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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私营安保公司海外业务监管相关问题对策分析

    时间:2021-04-27 00: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中国私营安保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不仅有来自国际安保行业的巨大利润的驱动,还得益于我国与日俱增的海外安保需求。一般而言,私营安保公司开展境内工作与境外工作的服务难度差异巨大,从事境外工作的服务难度往往对公司和人员的资历、资质有着更高要求。但现行的安保立法并未对上述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的管制框架,这显然形成了海外业务监管的法律真空。在海外开展业务的私营安保公司及其人员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建立规范私营安保公司海外业务的相关法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具有切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中国私营安保公司;监管;对策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211
      伴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逐步增长,投资范围也越来越大,海外人身、财产安全利益遍及全世界。与此同时,海外的中国企业和人员也面临着多样化的安全威胁,例如罢工、骚乱、武装抢劫、海盗、恐怖袭击、绑架和盗窃等。在此形势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包括外交或政治努力以及派遣海军护航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但是,在中国政府和军队海外救济尚未经常化与制度化的背景下,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仍然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实践中,它们通过雇佣中国的私营安保公司维护海外的利益,如华信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曾受雇于中国商船以提供武装护航服务。但是,涉外私营安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存在政治性和敏感性,因此,有必要在促进中国私营安保公司海外业务扩展的同时,加强对其海外行动的监管与规范。
      1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立法现状
      1.1海外业务立法空白
      自1984年中国的安保业诞生以来,我国长期通过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国内安保公司实施管理,全国缺少统一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1]直到200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才宣告此局面的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安保公司的设立资质,经营执照制度和安保人员资格制度。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问责机制,包括行政和刑事制裁以及民事补救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安保服务行业第一个法律规范,为整个安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其仅对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开展国内安保服务进行了规范,而对于中国安保企业开展海外业务资质、人员从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
      1.2枪支管理与使用存在法律风险
      我国在枪支管理方面很严格,私人通常不允许持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5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侦察任务的检查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中国私营安保公司人员海外持枪可能面临国内刑法制裁。《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中国海事局公布《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许可从事国际海运的国内船舶装备私营武装安保力量,该办法为我国私营安保公司海外护航实践提供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5]47号文,2015年8月11日。但是,《管理办法》中有关配备私营武装的规定与我国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海上私营武装保安不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律规范的除外范畴,而《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又较低,[2]我国私营安保公司人员持枪防卫海盗袭击仍然存在违法风险。另外,《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虽然它明确规定了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签发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的相关要求,但关于私营安保公司的资质和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中国私营安保公司正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维护着中国海外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利益。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法为中国私营安保公司“走出去”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海外业务的进一步扩展。例如,中国还未推行针对国内私营安保公司涉外资质的审核和认证,但是实践中已涌现出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在境外拓展业务的实践,此现象不仅表明国内法层面出现监管真空,还可能增加海外贿赂的风险。因此亟须通过完善国内立法的方式,为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护。
      2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立法建议
      2.1明确国内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资质
      从内容上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和第10条所规定的资金、人员、技术、设备、场所等基本要求仅适用于国内保安企业的设立,因此,学术界质疑“走出去”开展海外业务的私营安保公司的合法性。鉴于国内安保业务与国外安保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海外安保任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开展此类业务的公司资质应更为严格。因此,中国私营安保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资质,不妨参照国内保安企业开展武装押运业务的标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0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報警设备。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提高。《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相关资质规定应当作为开展海外安保业务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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