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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校园暴力专门立法必要性研究

    时间:2021-05-06 08: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又称为校园霸凌或者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2016年全年,全国仅经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87起,共致21人死亡,98人受伤。人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孩子怎么了?”是什么让处于花季的孩子成为施暴者和受害者?如何让暴力远离孩子?校园暴力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结到孩子身上,遏制校园暴力需要多方共管共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提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的立法提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和预防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课题作为2017年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从已发的校园暴力情况,结合对本省部分中小学校长的问卷探讨有关校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
      来自现实的紧迫与担忧
      校园暴力,国外学者也称之为霸凌欺凌,(bullying),较早研究这一内容的挪威学者奥维斯(Dan Owleus)教授认为,霸凌是指某个学生在某段时间内被一个或多个学生反复或持续地施以负面行为,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或不适等。英国伦敦大学歌德史密斯学院的史密斯教授总结了欺凌的两个根本特征:(1)力量的非均衡性 :欺凌是力量较强的一方对力量相对弱小或处于劣势的一方进行的攻击,通常表现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众欺寡等;(2)重复发生性 :欺凌者和受欺凌者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形成的稳定的欺凌与受欺凌关系,既包括直接身体和言语欺凌,如打、踢、抓、咬、勒索、抢夺、破坏物品、辱骂、讥讽、嘲弄、挖苦等行为,也包括间接欺凌,如背后说人坏话、散布谣言和社会排斥等行为。
      鉴于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往往涉及学校、家庭和被欺凌学生个人,我们还不能拿出比较精确的统计数据。但是,为了发现我国现阶段校园暴力的新特点,我们以2015年媒体报道的八起校园暴力事件为例进行分析:
      1.施暴者女生偏多
      校园暴力从传统的一对一、二对一向多对一发展,其中尤其以女生对女生实施的暴力尤为突出。江西永新案参与者9人,福建漳州案参与者7人,且都是女生。其他的几起案例中,参与者一般为4~5人。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出女生的弱势心理——即便实施欺凌行为时,仍然希望自己有更多的帮手和助威者为自己壮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女生的从众心理。尽管很多情景下,参与者与被害者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有的也许之前并不相识,但在从众、追求刺激的心理影响下,加入了施暴者的行列,导致女生施暴者人数众多。
      2.侵害手段具有侮辱性
      与传统暴力更多地采用拳脚,在短时间内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为主相比,现阶段的暴力更多地是通过对受害者的持续性的侮辱给其造成精神的伤害。在上述八起案例中,绝大部分都采用了掌掴这种方式。其中甘肃张掖案中,受害者6分钟被掌掴38下;福建南安案中,一名小学女生3分钟被掌掴25下。而类似扒衣、拍裸照、逼迫受害者喝尿等手段在上述案例中都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折射出有的施暴者(尤其是女生)在身体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基于对同性的心理了解,采用了比直接身体侵害更具伤害性的侮辱手段。
      3.受害者的不反抗
      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是选择了不反抗,甚至被侵害后不声张,老师和家长也不知晓。一定数量的校园暴力还是因为有关照片或视频流传出来,学校、家长才了解。上述案例中,我们从有关视频中可以发现,甘肃张掖案中,被掌掴38下的女生竟然在整个过程中一言不发,只是默默忍受。与男生暴力具有的反抗性相比,女生暴力中的不反抗让人震惊。这与被侵害的女生慑于侵害者的人多势众有一定关系,同时也反映出女生在对待侮辱性的暴力时的束手无策,导致她们陷入了不敢反抗、不知如何反抗的境地。这也是导致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使用各种侮辱手段的原因之一。
      4.出现“旁观者冷漠”的新特点
      过去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经常会因为旁观者的及时介入或者报告老师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而在现阶段的校园暴力现场,旁观者就只是旁观了。在福建南安案中,至少有10名学生在围观,有的还拿出手机拍照上传到网上。旁观者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更大,影响更甚。
      鉴于上述特征,笔者认为,在我国,校园暴力是指一个或一群学生( 施暴者) 对另外一个或几个学生(受害者) 所实施的带有攻击性或持续侮辱性的欺凌行为。前者多指传统的对身体或对财物的作用力,如打、踢、抓、咬、勒索、抢夺等;后者则多以“冷暴力”的形式出现,如辱骂、恶作剧式捉弄、散布谣言、排挤孤立等。
      对身体的攻击无疑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而“冷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往往比身体创伤或财产损失更为严重,它会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乃至将来的学习及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据日本J-cast网站公布的数据,2006年至2015年,因社交网络上的恶言恶语被排挤孤立而自杀的人数占日本总自杀人数的33%,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受此影响,2016年LINE公司曾面向学校开展1500次以上的演讲活动,告诫学生要发送没有恶意的信息。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学生阶段欺凌他人的学生在其成年后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比一般学生要大得多。若我们继续对此缺乏有效的应对,昔日的受害者和旁观者也可能成为以后的施暴者。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探讨与反思
      校园暴力的频发,其对在校中小学生的身心伤害已经为社会、学校和家庭高度关注。人们呼吁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限针对性而言,1996年就已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最能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
      1996年该法颁布时被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如虐待未成年人,儿童离家出走、流浪情况增多、非法雇佣童工事件增多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別进行了修订和修正。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增加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内容。2012年将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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