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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凸显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法学训练价值

    时间:2021-04-11 16: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科目,目前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凸显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将它放到法学教育整个体系中,结合其他部门法的训练,启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思考中国法律实践的特色和原理,从更立体的、动态的角度掌握制度史的内容及其对当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只有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更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思维,推动教学方式和整个法学教育中其他部门法训练方法相接轨,才能充分发挥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的意义和作用,才能让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掌握和了解中国法制的特色和实践规律。
      关键词:部门法训练;法学特性;立体掌握;制度原理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8-0118-04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中的误区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教育部将它列为高等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法学院的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更遑论课外的独立思考,只是在应考的时候,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当作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记忆下来。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的思想,认为学习历史的制度对培养当代法律人意义不大,这是教学对象的心理和学习方法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在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存在三大误区,这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从史实的角度介绍制度。这种偏历史学的色彩浓厚的印象,在学生接触教材的时候还得到了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所采用的本科教材体例定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采用断代史的方式对历史法典和制度进行编排,这种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框架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在法学学科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也引导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规范化,曾经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除了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以外,这种体例仍是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教材以及相关著作所普遍采用的体例。但是这种体例也带来了法学色彩淡化的问题。它从静态文本层面介绍中国法制史,将不同朝代的制度内容以史实的方式呈现出来,使传统法律制度缺少了延续性和立体性。譬如,秦汉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劳役刑体系的完善,以及其对封建时期刑罚体系由肉刑体系向劳役刑与人身刑体系转变的意义,很难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基于对各代刑罚制度的史实记忆与掌握,实现对这种制度沿革过程和转变方式建立起全盘把握,更不必说对此提出思考。而且对于学生来说,以法典或其他历史典籍记载下来的历史制度是写在纸面上的文字,到底这些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运作,如何发挥作用,又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实现形态,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等等这些问题,由于缺乏对制度沿袭的把握,很难对制度变迁的动因与具体过程产生思考、提出问题以及发现问题。
      2.用历史的维度组织知识。用断代史的方式组织知识点,直接影响到学生由此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和形成的学习思维。虽然制度史在其内部结构层面注重到了法学特性,即对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的介绍体例方面,采用了当代部门法划分的方式来安排具体内容;甚至在各制度内,教材一般也会用当代部门法所采用的知识结构来串联知识点。不过,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来说,这门课程仍然是以“历史”的形式将过去的制度呈现在大家面前。换句话说,只看教材,历史的制度并不是以连贯的传统,而是以断代的制度史实这种方式,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呈现给学生的,这就造成一种对制度史片断化和平面化的认识:到底“民刑合一”的立法传统是如何形成,又如何影响到今天中国在法治设计中仍然强调法律惩罚性这种立场的?到底中国古代家族法观念如何发展成为一种价值理念,从而影响到今天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各种对家庭关系乃至道德关系的立法价值倾向的?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当中,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流变如何影响了中国农业社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观念,对当代又有什么影响?诸如此类需要对制度史进行疏通的发问,恰恰是这门课程设置目的中提出的教学目的,应当引发学生在这些问题上提出质疑。但由于以史实框架组织知识体系,学生的学习思维毋宁说是历史性的而非法学性的,这在依照当代制度框架比较与学习传统制度内容的时候尤其明显:与教学目的所期待引发的思考所不同,大部分情况下,学生对传统制度的记忆,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思考是传统制度与今天制度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历史分析固然是中国法制史相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特色学习方法,但并不是这门学科教学目的中主要指向的训练。事实上,目前的法制史教材编排,已经注意在断代史之下,以当代制度框架来进行传统制度内容的划分,就是要引导制度知识点向当代部门法知识框架回归,而不是要让学生建立起古代各项制度“史实”的知识框架。但由于是一次划分的知识点层次,是以朝代整体更替组织制度沿革,教学框架倾向于以历史编排知识点,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容易被动地形成以历史分期认识制度而不是以历史传承认识制度的思维路径。
      3.历史材料解读平面化。从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所采用的历史分期来看,清末民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断代史体例中这个时期构成了一个标志,即通常所说的从制度上中华法系的解体阶段。事实上,“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古老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特征。”虽然历史的制度已经不再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但从传统国家转型而来的当代民族国家,它的法律传统仍在民族的传承中继续发挥作用,这正是萨维尼提出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必然有其历史所植入的特性,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中对中国法制史教学价值所设定的内容,即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虽然在中华民族法系制度解体的过程中,文本最终死亡,代之以西方舶来的部门法法制体系,然而传统法制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则植入民族的社会生活方式,被传承下来。要挖掘出这种制度传统对当代法制意识的影响,必须要立体地解读传统法制材料,将它们放到动态的社会过程中,而不是以解读文本和规范分析来进行平面分析。然而,在历史分期的情况下解读制度,文本传承的历史则在清末到民国明显地“断裂”,这正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基础上,由所形成的材料解读平面化问题所直接造成的。仅从文本的更替来线性地铺陈制度的演变,学生所接触到的是一个“死去的”制度体系,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应用性来看,这些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从线性的社会形态演进理论的角度来看,也已经不复存在,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缺乏主动深入思考的学习兴趣,也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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