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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行法律依据

    时间:2021-04-16 20: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王阳(1981—),男,海南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对银行服务的规范和监管。对于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多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体系。本文从理论基础与现行法律依据出发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银行收费;二八原理;对价原理
      一、二八原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的理论运用
      二八原理又被称为巴莱多定律,它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发现并提出的。二八原理认为,在任何类别的一组事物中,其中的小部分即二成左右的事物是最重要的,其余的八成虽然很多,但处于次要地位。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最早运用“二八定律”的应该是美国花旗银行,随后各个银行开始逐渐对“二八定律”有了现实认识。不同客户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是不等的,过去银行提供服务不收费是靠大客户补贴了小存户,银行收费既可弥补银行的成本支出,使其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趋于相等;而且银行可以通过收费杠杆减少部分低质客户,将注意力对准那些创造了大部分理由的小部分客户,能够节省有限的银行资源,更好更集中地为优质客户服务,从而实现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对价原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的理论运用
      对价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是15、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通过审判实践而确立的。对价原则不仅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承诺能否最终执行,而且构建了整个英美合同法的理论及制度体系。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中,对价原则始终贯彻始终。银行在产品的开发、价格的制定,最终产品的推出过程中都不能忽视对价原则,而且,要按照对价的要求来进行服务产品设计和定价。在合同阶段,对价原则更是发挥了基础的作用。双方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最终形成合同。在合同的履行的阶段,银行的服务怎么样也是根据对价原则来判断的,客户根据对价的原则对银行的服务进行评价。因此,对价原则是银行服务收费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现行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对银行服务的规范和监管。对于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多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体系,有如下规定。
      (一)主要法律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一次明确赋予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权利,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就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外,《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银行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一定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银行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二)其他法规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按照业务风险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2003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只有20个条文,但是却改变了银行服务收费的现状。该规章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且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了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并在程序上做了一定的限制。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
      2010年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
      2012年2月9日,银监会又对外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同时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以此来规范商业银行最近部分商业银行在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时不规范的行为。在上述部门规章发布之后,各地方物价局,如江苏、陕西,也相应出台了相应通知,规范银行服务收费乱象行为。
      四、小结
      目前我国银行服务收费法律体系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做出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银行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收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了规定,并在原则上规定了银行服务收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做了相关规定。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在具体实行时产生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为此,银监会、物价局才不得不一次一次发布整改通知。目前2012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力求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办法。
      参考文献:
      [1]杨锦地.流动比率指标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伍琳.论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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