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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复性公正研究知识基础与研究热点

    时间:2021-05-08 12: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Citespace作为知识图谱重要生成工具,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学科、领域、主题的研究中,成为回顾以往研究成果、发现当下研究热点的重要技术手段。报复性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在学界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以知识图谱为手段开展报复性公正文献计量分析可为下一步研究指引方向。通过共被引分析、文献突发性分析、关键词聚类分析、学科领域共现分析,发现报复性公正研究与恢复性公正、惩罚、权威主义等内容联系紧密,且研究者越来越关注报复性公正的影响因素;报复性公正研究以心理学研究为主,还出现在法学、政府学、犯罪学、社会学、刑罚学、政治科学等领域。可见,研究者开展报复性公正研究需要考虑概念、理论、领域的多样性,并具备多学科知识基础与跨学科视野。
      中图分类号: G302; G353.1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8)01-0064-10
      关键词: 报复性公正;citespace;知识图谱;信息可视化
      一、研究背景
      社会公正历来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标志,学术界对社会公正的关注也由来已久,研究者从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视角研究社会公正,在研究的过程中考量社会公正的具体作用和运行机制。学界对社会公正的研究经历了从一元论到四元论的演变过程。
      一元论观点认为,社会公正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是人对社会公正情况的综合感知,认为多元论观点中各元素相关程度很高,各元素间没有本质区别〔1〕。然而一元论的社会公正概念忽略了社会情境的多样性以及人在情境中反应的多样性,对社会公正的认知脱离情境,过分简化了社会公正在不同环境中的感知水平与影响力,随即二元论观点被提出。
      二元论社会公正认为社会公正表现为分配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分配公正关注分配结果的公正性,而程序公正关注分配过程的公正性〔2〕,前者体现了个体对物质和数量特征的关注,而后者则是表现为对分配程序的关注,认为程序服务于结果,只有在程序不存在偏倚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不偏倚。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分配公正的递进,不仅是时间上的递进,更是功能的递进。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程序公正仅关注正式的制度层面问题,例如分配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对非正式的人际互动问题并未给予关注,也就是说关于非正式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公正感知被研究者所忽视,进而在二元论观点上提出互动公正的概念,认为人际互动关系对公正感知有重要影响,并与程序公正相区别〔3〕。从概念的演变过程来看,互动公正又是对程序公正的递进与补充,分配公正与程序公正本质上都是对正式结果的关注,以正式的程序保障最终的结果,然而互动公正使社会公正的评判标准范围扩大,将人的因素纳入研究的范畴之中,研究者视野从“正式”向“非正式”介入,从制度、程序、结果的客体接受性向人的主体互动性介入,从社会公正评价结果的静态性向社会公正评价过程的动态性介入。
      四元论观点则将互动公正一分为二,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人际公正,认为诚实、尊重等人际互动品质会影响到公正感知,二是信息公正,认为在公正感知过程中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很重要〔4〕。人际公正与信息公正分别落脚于互动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互动体验与信息传递。一方面,在人际互动过程中体验到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诚实、礼待会增加双方互信,增强个体对地位平等的体验,若任何一方表现出欺骗、鄙视都会破坏平等关系,地位平等的认知被打破很难让处于弱势方体会或预测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信息传递过程中,需要保证传递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甚至还需要兼顾信息传递价值的对等性,一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则会造成信息不对等,而信息不对等的直观感知便是对称的平等地位被打破,信息越少、越不真实的一方将处于劣势,增强不公正的感知。
      社会公正的研究显示了学界对“什么是公正的”“怎么才能做到公正”“公正是如何被感知的”等问题的关注。研究社会公正的内在结构表现出研究者对社会公正形成过程和社会公正认知标准的关注,关注点在于人的认知心理,强调的是个体对社会公正的感知,当下研究也多集中在社会公正的下位概念,多是从社会公正的评价与认知切入研究主题。然而,社会公正是一个跨学科的议题,不仅影响着个体的认知,还具有一定社会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有研究者提出报复性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与恢复性公正(restorative justice)两个概念,二者均是从社会公正的功能特性出发,在更为宏观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社会公正的研究。
      报复性公正认为社会公正的义务就是惩罚破坏者的破坏行为,其内在逻辑是作恶者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稳定状态,使得社会运作的通用规则被破坏,而对作恶者的惩罚是破坏状态的对称表现,即类似于将“对社会的不公”复制为“对作恶者的不公”,认为惩罚是作恶者的“应得”报应,可以将报复性公正理解为一种消极的维护公正的手段。而恢复性公正认为社会公正是需要达到预防破坏行为发生的状态,通过惩罚达到预防的目的〔5〕。恢复性公正的潜在理念是仇恨与报复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社会,相较于惩罚对仇恨的强化,更应该化解仇恨,不论是协商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减少惩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化解仇恨的过程中,需要双方都感到公正与认可,因此,恢复性公正是一种达成公正的积极理念,在南非与北美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两种不同社会公正功能的认识论视角,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社会公正的新思路。
      相较而言,报复性公正更多地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被法学、社会学、心理学领域关注与研究,而恢复性公正更像是一种理念,尚未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潮流,其实践方法与成效评估还在进一步的研究之中。国内学界对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的研究尚未足够关注,表现为在学术研究中鲜见相关专业术语,对报复性公正与恢复性公正的研究缺乏系统性,而总结国外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有助于我国学者开展研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公正理论。另外,报复性公正具有多学科研究的特性,例如研究报复心态与公正感知之间关系的社会心理研究,又如公正的报复特性与人权、法治之间关系的法理学研究则是将心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联系起来。因此,开展报复性公正学术研究,尤其是多学科、跨学科之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學术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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