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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运用模式的具体架构

    时间:2021-05-04 20:01: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结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可将“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运用模式”的概念界定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根据侦查职务犯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运作、使用有关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材料及证实犯罪的行为和过程的总和。现行法律作出的框架性构建,需要具体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工作制度和机制进行支撑和运作,而这些制度和机制必然与之前存在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借用”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时期的制度和机制截然不同,对于包括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机构、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与审批程序、技术侦查的执行与实施、技术侦查证据的提取、管理与诉讼运用等方面都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和规定。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机构的科学规划及其具体设置
      新刑诉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有权力就需要有运行权力的机构,而且这种机构包括权力审批的机构和执行审批决定的机构,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这也恰恰是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的依据所在。同时,无论是刑诉法还是刑诉规则,无疑都没有解决“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何的关键问题,而这又牵连出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设置独立的技术侦查机构以及该机构如何赋权和定位的问题。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设置自己的技术侦查机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应当被赋予给下一级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的审核机构及经过审批之后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这不仅是基于司法现实的考虑,同时也是对法制建设需要和司法发展形势的科学规划。从现实层面看,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权,实行的是系统内部审批以及自己执行,同时考虑到审批程序的繁杂性、司法资源的制约、执行动力不足、侦查效率不高、影响独立性等因素,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也不宜交由国安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机构如何设置来看,首先要解决该机构设置到哪一个级别,我们认为可以参考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机构的设置,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机构设置在市级及其以上检察机关内部,从有效监督制约及司法资源高效利用的角度考虑,县级基层检察院没有必要设置单独的技术侦查机构,经办案件需要涉及技术侦查事项的由案件经办人负责跟进即可。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均设有二级内设机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检察院报送的“采取技术侦察”事项和申请进行审查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根据案件查办需要,广州市检察院已经着手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处”,在情报信息收集、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在技术侦查机构的具体设置方面,我们认为,通过将现有的相关职能机构改造为技术侦查机构以实现在职务犯罪查办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为宜,具体方案是:将“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从反贪污贿赂局剥离出来,设置成独立于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的单独处室,与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平级,但仍划归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线的副检察长分管,在“侦查指挥中心”原来所侧重的组织、指挥、协调职能基础上加入技术侦查和情报搜集职能,改造后的机构名称可以初定为“侦查指挥和情报管理中心”,同时服务于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中心下设“技术侦查科、信息情报科”等部门,“技术侦查科”的科室职能具体定位为受理及审查下级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层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之后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与申请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等。
      二、采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新刑诉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该条规定也只是对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原则性交代,需要由有权部门尽快制作出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该规范需要对申请机关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审查批准时限、决定作出的形式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延长、种类变更等重点内容都作出详尽规定。
      具体从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双重审批制”,即案件经办人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认为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按照要求制作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请示或报告,附上其他相关材料,层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1]审批,请示或报告经审批签发后连同上级检察院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同送上级检察院技术侦查部门,技术侦查部门经办人受理申请后立即按照审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制作或填写相应呈批材料层报科长、处长、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决定。从提高办案效率方面考虑,可实行分类审批模式,对一般犯罪嫌疑人(如涉案人为科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行贿案件或者涉案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层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即可;对处级以上要案或涉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由检察长行使审批权,审批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待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具体考量,但必须遵循“经严格的审批程序”的要求。
      对于具有技术侦查审批权检察院来说,所能进行的审查严格来说只是一种“看材料式的”形式审查,这就要求在审查下级检察院递交的申请时更应该做到严格仔细,应当按照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的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适用的诉讼阶段是否适当,法律已经明确在初查阶段不能适用技术侦查;二是审查有无必要进行技术侦查,如果通过普通侦查措施可以实现侦查目的,不应当采取技术侦查;三是审查适用对象是否适当,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技术侦查,对与案件无关的人绝对不能适用技术侦查;四是审查侦查范围是否适用,技术侦查只能用于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五是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合;六是审查保密措施是否适当,对技术侦查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并记载于技术侦查方案;七是审查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上级院审查下级院的技术侦查申请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的书面意见材料。技术侦查经审批才能执行是原则,但考虑到某些重大紧急案件中如果严格按照常规审批程序申请会导致侦查战机错失的情况,应当允许在经过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先行执行技术侦查并即时补齐相应报批材料和手续这一例外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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