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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合法化”能成为“良方”?

    时间:2021-04-26 12:06: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日前,备受关注的雷洋涉嫖被抓致死事件,暴露了一个令人无奈的现实:虽然经过数十年大大小小的“扫黄”行动,隐藏在发廊、足疗店等服务场所里的卖淫嫖娼活动仍然禁而不绝。是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还是存在别的原因?
      卖淫活动历史悠久、“生命力强”
      卖淫是一个古老的行当。恩格斯认为,卖淫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记载,古巴比伦女子为了表示对神的虔诚,就在神庙里贡献自己的贞操。而中国殷商时期,也有巫娼存在。
      在现代文明的视角下,单纯的卖淫嫖娼本质上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从来都不单纯,同时也是滋生性病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土壤。或许正由于卖淫嫖娼活动的复杂性质,及其延续数千年的“顽强生命力”,目前世界各国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方式存在巨大差异。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对100个主要国家性交易政策的统计,其中多数国家规定性交易合法或半合法,只有39个国家(包括中国)将卖淫活动认定为非法。然而,性交易不合法的国家,实际上也管不住,比如泰国法律禁止性交易,但泰国实际上是全球著名的性旅游目的地。
      中国法律也禁止卖淫嫖娼,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大大小小的“扫黄”行动几乎数不胜数,但事实上,这些“扫黄”行动也是治标不治本。据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万人次,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1992年增加到25万。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活动令人费解地越抓越多!从1984年到1998年,全国累计查处卖淫嫖娼人员237万人次,然而社会学家估计,查处率还不到实际的20%。
      关于卖淫活动“生命力”之强,有一个例子最能说明问题。据媒体报道,即便在东莞扫黄风声最紧时,未被曝光过的娱乐场所及周边,多名“业内人士”称还是能找到小姐,只是小姐要价上涨。是什么力量驱使他们“顶风作案”?既复杂也简单,说复杂,是因为在当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产生了大量得不到满足的性需求,比如男女性别失调,以及伴随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而产生的两地分居,等等。说简单,就是有需求就有供给,对那些缺乏其他谋生技能和社会资源的底层女性来说,一边是巨大的就业压力,一边是只需出卖肉体就可以轻松获得的不菲收入,她们只需“横一横心”就可做出选择。
      处罚较轻“野火烧不尽”
      从1981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到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政府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态度都是“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但正如前文所说,单纯卖淫嫖娼活动本质上只是违背社会公德,还远远够不上刑事犯罪,即使法律禁止,能够采取的惩罚手段也很有限。
      对于一般的卖淫、嫖娼人员,目前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备受争议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前者,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后者,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而对于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方便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者,《刑法》的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只有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刑法》才提高了量刑标准。
      而从技术上来说,卖淫嫖娼活动的特殊性是当事人人数少、证人少,现场遗留的物证少,有些案件仅凭口供难以定性,即使处理也容易导致行政复议。而隐藏在发廊、足疗店、KTV、夜总会等场所的卖淫活动,在获得线报前往抓捕时,如果房内双方均不开门,强行闯入的话,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扫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出于敷衍了事,解决单位办案资金缺口的原因,片面注重财产处罚,长此以往,卖淫嫖娼者势必形成从事该活动即使被查获,损失的也只是些许钱财的观念,进而形成“卖淫嫖娼——罚款——再卖淫嫖娼——再罚款”的恶性循环。
      有专家分析指出,当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性交易行为时,本身并不能够抑制性交易市场双方的需求和供给。反而会使性交易从白市转为黑市,以各种隐蔽的方式进行。
      “嫖娼合法化”就能成为解决问题的“良方”?
      相反,一些人认为性交易合法化未必会导致性交易市场的繁荣。低程度的合法化,就是承认个体性工作者的存在是合法(或者没有直接承认),同时打击组织化的卖淫行为。比如香港,“一楼一凤”的政策实施以后,港内闻名遐迩的红灯区都已渐渐衰落。在冰岛、挪威和瑞典,卖淫合法,但“买春”非法,甚至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这实际让性工作者的客源越来越少。
      很多男性就认为,如果嫖娼合法了,雷洋就不会选择逃跑,就不会死。更有男性“知识分子”宣称,嫖客和卖淫女的交易是出于自愿的,是不伤害第三方的行为,所以根本就应该“无罪化”。
      抓嫖在美国是一个极为常见的事情。比如在2013年时,美国纽约市下属的纳苏县,居然直接公布了104名嫖客的照片。当地司法部门甚至给这次集中抓捕嫖客并公开他们信息的“专项行动”起了一个很形象的名字:“羞辱嫖客行动”。支持“卖淫合法化”的呼声从来都不是美国社会的主流,而且虽然美国支持卖淫合法化的声音看似是在“关心女性”,但这种观点却被美国主流女权思想所不齿。
      这是因为,美国的主流女权思想认为,允许女性卖淫等于默许了社会对女性的不公,默许了女性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可以靠向男性出卖肉体来赚钱——而这更等于是默许了男性对女性在性上的奴役、剥削与压迫。
      其实,我国也有不少女权人士持相同观点,认为允许卖淫合法化等于是将女性“货物化”,这是对女性的一种侮辱。而不少卖淫女也表示,她们选择卖淫,主要是因为找不到工作养家糊口。而在所有可以选择的工作中,只有卖淫来钱快。
      一项2013年发布的跨国调查还发现,“卖淫合法化”的国家比“禁止卖淫”的国家存在更多被拐卖而来的人口,而且这些人口多来自低收入国家。
      而这也说明,那些支持“卖淫合法化”的人所抛出的一个核心理论,即:卖淫嫖娼是一种“自愿”且“无害”的行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当他们把那些纯粹把肉体交易当成一种快速赚钱手段的无知女性推到前台,让她们炒作她们是如何自愿,如何享受这份工作时,他们却恰恰对那些被生活所迫,甚至被毒品和暴力胁迫而选择卖淫的女性“选择性失明”了。
      因此,目前美国的社会活动人士更加鼓励的是让政府学习北欧的模式:只抓嫖客,不抓卖淫女。而对于失足女性,则提供大量的社会帮扶服务进行救济,令她们可以摆脱这个行业,重回社会。
      可惜的是,在今天的中国,这种“理想主义”的壮举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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