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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与展望:法治建设与检察制度的互动关系探析

    时间:2021-04-10 20:0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某种角度讲,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展而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检察制度是与国家的政治、社会形势相伴随而不断发展的。检察事业的发展是与国家的法治发展相促进、相联系而存在的。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以检察事业、检察机关的建设,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 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协调发展
      
      一、中国检察制度古代发展略述
      
      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保持官员廉洁性,其职能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不断加强,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至清朝,随着以皇帝的名义制定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监察权地位崇高,御使监察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同时,“中国古代御使监察权都是依附于皇权,官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充分的身份保障”,使监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到了清代末年,随着列强的不断入侵,中国不断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现代的检察制度也被引入中国,一百年前,中国产生了现代的检察制度,为我国新型的检察制度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可以说,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状况决定了检察制度的形态、发展及模式。
      
      二、新型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的诞生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而伴随着新政府一系列的工作,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也随之诞生,何叔衡即担任首任部长。
      作为红色政权下的检察部门,也是新中国检察院的雏形,它在当时的任务非常明确: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站在雇农贫农的立场上,没收、分配土地;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政纲、政策的情况;监督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情况;向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向法院报告行贿、贪污、浪费等行为,以便法院实施法律制裁。但是,当时的工农检察部类似于今天的监察部。但这个开创司法检察的部门,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不断探索,逐渐一步步走向现代的检察模式,成为现代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雏形。
      在工农检察部成立之初,,工农检察部可谓是一个大部,总共有七八十名干部,经常奔波在各地,检查、查处各种贪污腐化、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1932年9月,工农检察部更是设立了控告局,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和调查控告的事实”。随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反贪案件,查处了一批贪污分子,在工农检察部履行职责的时期,被检举揭发的贪污分子有42人,共查处贪污款项计大洋2053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涉案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是当时的“县委书记”、“县苏维埃主席”。可见,工农检察部在当时,有力地维护了苏维埃政权的法治、公正,维护了苏维埃政权,促进了苏维埃政权的法治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一个检察部门的历史作用;同时,也为后世检察事业的发展初步探索出了以些规律,总结了一些经验。
      此外,工农检察部对下面法院及裁决部门报批的各种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核,起到了维护司法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苏维埃政权。
      1934年2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中央工农检察部更改为中央检察委员会,作为“第二代检察部门”的中央检察委员会,在此后的苏维埃共和国期间里,继续履行职能,保证着政府的法治,整个政府法治化快速发展。在红色政权中存在并发展的检察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岁月里,随着革命的跌宕起伏而艰难地发展着,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准备着条件,积累着理论及实践经验,并肩负着捍卫红色政权的历史使命,它其实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过渡阶段。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其职责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1949年10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新中国的各个国家机关也随之建立,各项制度开始产生,中国人民检察也已经随着五星红旗的冉冉升起而步入一个新阶段。就在同一天,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任命罗荣桓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从此,人民检察制度真正地产生了,并从此担负其重要的历史职责:捍卫新生政权。
      当时,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新的检察体系很大程度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理论和经验,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虽然在随后的几年,人民检察署从垂直领导制改为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又恢复垂直领导体制,但这一制度特点仍然既沿袭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垂直领导传统,又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
      从某种角度,“人民检察院”是新中国的“第二代检察机关”,195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各级人民检察署也正式更改为人民检察院。从此,人民检察院正式产生,并开始履行自己的历史职责,开始逐步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开启了新中国检察事业之端,并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和发展、捍卫人民政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后,各地各级检察院不断出现,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检察机构遍地开花,检察制度出现一个发展过程中的高潮。这与当时我国国家政治发展形势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促进了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检察机关的存在也保证了政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两者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而存在、发展。
      同样,也是因为政治、社会形势,迅速发展的检察制度陷入低谷。
      “大革文化命”展开到1968年上半年的短短两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激昂的革命群众砸烂。1968年12月11日,高检院、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于是,从1968年到1978年,这段期间在人民检察史上处于空白阶段。这段时期是新中国政治、社会形势最严峻的时期,也因为没有了检察机关的存在,政治形势愈加严峻。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文革”中全国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共175000多件、184000余人,“文革”中的所谓“反革命”案件,冤错比例一般占40%上下,有的地区高达60%至70%,数量之大,比例之多,后果之严重,为建国以来所仅有。检察院恢复建院以来,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并确定其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这也标志着,中国恢复了司法监督。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立刻开始履行职责,并起到重大作用。 198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专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同年11月2日,高检院检委会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将那些险些把共和国带入深渊的历史罪人送上了法庭,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重新树立在民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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