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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学学科之定位再思考

    时间:2021-05-08 20: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警察教育培训中犯罪学的课程地位一直不明朗,这与目前我们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科地位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很大关联,但是警察职业的教育培训不能回避对犯罪的研究,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独立的,已被列为“公安学类”的二级学科,那么在警察教育中将有必要对犯罪学进行学习研究。
      关键词 警察教育 犯罪学 学科定作
      基金项目:本文系铁道警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铁道警察学院本科犯罪学课程设置创新研究”(JY2014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淼,铁道警察学院铁路与公安基础教研部,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46-03
      一、警察职业的教育培训不能回避对犯罪的研究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警察的教育培训应当是一个目的明确、专业性极强的教育过程,所以在警察教育的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出这一职业的特点,满足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的职责需求,亦即警察教育所提供的课程应当能够适应警察工作。对于警察的职责,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对警察的职责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首先,根据人民警察职能可分为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依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及其他犯罪行为实行打击、镇压和惩罚方面的专政职责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教育人民守法,发动、依靠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方面的民主职责;其次,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作用可分为司法护法性职责、治安行政性职责、武装性职责、社区服务性职责。由此看来,警察的职责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打击犯罪,与犯罪作斗争,另一方面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提供社会救助,为群众排忧解难。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即为我国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警察的任务是对其职责的高度概括,职责是对任务的具体细化。在这一任务当中,“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身不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的重要途径。所以,警察的工作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密切联系,在警察职业的教育培训中不能回避对犯罪的研究。在目前现有的相关课程中,涉及到对犯罪研究的,除了刑法学,还有犯罪学,但是在课程设置上,二者的处境却有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合理,关于此问题,有必要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谈起。
      二、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在犯罪学界,一般认为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意大利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但是,自犯罪学创立之后,100多年以来,全世界的犯罪学界对其学科性质的争论就从没停止过,而且,迄今为止尚未统一,甚至是众说纷纭。这些观点分别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论证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但是都难免有不尽科学和完善之处,给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发展造成障碍,进而影响到警察教育培训中犯罪学课程的地位。
      尽管犯罪学的学科属性尚有分歧,但是在一些特定问题上仍然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我们可以从这些共识出发来探讨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一)犯罪学的研究价值
      犯罪学的研究价值,亦即犯罪学的功能,是研究犯罪学对社会所起到的作用。在这一问题上,犯罪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第一,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可以认识犯罪。从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的时间、空间、类型结构以及犯罪动态等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入手,客观全面地认识犯罪现象的特征,并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揭示犯罪现象背后的一般规律,进而分析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为控制和预防犯罪提供客观的、科学的依据。
      第二,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可以引导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发展。刑事政策是国家制定的防控犯罪的对策,是与犯罪做有效斗争的方针和策略,因此,在制定刑事政策之前,就有必要对犯罪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系统的研究,惟有如此,才能提出有效的防控犯罪的方略和方法,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研究犯罪学,可以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在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亦可以指导各个领域社会政策的完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学家认识到了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以及刑事政策,而是社会的大环境。当就业政策、教育政策、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等存在某些失误,就难免会诱发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出现。通过对这些犯罪现象的研究,就可以探究出社会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这些社会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第三,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可以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犯罪学的研究离不开对各类犯罪现象的调查分析,通过对这些搜集到的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发现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法律的漏洞而导致出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把这种信息提供给相关的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机关在修法过程中就会有章可循,法制健全工作就有了明确方向。例如,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会钻法律的漏洞,于是犯罪的手段方法趋于隐蔽化。通过对职务犯罪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分析,就会发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甚至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在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推波助澜,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受贿罪,然而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此类现象定罪处罚的依据,如果在这种法律背景下直接追究此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此类行为的收集、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其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后果,就可以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科学的依据,于是,《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突破了受贿罪主体的传统判断。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而且可以指导刑事司法。例如,可以利用犯罪学范畴内对犯罪的研究成果,在案件的侦破方面帮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使犯罪的揭露证明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利用对犯罪人特征、犯罪原因的掌握,可以使对罪犯的惩罚、教育与矫正更加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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