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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明清时期的民间规约与社会秩序

    时间:2021-05-31 20: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明清时期,作为规范社会、经济、文化与教育等领域秩序,维护某一特定地域或组织人群权益的民间规约发展到鼎盛时期,举凡村规民约、宗族规约、会馆、公所暨行业类规约、寺庙宫观等宗教设施管理类规约,以及日常生活类规约,可谓是应有尽有,呈现出内容丰富、类型繁多、形式多样等特征。在“遵国法”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条件下,各类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一道,彼此渗透,互相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发挥了维护明清时期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功能,成为国家法律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和自然延伸。
      关键词:明清时代;民间规约;国家法律;社会秩序
      “官有正条,各宜遵守;民有私约,各依规矩”。①
      先秦萌芽、秦汉魏晋南北朝初步发展、隋唐定型、宋元至明清特别是明清时期达到鼎盛、近代开始转型的民间规约,广泛地存在和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并和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相共与存,互为补充,彼此互动,共同维系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正如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所云:“一种导引管理组织行动的秩序,可称作‘行政秩序’(Verwal-tungsordnung)。而一种规范约束其他的社会行动,并保证行动者享有由此一规则所开启的机会的秩序,则称为‘规约式秩序’(Regu-lierungsordnung)。”②
      包括明清在内的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与社会、经济及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早已引起中外学者如瞿同祖、仁井田陞、滋贺秀三、黄宗智、刘笃才③等前辈的关注,并对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但就整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或过于宏观,或仅及某一方面。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对处于鼎盛时期的明清民间规约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律与民间规约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明清时期民间规约的概念及类型
      何谓民间规约?或者说民间规约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民间”,主要是针对“官方”而言,民间规约是指某一特定地域、组织或人群,按照当地风土民情和社会生产与生活习惯,由一定的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某一特定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之共同规则与约定。民间规约由“规”和“约”两部分构成,“规”指的是某一地域、组织和人群共同商议制定和遵守的规则或规范,其所维护的是特定范围内地域、组织和人群的整体利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原则性等特点;“约”则是部分地域、组织和人群为某一特定事项而进行的某种群体性约定,其所规范的是某一特定地域或某一组织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背景下,“约”是“规”的具体化。或者说“约”是在“规”的指导下,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制订与达成的一种约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某一组织或人群推举或公认的精英人物个人所制定并为特定组织和人群认同与遵行的规约,亦属于民间规约的范畴。如明正德十二年(1517)湛若水为其创办的广东增城县大科书院而制定的《大科书院训规》、
      (明)湛若水:《湛甘泉先生文集》卷六《大科训规》,清康熙二十年黄楷刻本。清康熙年间李光地为家乡福建安溪县湖头村制定的《同里公约》、
      (清)李光地:《榕城别集》卷五《同里公约》,清乾隆刻本。李氏宗族的《本族公约》
      (清)李光地:《榕城别集》卷五《本族公约》。等,显然皆应纳入民间规约的范畴。
      纵观明清时期全国各地的民间规约,我们可以用“内容丰富,类型复杂”来加以概括。尽管在民间规约类型的划分上,学术界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视角,且产生较大的分歧。
      参见刘笃才:《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卞利:《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但就其内容而言,明清时期的民间规约大体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亦称“乡规民约”,是明清时民间规约的主体,在类型众多而丰富的民间规约中,占据着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村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按照当地风土民情和社会经济与文化习惯,由一定村庄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或约定。村规民约由“村规”与“民约”两部分组成。这里的“民约”既不是“民间规约”的简称,也不是私人约定的“私约”,而是公共的“规则”或“约定”,即“公约”。根据这一界定,我们将村规民约依次划分为综合类、生产类和生活类三大类型。其具体内容,则包括村规俗例、环境和森林保护规约、村庄动产和不动产管理规约、村民议事规约、村庄劝善规约、村庄防御性和奖惩类规约等。
      二是宗族规约。宗族规约是指某一地域的宗族组织或人群在其特定活动范围内,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与本宗族实际情况,由宗族内头面人物即族内精英共同商议制定、该宗族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规则与约定。在长期的历史和社会实践中,明清时期各地的宗族逐渐制定、形成和发展了一整套包括祖训、家训、庭训、家规、族规、祠规、家法、公约、条例乃至族谱编纂凡例即谱规谱例在内的规约。这种以民间成文法形式出现和存在的宗族规约,对乡村地域范围内具有血缘关系的同姓宗族成员具有极强的约束力,正所谓“规约者,约同堂之人也”。
      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四《家训·敦睦堂家规引》,清雍正九年补刻本。部分宗族的规约甚至被呈请当地官府钤印批准和颁发,成为得到地方权力部门认可的准法律规范,如明隆庆年间的祁门县《文堂陈氏乡约家法》
      隆庆《文堂陈氏乡约家法》云:“兹幸我邑父母廖侯莅任,新政清明,民思向化,爰聚通族父老会议闻官,请申禁约,严定規条,俾子姓有所凭依,庶官刑不犯、家法不坠,或为一乡之善俗,未可知也。自约之后,凡我子姓,各宜遵守,毋得故违。如有犯者,定依条款罚赎施行,其永毋怠。”(明隆庆刻本)即是得到该县时任知县廖希元钤印批准而刊刻颁行的宗族类乡约。此类宗族规约亦因此成为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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