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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参与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制度分析

    时间:2021-04-28 00: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中国参与;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适应性逻辑”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体系以来,中国就积极加入了相关国际公约,广泛开展了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工作机构的合作,加快了国内行政立法司法体系改革。对于中国参与禁止酷刑规范的原因和动力的解释,学界主要有“策略论”、“刺激一反应论”、“有利论”等几种观点,但都因偏于简单的“预期结果逻辑”推理而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本文依据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社会适应性逻辑”,从制度为参与者提供的“意义架构”、“认知向度”、“社会合法性”、共享议题网络的“认知地图”以及制度与参与者之间的“同构性特征”等五个方面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9—0052—07
      
      自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正式形成以来,中国就积极参与了该项国际人权制度和规范,并加入了与之相关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开展了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人权对话和合作,快速展开了国内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变革。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原因是什么?是什么动力促使中国在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后在国际国内人权政策上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本文将在考察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中国的参与进程基础上,从制度主义角度分析中国在参与这一规范的过程中在人权领域的巨大变化,以及中国参与这一国际规范进程的原因和动力。
      
      一、中国参与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进程
      
      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是包括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原则、宣言和措施细则在内一整套规范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宪章》中,特别强调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虽然这只是对保护人权的抽象规定,但毫无疑问,它成为后来国际社会制定制止侵犯人权和酷刑行为的国际法基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呼吁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文件。1955年联合国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标志着《世界人权宣言》所宣誓的禁止酷刑规范开始正式走上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立法进程。
      (2)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部国际人权宪章文件可以说最集中地全面规定了联合国人权规范准则。公约关于生命权的具体规定要求限制和鼓励废除死刑;明确限定逮捕的法律条件和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司法补救等措施。可以说,公约在具体法律规范上极大地促进了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发展和实施。同时,该时期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等都从各个领域对禁止各种酷刑行为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3)1975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宣言》)和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加强,酷刑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于是制订全面禁止酷刑的专门条约就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联合国反酷刑宣言》对酷刑的含义、各国对禁止酷刑的义务以及被害人赔偿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宣言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禁止酷刑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和推动了禁止酷刑规范的国际化及其实施。《禁止酷刑公约》则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在预防、查处和惩治酷刑犯罪中的国家义务和赔偿责任,要求缔约国采取行政、立法、司法等各种措施对酷刑实行绝对的禁止,并决定在联合国内成立专门的“反酷刑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各国的履约情况。公约的产生和生效标志着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的创建最终走上了成熟的轨道。
      (4)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与禁止酷刑相配套的各种规则、宣言和公约。包括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9年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和《关于有效防止和调查非法、任意和即行处决的原则》;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等。联合国通过的这些配套法律文件使禁止酷刑规范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和深化。
      至目前为止,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签署和加入的19个国际人权公约中,有13个与禁止酷刑有关。
      1、签署了一系列有关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CAT)是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早在公约生效之前,中国政府就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0月4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我国人大的批准书,1988年11月3日开始对中国生效。根据CAT的规定,中国于1989年12月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首次报告,1992年10月又提交了首次报告的补充报告,1995年12月中国提交了第二次报告,并于1996年5月接受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第二次报告详细说明了中国的政权结构、国家法律制度和在禁止酷刑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实践。第三次报告于1999年2月提交,并于2000年4月接受了委员会的审议。第三次报告提供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新举措,并结合委员会在以前的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新进展。中国在加入之后积极地履行CAT规定的国家义务,并根据CAT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意见积极进行国内法的修改和完善,同时积极签署和批准加入其他的国际人权公约,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参与联合国禁止酷刑规范后为积极履约所做的努力。
      2、积极加强和开展了与国际社会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重视包括禁止酷刑在内的各种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上半年为止,自1995年开始启动,每年两次的中欧政府间人权对话已进行了25次;中美政府间人权对话已进行了14次;中德人权对话已进行了7次;中英人权对话已进行了20次;中国一挪威政府间人权与司法圆桌会议已进行了10次;中国与澳大利亚人权对话已进行了11次;中国与加拿大人权对话已进行了13次。中国与世界各国与地区的人权对话,加深了彼此的了解、沟通与合作,促进了各自人权的改进。例如,中欧人权对话开启后,欧盟通过对话的渠道对中国的死刑问题、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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