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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时间:2021-04-11 20: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国一直都没有自成一体的地方税体系。分税制之后,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初步形成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在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初步的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得到了调动,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的作用。但是地方税的改革并不彻底,地方税税收收入不足以支撑事权的需要,大多数地方政府面临着财力不足的窘况。2016年5月1日,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营业税彻底告别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的情况。由此,完善“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地方税体系的内涵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关于地方税没有一个完整的解释。学界对地方税也有很多看法。倪红日(2012)认为,地方税有三种口径:一是大口径,包括地方税,还包括共享税中收入归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当于地方政府税收的概念;二是中口径,是指地方政府拥有收入支配使用权以及征收管理权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三是小口径,是指地方政府同时有收入的立法权、支配使用权和征收管理权的税种就是地方税。朱青(2014)认为,纵观世界各国的地方税,其实就是收入划归地方所有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由此,我国对于地方税的含义没有一致的界定。客观上讲,按照中口径界定地方税也比较合适。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一)地方税体系现状
      在目前的税收体系中,由地方税局征收管理且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船税。地方税局征收管理且大部分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有:营业税(营改增之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国税局负责征管并且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的税种一共有:消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负责收入的主要征管且大部分归中央所有小部分归地方所有的税种有:增值税。由地税局负责收入的主要征管且大部分归中央所有小部分归地方所有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既有国税局征管又有地税局征管且收入大部分归中央小部分归地方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收入来说,它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意味着地税部门征管范围有所减少,税收收入也减少了。
      其次是,除去营业税的其他税种,存在着设置重复和征收交叉的问题。并且地方税税种数量多,但规模小,且收入不稳定以及征管难度大,很难征收到充足的税收收入。部分税种的制度设置不太恰当,以及职能有所缺失。
      还有,税权的现状是中央拥有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整个的税制体系建设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地方税体系的完善与建立同样没有得到规范。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不能从自身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的合理调配资源。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思路
      (一)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
      很多西方国家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房地产税制,将其培育为地方税的一个新增长点,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其次是要努力的推进资源税的改革,扩大税收征收范围,可将与社会生产相关的资源纳入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可以考虑开征环境税,完成由“费”到“税”的改革,开征环境税既有利于环保又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向地方适当分权
      完善地方政府的税权制度,要降低对上级机关的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合理保证各级政府拥有较稳定的税收收入。要明确中央集权与分权,主要税种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的权利归中央所有。对于一些小税种,其对经济影响发挥的作用较小的可以考虑向地方适当的分权。允许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允许地方政府依据法律制度增设地区性的税种,允许其有某些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在保证中央政府统一调配管理的基础上,让地方政府能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让其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长此以往,能有效促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法律制度
      要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法律制度,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尽快完善现有的地方税收法律规定,对于适用于当前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应当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可以提请有关立法部门审批将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改革不恰当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与政策,提高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级次。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实行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以及程序法定。
      (作者单位为云南财经大学 财政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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