指活动主体的分散及资金使用的分散。江苏宗教公益慈善的活动主体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相互间较少合作,主体的分散制约了宗教慈善的持续发展。2013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期间,宿迁市除定向上缴统筹款外,平均到每个宗教活动场所自主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仅160元,资金使用的分散性也限制了江苏省宗教公益慈善的规模发展。第二,临时性是指善款募集的临时性。当前,除已成立公益慈善专业机构的团体及寺观教堂外,其余主体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大都为临时筹措或在自养资金中提取,募集、管理、使用善款都缺乏规范。第三,随意性是指慈善活动开展的随意性。比如南京一位佛教界人士认为,佛教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大多是随缘为之,是出自信仰的自然、自发行为。他介绍说,我们没有刻意计划过寺里的慈善规模具体要做多大,只要因缘具足,我们都会开展一些慈善活动,并不是刻意为之。
      宗教公益慈善相关政策不明确。《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但是调研中显示,目前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在政策上仍面临三方面的困难:第一,如何确定宗教界在宗教场所之外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宗教活动的合法性,但没有对宗教场所之外开展公益性的非宗教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说明,《意见》中也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使得宗教界在宗教活动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定性思维之下,仍将公益慈善活动限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影响了宗教公益慈善的健康发展。第二,如何界定宗教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传教行为。《意见》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但是,目前尚未明确指出,哪些具体行为属于在宗教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第三,如何落实优惠政策。江苏经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不在多数。如南通目前有11个宗教慈善组织,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仅3个。《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只有依法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等公益机构才有资格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而那些没能得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机构很难享受优惠,包括日常的慈善活动中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也难以落实。
      三、从三个层面推进江苏宗教界
      公益慈善的健康持续发展
      统一宗教界对公益慈善的认识。江苏宗教公益慈善发展的不平衡,与宗教界对公益慈善的认识不一,存在认识误区有关。为此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统一认识:第一、加强宗教界上层人士对宗教公益慈善的认识。宗教界上层人士,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上层人士对于宗教公益慈善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宗教公益慈善的长期开展。宗教界上层人士作为信教群众的精神领袖,也必定会影响到信教群众对公益慈善的认识。因此,可以通过举办定期的宗教公益慈善培训班,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进行公益慈善的专题培训,以此提高他们对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水平。第二、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本身的宣传。例如,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开设慈善专栏宣传国家关于宗教公益慈善的政策法规、慈善理念和知识、报道慈善活动等。也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以宗教公益慈善为主的讲道,帮助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将信仰与公益慈善相结合。只有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才会更加具有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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