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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案件适用拘留制度比较分析

    时间:2021-05-13 16:04: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广泛适用的强制措施。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两者存在一些差异,本文拟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适用拘留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就侦查部门适用拘留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拘留制度 拘留期限 比较分析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6文献标识码:A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才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既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又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权责范围的不同,在刑事拘留的适用尤其是拘留期限上存在明显差异,本文拟对两者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适用拘留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就当前侦查机关适用拘留措施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一、公安机关适用拘留制度情况分析
      1、现行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况应该以3日为普遍适用的常态拘留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到7日,法条明文列举的3种情况下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延长至30日。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拘留措施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普遍实施,拘留超期为普遍现象,且超期偏向30日的最长拘留期限。据对中部某省会市的案件卷宗调查显示:90.42%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采取了拘留,涉及全部犯罪嫌疑人的88.64%,41.47%的拘留案件、涉及44.47%的拘留人员在拘留过程中被超期拘留,超期拘留案件和人数接近拘留案件和人数的一半;只有30.88%的案件的拘留期限是在3日以内,4至30日的拘留案件所占比率达66.36%,刑事拘留期限的实施重心偏向于法定期限较长的一端;超期拘留的超期期限多数是比较短的,但是也存在个别案件严重的长时间超期,调查发现,拘留期限最长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长达3年155日。
      2、公安机关延长适用刑事拘留措施原因分析。一方面,公安机关承袭原有的执法习惯,过于依赖逮捕前的侦查羁押。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拘留往往异化成逮捕的前置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而普遍的适用,而逮捕又要达到较高的证明要求。逮捕的证据证明标准使公安机关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捕前侦查取证工作,于是不得不采取法律规避的方式来应对,顺理成章的考虑用足任何可能的捕前羁押期限,尤其是刑事拘留期限。另一方面,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和延长拘留期限审批制度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实际操作中拘留期限的延长简便可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69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适用这一法定延长情形时演绎性的转化为“案情复杂”;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背离了立法设计的原意被变通执行:外地人犯案被冠之“流窜作案”,犯案两次被当作“多次作案”,犯罪嫌疑人单独实施的窝赃行为却被认定为“结伙作案”等等,立法规定形同虚设。此外,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审批制度超职权化和行政化,整个延长审批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流转,缺乏有限监督和制约。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适用拘留制度情况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操作中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为7天。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拘留的适用频率远低于公安机关。某地级市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三年共立案查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31人,其中采用了刑拘措施的为197人,远低于公安机关90.42%的刑拘适用率。对被采取了拘留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大多用满了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时间。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侦办案件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规范办案原则的指导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内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或是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日益提高,外加各种复杂社会关系带来的办案阻力等,检察机关为有效侦查案件、固定证据,也会充分利用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以便对案件进行深入和详细的查处。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面临这样一个困境:由于各种法律法规对办案的要求和规范越来越严,如《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拘传或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等等,对侦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要求自侦部门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侦办案件;与之对应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自侦部门需要充分的时间才能切实有效的办理好案件。这种不同情形导致的时间冲突给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带来了两难选择。
      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适用拘留制度比较分析
      1、两者在适用上的差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适用拘留制度上最明显的差异就是拘留期限的差异。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期限理论上以3日为常态,特殊情况延长至4到7日,在法条明文列举的3种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外加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实际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而根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实际可用的拘留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也即最长为7日。在具体是适用过程中,公安机关存在普遍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虽然严格按照法律规范适用刑事拘留期限,却面临着时间紧,案件查办难的困境。
      2、两者适用拘留制度差异原因分析。一是两者处理案件的性质不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主要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受案范围相对稳定和狭窄,积累了一定的类案办理经验,可以在较短的拘留期限内取得一定的办案成果;公安机关则需要处理广泛和庞杂的其他各类犯罪案件,案件的数量、广度和复杂性使得侦查工作所需时间相对更长,在实践中适用拘留措施也偏向于向较长一端延长。二是由于权限和分工的不同,公安机关所办案件由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与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是分别规定、独立计算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不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之内,公安机关实际上等于多出了7天的羁押时间;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机关同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的时间和侦查部门的拘留时间是一同规定、合并计算的,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的7天时间包含在刑诉法134条规定的期间之内,检察机关要在短则10日,最长不超过14日的时间内完成侦查取证和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三是工作目标和执法理念不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规范化和执法理念上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主要侧重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在具体适用拘留措施时趋向较长的期限,既是侦查案件的需要,也是一种保持法律对犯罪分子威慑力的一种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做到自身严守法律规定,才能推己及人,故而在实际中严格要求规范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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