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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时间:2021-04-17 00:04: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边沁作为19世纪思想学术界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其提出的系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对后世影响深远。他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涵盖许多方面,对传统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提出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由主权理论入手阐述了法律的最高价值与惩戒理论,重视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边沁的法学研究方法与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也为后世继承,是分析法学的起点。
      关键词 边沁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立法思想 分析实证主义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性学说,又称最大幸福主义。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而培根开辟了近代快乐主义的时代。在1781年,边沁使用了“功利主义的”这个词,并声称这是其信条的唯一表述。边沁对功利主义的集中论述是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指出所谓功利原理是指: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基于对功利主义原理的分析,边沁发展了功利主义立法与道德理论简单来讲,即功利原理能够取代以往一切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的评价标准,对个人和政府行为都能以其是否能增大或减小“幸福”作为标准进行评判。
      (一)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自由正义等自然法理论为主导,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并将其原则融入法律科学之中,意味着法律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
      边沁认为,正如同自然界有其自然规律,人类也有自己的基本规律:即“避苦求乐”,也就是功利主义原则。“避苦求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他在《政府片论》中说:“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即为幸福。我们称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为该行动的功利;而称其中的背离幸福的倾向为祸害。因此功利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原则”。在边沁看来,法律应当符合功利原理,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不符合的法律则应当予以变革。因此,功利原理既是边沁衡量法律与法制是否良好的最终准则。
      (二)边沁功利主义对古典自然法的批判
      与自然法思想一样,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法律如果不符合某个终极准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即“恶法非法”,但是总的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反对自然法思想的。对于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这两个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核心要素,边沁是持反对态度的,与此同时,边沁还驳斥了实在法效力不得高于且不能违反自然法的观点,这是古希腊以来自然法学派坚持的命题之一。
      1、对自然权利的批判
      边沁对美国《权利宣言》的批驳体现了他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一个核心要素--自然权利的批判。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末注,边沁认为通过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的理论来限制最高代议机构的权利是一种倒霉的尝试,含糊甚至不恰当的术语不应被用在立法科学中,而应通过探究需要调整的事实的功利所趋,用功利原则指导具体立法活动。边沁表示,立法者在立法时,这种主权权力的行使虽不会受到多数法律的限制,但立法者仍要受道德约束,对功利原则负责。
      2、对契约论的批判
      契约论最为盛行的17-18世纪,涌现出一大批拥护契约论的学者,以一般自然法学说为基础,认为在最初没有国家或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支配并享有自然权利的人类,因为战争的威胁、个人权力的冲突、私有财产安全等生存及自由问题,人类联合起来订立了某种契约,让渡部分权力建立起公共机构,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也归因于这一契约关系。边沁批判了这一派的思想。边沁怀疑这样一个契约的真实性,认为人类不能在自身的发展历程中找到曾经明确存在过的这种契约。即使退一步说这个契约真的存在过,它也必然应当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必然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真实的情况是,这个契约的存在与否无从考证。
      3、对古典自然法基本命题的批判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一个基本法律命题是:法律与道德是密切关联的,法律的效力判断蕴涵了道德判断;违反自然法的法律,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还是无效的。边沁认为同律与道德可能有密切的关联性,立法与道德伦理是同受功利原则指导的;但是法律的效力判断与道德的判断是分离的,法律必须接受道德的批判。尽管法律要接受道德的批判和审查,但是边违反功利原则的法律并不是必然无效的。法律的效力判断不取决于道德的判断,而取决于其效力的渊源。这也是后来法律实证主义所继承的命题: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
      边沁在功利主义立场上,对传统自然法、自然权利学说进行了批判,同时提出了功利主义的立法理论。而立法理论对于传统自然法是毫无用处的,因为根据其学说,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经过逻辑推导即可得到实证法。。法律是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改革的工具,他的信条十分明确:“一种新的法律科学和改革将为现代的有序社会创造条件。良好秩序和安全是压倒一切的关怀;实现交往的可预测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至关重要。良好的交往需要执行承诺、保证合法预期的法律制度。”
      (一)功利主义主权理论
      从奥斯丁对边沁主权学说的批判可以看出,边沁的功利主义主权学并说不是完美的,他赋予了主权者无限的权威,从而在法律的角度上不受任何的限制。这虽然有利于实现边沁所提倡的立法改革,却忽视了主权者在政治上的实质内容。主权者本身无法代表整个公共机构或共同体,公权力的实施者在某些时刻谋求的也未必就是边沁所期望的,当然也未必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边沁的设计中,主权行使者受制于道德,然而事实上这种限制十分有限。因为遵从道德约束依赖人的自觉与本性,有时是盲目甚至自私的,而政治制度中无法避免存在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主权者做出的利益取舍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力滥用,权力一旦不受法律约束,往往会发展为暴政。功利主义是边沁主权理论的基础,但从上述角度看来,功利主义只是单向限制,并不像社会契约理论那样对公共机构与法律存在双向的内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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