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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与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时间:2021-05-06 00: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目标。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需要全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提出的时空维度,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義和内容,深入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所面临的机制困境及体制难题。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调整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职权配置的同时,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及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前提条件及制度基础。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程序改革;机制困境;体制难题;职权配置优化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目标,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根据全会精神,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新的阶段性目标应当确定为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及司法权运行机制。鉴于决议内容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全会公报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和具体规划,理论界对此产生了诸多分歧。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提出的时空维度,精准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和内容,是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对其含义和内容的精确把握则需要根据刑事司法普遍规律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历程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讨论。
      一、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的时空维度和基本内容
      (一)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的时空维度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未能很好地解决。客观而言,直到党的十七大以前,刑事司法领域大多数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独自进行的工作机制改革,并没有上升到宏观的体制改革层面。为何经过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如今在全党的重要会议上还要专门提出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制度呢?原因如下。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全面进入了法治轨道,这就势必突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势必要求司法机关发挥比计划经济时期更重要的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就势必要求法律承接原来政策承担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历史使命。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策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一直占据主流和居于核心,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和司法应当在调整社会关系手段中占据主流并居于核心。其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由集权管理模式向宽松民主管理模式转变,市民社会得以迅速发展,公民个人自由空间得到大幅度拓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社会稳定与安全秩序等基本价值需求,而是在安全需要的基础上更加追求自由、权利和公正。那么,这就需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给予积极回应,通过法治建设力促这些价值全面实现。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内容。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的关系在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则是程序公正的结果与归宿。为此,作为调整司法活动的程序法律制度必然为担当新的历史使命而需要进行大规模改革,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制度体系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不言自明。再次,党的十七大做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改革任务。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内容和目标依据法治建设客观需要审时度势地进行着不断调整,从推进司法改革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逐步向纵深发展,反映出最高决策层对司法改革已设计出新的宏伟蓝图并寄予了无比坚定的信心,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明确要求。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展开,随着司法公正价值对于社会公正实现重要性的不断前移,随着司法机关职责使命重要性的日益提升,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必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刑事司法程序及诉讼法律制度是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理应扛起司法改革的大旗。事实上,通过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步。不过,与国家治理转变需要及社会转型发展趋势相比较,刑事司法改革却长期局限于工作机制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乃至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未能展开深入研究。侦查中心主义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十分盛行,司法行政化与庭审形式化相当严重,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刑事司法公正难以彰显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有学者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已经触及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由来已久的症结 [1],直接触及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配合制约法律原则,可能遭遇司法体制上的重大阻碍[2]。如今,通过党的会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表明全党上下业已充分认识到我国刑事司法运行所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程序结构及庭审形式化现象等痼疾带来的种种弊端,决心通过推进改革,最终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审判中心是我国法律界针对司法实践状况所提出来的术语,是对应侦查中心而使用的,但是过去没有任何党内、中央政法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解释采用过审判中心的提法。”[3]这说明,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司法机关内部乃至学术界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等技术问题的认识探讨,实际已经进入到司法体制层面乃至党和国家的法治战略大局层面。那么,在通过全党会议以决议形式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当口,全面深化刑事司法改革自然应当以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建立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新型刑事司法体制及司法权运行机制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推进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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