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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之完善

    时间:2021-05-05 12: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设“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使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从幕后走向了台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运行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由于立法规定不具体、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面临着挑战,在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应遵循的原则、前提条件、规制手段和权利救济等措施。
      关键词 技术侦查权 运行机制 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丁孝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3-02
      当下,职务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证据获取困难重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无疑对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还不够规范,权力监督制约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侦查权力一旦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笔者正从这一角度拟在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价值定位和面临挑战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价值定位
      (一)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破难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对侦破案件形成的阻碍、职务犯罪案件的高集中度和贿赂案件作案方式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职务犯罪的被害人大都具有间接性,犯罪分子留下的实物证据很少,案件侦破难度十分大。在科技日新月异下,职务犯罪更加趋于专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在这种形势下,如无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手段,则打击犯罪无从谈起,此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无异于雪中送炭。
      (二)一定程度上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
      众所周知,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囿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固有思维,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比较严重,由“口供”寻求相关破案线索,即所谓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刑讯逼供就很容易成为侦查人员青睐的侦破方法。这种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技术侦查手段的缺乏,无法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相关证据。随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全面使用,将逐步改变侦查中过于依赖口供的现象,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契合了现代型诉讼发展的要求
      公平和效率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核心所在,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公正性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侦查活动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客观全面地固定犯罪证据,并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后续诉讼活动进行以及實现公正诉讼结果奠定基础,而通过技术侦查能够强化侦查能力,有效收集证据,从而确保公正实现。 另一方面,技术侦查能有效发挥其在挖掘线索、时空定位、获取证据等方面的优势,从而能迅速侦破大量复杂案件,及时缉捕犯罪嫌疑人,有效地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
      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面临的挑战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说过:“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我国侦查权具有准行政权的性质 ,极具有扩张性,加之技术侦查措施本身的秘密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其容易成为侵犯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的工具。在检察机关首次被明确赋予技术侦查权的背景下,我们无不担忧此项权力存在滥用的可能。因为目前在对技术侦查权立法下,并没有对规制该权出台可行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一旦规范不足,控制失效,国家机器将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和威胁个人自由,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不能有效运行,立法也成了摆设。
      此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规定存在笼统含混之处。一是在适用程序方面,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不明,难以统一适用。比如“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如何界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何为“严格的批准手续”等问题不甚明了。二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亟待完善。比如对技侦手段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未作规定。三是在获取材料的运用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对获取的材料如何在办案机关之间移送、哪些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未明确。
      三、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之建议
      通过域外考察,采用技术侦查手段惩治职务犯罪已是世界性趋势,我国顺应国际形势也通过法律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技术侦查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如何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的完善。笔者针对技术侦查权的运行现状在此斗胆提出一些建议,名为规制技术侦查权,实为促进其规范行使、良性运行,以求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技术侦查运行体系。
      (一)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应遵循的原则
      1.必要原则。只有当采用一般侦查手段达不到侦查目的或将会耗费巨大司法成本时才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应当将技术侦查作为常规侦查的补充,技术侦查并不是必须要采用的。诚然,在案件侦破中可以预先评估,认定有采用必要时即可启动。
      2.相关原则。采用技术侦查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即侦破案件的需要,不能把技术侦查用在与案件没有关联的事情上。同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当时正查办的案子和犯罪嫌疑人,不能超过这个范围无限扩大。
      3.比例原则。运用侦查权惩治犯罪、保障公共权益应平衡好限制侦查权、保障个人自由相,过于膨胀侦查权造成侵害个人权利以及损害公共权益保护私权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合理选择侦查手段。
      (二)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的条件
      1.范围条件。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必须是严重职务犯罪案件。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限定在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何为“重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界定为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笔者认为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仅以数额为依据,难以防止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对于涉案数额不足十万而虚增数额的现象;而对于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没有规定相关的刑期,并未体现出定量限定思路。 笔者认为,对于“重大”标准体系应重构如下:案情复杂,采取常规侦查措施难以查明案情或无法查明案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情势紧急,不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不能及时固定证据,难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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