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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

    时间:2021-05-06 12: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多数犯罪的青少年仍集中在1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占比很小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国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为14周岁是偏高的。引用欧美国家中的“恶意补足原则”来弥补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弊端并不合理:其一,该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取证证明标准不明确,易导致司法适用的随意性;其二,该原则的适用是在“国家监护”的大背景之下实行的,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仍以家庭为主的社会背景;其三,该原则的落实需要多种刑法替代措施与之配合,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仍以监禁刑处罚为主,少年司法制度亦不够完善。因此,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借鉴欧美国家“恶意补足原则”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不符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担负着法律稳定性、确定性以及刑法适用谦抑性的重任,必须符合本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以及国际社会中所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去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走综合治理路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1-0073-05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历来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所重点保护的对象,我国刑法特意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小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出,且犯罪手段残暴,犯罪后果严重。加之网络的传播与发酵,很多人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开始持警惕态度,并且呼吁有必要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或者借鉴国外的处理办法,对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一定的补充规定,以处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上述观点看似颇有紧迫性,但是仔细分析后发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仍应当持谨慎态度。下文将通过详细分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性质、立法者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所有考虑的问题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作用,并且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校园暴力的实际情况来理性分析是否需要对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分析
       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其实是立法者对刑法中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责任的年龄做出的一种法律拟制。从立法技术来看,它是一种制度上的虚拟,是立法者特意地将不同事物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1];即立法者设定一个年龄,将符合该年龄的群体在法律上等同视之。这是一门凸显司法效率的法律技术。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来说,立法者意在方便司法实践,以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由此可见法律利用数字的精确性很好的弥补了语言的模糊性,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的统一性。
       但是数字的精确性也难以摆脱一些法律争议问题:第一,谷堆悖论。比如,一个只差一天就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一个刚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能力上虽无实质差别,但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承当不同的刑法上的责任。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便是法律中的数字在语言学上可能面临的“谷堆悖论”[2]。由此可知,法律利用数字的精确性来界定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法律的语言总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悖论,由此即产生了容忍原则,即“通过容忍客体的细微变化保证了推理的有效性,但是仍然无法避免结论的谬误。”[3]由此可知,年龄界限的确定虽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和谬误,但是这是年龄立法技术的局限所在,制度总是优劣并存的,我们在接受年龄立法制度带来的高效率和准确性的同时必须容忍年龄立法技术本身的缺陷。
      对主张应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之评析
       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要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为理由,主张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另一种是主张借鉴欧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原则”,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证明其犯罪是具有“恶意”,便可以予以刑罚处罚。下文将详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实务界与理论界有些人主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当降低1到2岁[4]。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认为我国刑法中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为14周岁的本来就过高,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成熟都较早,已经能理智的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第三,对未成年犯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可以慰藉受害人及其亲属。
       上述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仍有不妥之处。第一,虽然我国确实存在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仍集中在1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虽然有实施犯罪的,但是所占的比例很小[5]。另外,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我国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为14周岁本来就是偏高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各国不同,虽然有些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定的较低,但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4周岁以上国家亦有很多,例如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均规定为14岁,北欧国家规定为15岁,西班牙规定为16岁,比利时和卢森堡规定为18岁。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偏低。第二,虽然现今社会的物质生活愈发充实着实让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提高不少,很多未成年人因身体发育较以往更早。但是并不代表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也一样较早成熟,心理的成长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生活经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6]。尤其是我国社会的发展现处于转型期,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们为了赚钱不得不背井离乡,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的陪伴和引导,心理发育迟缓,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力,因此误入歧途,触犯法律。也恰恰是这些贫困地区,校园欺凌的现象更多且难以解决。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初步建立自尊心、对世界产生更多认识的同时难免会与周围的同学产生冲突,有学者甚至认为在少年发生罪错时,特别是轻微的犯错行为,应当尽量不予处置和干预,这才是减少其继续犯错并且成年后不再犯罪的最好的方法[7]。第三,对受害人家属予以慰藉的方式多样,不一定只能通过给予施暴者刑罚处罚来实现,可通过赔偿、获得谅解等其他途径来实现。受害者与其家属更想看到的其实是真心实意的道歉和悔悟而非将未成年人送入冰冷的监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反射镜”,社会如何对待他,等他长大的明天,他将会如何对待这个社会。因此,对未成年人的触法刑法予以从宽处理是建立“有温度”“宽容”“健康”的社会的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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