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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验调整公安院校警衔管理模式

    时间:2021-05-14 20: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调人才合理流动,公安院校的警衔管理则更多地倾向于队伍的稳定与正规化建设。公安院校既需要对人才进行合理配置,也需要利用警衔管理制度来实行队伍的管理,如何调和二者的关系,促进公安院校的发展,是公安教育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公安院校;警衔管理
      
      为了适应21世纪人才交流的需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事业单位开展了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公安院校要谋求更大的发展,同样需要对人才进行合理调配。如何借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效经验,改进现有公安院校的警衔管理模式,使之适应公安院校人才发展的需求,是公安教育的新课题。
      
      一、公安院校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一)公安院校的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公安院校在我国公安系统中担负着培养公安专业专门人才的重任,这里聚集着大量公安专业教育与科研人才,不仅培养适应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还承担着公安系统大量的科学与研究工作,兼具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和公安政法单位双重属性。从公安政法单位的属性来看:公安院校的教师属于政法专项编制,公安院校的人事管理主要还是依照公安系统队伍管理办法来执行,警衔管理是重要的人事管理内容。从事业单位的属性来看:为加强学术交流、提高人才的利用率,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公安院校需要加强对人才的吸引与配置,一方面需要从外部选拔、吸引优秀的人才,也需要从相关行业中选取技术骨干,以充实力量;另一方面在公安院校内部以及公安院校之间也需要对人才进行合理地调配,以优化整合专业资源。因此公安院校的发展离不开对人才的需求,要加快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促进公安院校向纵深层次发展,就需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目前一场声势浩大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我国的各高等院校中如火如荼地开展,通过岗位管理的模式将事业单位对人的管理转向对岗位的管理,它以破除事业单位目前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为主要目的,这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而进行的一场人事制度的深化变革。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我国的高等院校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高等院校是我国人才的聚集地,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迫切需要进一步转换高校用人和分配机制,不断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由教师任命制转向教师聘任制,由人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这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从而使高校逐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形成高校教学科研队伍的合理结构,提高用人效益。
      (三)公安院校的人事管理需要借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内容
      公安院校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交流与合理配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使人才交流更便捷,这是公安院校需要借鉴和吸收的。事业单位将人的身份管理过渡为岗位管理,各事业单位设立通用的岗位等级,使人才交流更为便捷;实行职称聘任制度,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内动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这正是公安院校自身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我们应吸收和借鉴这一先进理念,将其融入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中,消除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身份不统一的现状,为人员交流搭建统一的平台;调整现有的警衔管理模式,在保证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为公安院校的人事管理注入新的生机。
      
      二、公安院校的警衔管理需要改革
      
      (一)公安院校的警衔管理
      公安院校在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依照公安系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对公安教师队伍进行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警衔管理是公安院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院校的干部、教师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着警服、授警衔,实行警务化管理,可以说公安院校的人事管理是通过警衔管理来体现的。
      警衔管理条例根据我国警察的性质和特点,依据人民警察行政职务的高低,将警衔设置五等十三级。对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施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警衔,技术警衔评定依据为技术职称的高低及任职年限,同样划分为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行政警衔与专业技术警衔分属不同的职务序列,两种衔级之间不得随意更换。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依据警察的行政职务授予行政警衔,但在公安院校内部,存在有教学、教辅、行政几类机构,由于不仅从事行政工作,更主要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公安院校的教师同时具有行政与技术两种职务,在“首次授衔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职务授衔”[1],因此公安院校的警衔管理出现了可以评授行政或专业技术警衔的现象,这是公安院校特有的。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公安院校警衔制度的矛盾
      公安院校一方面有吸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因素的要求,另一方面在队伍管理和正规化建设中必须实行警衔管理。两种队伍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同,在将二者兼容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协调的音符。
      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将警衔分为行政和专业技术两类,两类警衔不能随意调换。公安院校为了加快人员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公安教育事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最大价值,需要对人才进行动态管理,这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精髓所在,而现有的警衔管理主要体现的是在本职务范畴内反映资历变化,没有为岗位交流设置便捷的平台。在实行警衔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类需要调和的问题。
      1.对外人员流动不畅
      为使公安教育更上一个新台阶,公安院校需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包括从社会各界引进高级人才、从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与兄弟院校交流等途径。在引进人才方面,由于录警条件的限制,使得一些有真才实干的人才或因为身高、或因为年龄、或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望而却步。从基层公安机关选拔民警也有颇多障碍,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公安院校不仅需要教师到基层一线去参加实践,公安院校更需要基层民警到院校来交流,他们拥有大量的实战材料和切身感受,是公安教育中急需补充的力量,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使双方互利共嬴。然而公安院校与公安基层的民警在人员交流方面有着诸多障碍:例如公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所属民警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与基层人员交流中存在困难,一些优秀的人才无论是需要到基层实践的还是要从基层补充的都因身份的限制存在“进不来,出不去”的现象;即使基层民警放弃公务员身份来到学校任教,因为职称评定条件的限制,他们也存在着难以评定职称的情况,这也限制了他们在专业方面的发展,同时也无法在警衔管理方面对他们的专业成就予以肯定。与兄弟院校的交流方面,我国目前的各公安院校,其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身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已经获得了公务员身份,有的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仍然是事业单位性质。
      2.对内岗位调整矛盾突出
      公安院校的人员身份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技术人员具有双重职务即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评授警衔时可自愿选择行政或专业技术警衔。随着个人的发展与院校工作需要,有些原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调整到行政管理岗位,而有些行政管理干部也有转而从事专业技术的可能,由于他们在首次授予警衔的时候根据当时的岗位选择了所属系列的警衔,工作岗位发生改变后,警衔不得随意调换,不能及时反映他们岗位的变化,警衔的晋升因此受到了限制。例如,在工作中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有几位同志首授警衔时在教学岗位,任科员职务,助教职称,他们选择了评授专业技术警衔,后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他们调整到了行政岗位工作,当离开专业技术岗位后,他们的条件达不到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多年来技术职称没有晋升,而建立在技术职称基础上的专业技术警衔也因此无法晋升了,他们多次要求能够改为行政警衔,可是又与警衔条令中“对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兼任的人民警察,不能更换首次评授警衔”[2]的规定不符合。另一方面,从行政岗位调整到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存在着首授行政警衔,而由于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突出,职称不断晋升超过其行政警衔的最高范围,出现衔级倒挂的现象,不能反映他们在新岗位上的工作业绩,这些因素不利于调动公安院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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