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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劳教”待改革

    时间:2021-05-14 08: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与劳教类似,作为一种不经司法程序、由行政力量单方即可作出决定的措施,收容教育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拘役等刑罚措施。

      2013年8月23日,微博名人“薛蛮子”(本名薛必群)因嫖娼在京被抓。这一消息传开后,收容教育——这一公安处置卖淫、嫖娼人员的常用手段,也伴随新闻引起关注。
      依照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至今仍有效力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与劳教类似,作为一种不经司法程序、由行政力量单方即可作出决定的措施,收容教育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拘役等刑罚措施。
      在劳教即将废止的大背景下,同样背负程序正当性争议的《办法》,实施整整20年后,目前仍未有改变的迹象。这种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的“类劳教”措施,成为约束公权力之路上无法绕开的绊脚石。

    收容教育由来


      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收容审查、收容遣送,这些在现实中多被人统称为“收容”的概念,其内涵及法理却大相径庭。
      2003年后因“孙志刚案”,针对城市中流动人口及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已被废除,但其他“收容”方式——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不仅在法律意义上仍旧有效,至今也仍为行政机关所普遍使用。
      这些“收容”之间的主要不同,在于所针对的行为对象。概而言之,收容教育指向的只有卖淫嫖娼人员,并不对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收容教养指向的是特定的青少年,对于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处罚的,在必要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审查针对的对象则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嫌疑的、身份来历不明的人,它的目的主要是限制嫌疑人自由,以保全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这项制度伴随《刑事诉讼法》出现,并随着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吸收。
      其中,收容教育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81年至1987年的探索期,到1987年至1991年的试验期,最终在1991年至1993年确立成熟。由于其发展与公安部门“扫黄打非”的行动并行交织,因而从开始就具备行政色彩。
      回顾上世纪80年代的扫黄史,自1981年6月10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起,长达十年的扫黄打非制度建设开始起步。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渐入高潮。在此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出台,成为一种对卖淫嫖娼的打击措施。
      1984年,上海市妇女教养所被批准成立。虽然这时“收容教育”仍与许多收容行为统称为“收容教养”,但逐渐与劳教区别开来。
      根据当时下发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收容教养卖淫妇女工作的若干规定》,收容教养的报送由公安派出所或基层保卫组织整理材料,由区、县公安局或市局业务处有关科、股审核,区、县公安局长或市局业务处长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为了体现与劳动教养不同,上海市妇女教养所的收教材料对外采用民政局名义。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利于解决卖淫人员在收教后的职业安排和社会救济;收教时间也较一般劳教时间短,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对表现差的人员延长半年)。
      上海市妇女教养所的这种“收容教育”尝试,在次年被国务院表扬推广。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妇女教养所,正好提供了这种方式。
      至1987年,北京、武汉、大连、西安等地都已相继开设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并把原来只对卖淫妇女实行收容教育的做法,改为对卖淫妇女和嫖客一起收容教育。

    法律渊源及争议


      就在这种“收教结合治疗”的做法开始向全国推广之际,对“收容教育”的立法诉求也开始涌现,由于缺乏一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各地纷纷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或规章。
      至今仍有效力、于1991年9月4日获得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标志着收容教育在国家层面上得到了立法确认。虽然这一决定没有明确提出“收容教育”概念,但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这个制度设计,原来是侧重于矫治。当时和劳动教养、强制戒毒一起,是一种教育性的强制措施,不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教授余凌云介绍,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因为当时决策者认为,打击卖淫嫖娼单靠行政处罚不能解决问题,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通过这么一种方式,连带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再进行综合的教育治理,使得他能够解除掉这种恶习,具有一技之长,能够在这个现代社会里生活。”余凌云对《财经》记者表示。
      两年后的同一天,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设置、管理,被收容人员的入所、处所、教育和治疗进行了全面规定,时限则维持在六个月至两年。由此,“收容教育”制度正式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办法》实际上强化了公安机关对于收容教育的自决权。《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实质上将收容教育的决定权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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